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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常熟警方破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新华社南京11月15日电(记者朱国亮)以票面额6%的费率买进,以8%到9%的费率卖出,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公安局新近破获特大系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额度累计超过2亿元。
据常熟市公安局披露的信息,此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杨某是一家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负责人。杨某涉足钢贸行业多年,积累了大量人脉资源。原本做正经生意的杨某,时常听到老客户说公司缺少进项发票,而他正好又有购买的途径,于是萌生了虚开发票牟利的念头,并逐步将虚开发票做成了公司“主业”。
常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四中队中队长田金鑫介绍,经初步调查,杨某主要是从上家以较低的费率购买进项发票,再以较高的费率卖出销项发票,以赚取中间的差价。杨某购买进项发票,费率一般约为票面额的6%,而对外虚开销项发票收取的费率一般为票面额的8%至9%。这些发票均为真实的可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
这是公安部组织开展打击涉税犯罪“百城会战”行动以来苏州公安侦破的第一起涉税集群战役案。据常熟市公安局提供的信息,经初步调查,这一案件中,杨某购买和对外虚开的发票金额累计超过2亿元,共涉及北京、上海、江苏、湖北、广东等8个省市的上百家企业,目前已查证的有20多家,初步估算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超千万元。
田金鑫介绍,案件线索来自常熟当地税务部门。主要犯罪嫌疑人杨某一度关闭所有通讯方式,企图逃避打击,但公安还是通过比对其资金往来情况,找到下游受票企业,逐步掌握了杨某的犯罪事实。目前已抓获包括杨某在内的10名犯罪嫌疑人,这10人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余涉案企业还在进一步追查之中。
(本文来自于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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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南宁:南宁市中院宣判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持有伪造的案
2017年11月13日下午,南宁市中院宣判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持有伪造的发票案。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明辉、谭淼鸿、梁友强有期徒刑十年至无期徒刑不等。
经审理查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徐明辉与徐某(另案处理)合谋,由徐某联系需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家并确定价格,徐明辉负责注册成立公司并利用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徐某按票面金额的0.2%作为给徐明辉的好处费。2015年1月至11月,徐明辉通过购买的方式实际控制了广西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徐明辉明知其实际控制的上述公司与他人公司间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向他人支付开票费,虚构资金交易的方式,从他人公司处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以其控制的公司对外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较高的开票费,从中赚取差价获利。
其中,被告人徐明辉为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被告人梁友强共谋,在其控制的广西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水泥有限公司、某发展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虚构资金交易情况的方式,通过梁友强取得了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人徐明辉明知其控制的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与黄某(另案处理)控制的南宁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公司间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构资金交易情况,通过被告人谭淼鸿的帮助为南宁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被告人谭淼鸿为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被告人梁友强共谋,在广西南宁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与某水泥有限公司等公司间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虚构资金交易情况的方式,通过梁友强取得了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被告人徐明辉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014份,发票金额1552449149.3元,税额263916356元,价税合计1816365505.3元;被告人谭淼鸿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86份,发票金额102138005.94元,税额17363459.06元,价税合计119501465元;被告人梁友强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发票金额29676237.01元,税额5044960.24元,价税合计34721197.25元。
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2015年11月26日,南宁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徐明辉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荣和中央公园ⅹ栋ⅹ房的依法搜查时扣押到8458份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系被告人徐明辉购买。经南宁市国税局鉴定,以上发票均为非法印制的假发票。
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明辉、谭淼鸿、梁友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徐明辉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告人徐明辉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明辉、谭淼鸿、梁友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明辉、谭淼鸿、梁友强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徐明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谭淼鸿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梁友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