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新闻:涉案金额超1.2亿元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案浙江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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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涉案金额超1.2亿元 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浙江落幕

中新网温州11月25日电(见习记者 周悦磊 通讯员 陈笑)记者25日从浙江永嘉公安部门获悉,当地警方历经一年多的侦查,随着逃亡境外半年多的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陈某回国自首,涉及116家企业的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成功告破,涉案金额超1.2亿元。

陈某回国自首 永嘉公安供图 摄

作为主要犯罪嫌疑人之一,陈某也依法刑事拘留并移交至永嘉县检察院予以报请逮捕。

2018年2月,永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线索:温州某金属公司于2014年至2017年间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涉案金额巨大。由于案件时间跨度长,部分证据因年代较久难以调取,且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隐蔽,反侦查能力强,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针对这一情况,永嘉警方立即联合永嘉县国家税务局,成立联合专案组。办案民警兵分多路,依次对涉案的100多家企业就发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一方面调查涉案下游受票企业,追踪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流向;从近百个账户中分析资金流向,还原犯罪资金脉络。

调查发现,注册地在永嘉的永嘉县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温州某机械有限公司、温州某自控仪表有限公司等116家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温州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346份,涉及总发票金额1亿多元,税额合计高达1800万元,合计超1.2亿元。而随着案件的深入,警方发现永嘉做钢材生意的陈某、郑某等有作案嫌疑。

经查,2014年至2017年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郑某等以经营钢材生意为掩护,在没有真实收购钢材业务的情况下,虚开钢材收购进项发票,其将钢材以不含税价销售给永嘉116家企业后,再以7%-11%的开票费开具温州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永嘉116家企业用于抵扣税款。

“以后再也不可能做这些事了,现在真的太后悔了!”刚从匈牙利回国投案自首的陈某,在见到接机的永嘉民警时如是说。

陈某原本做钢材生意,生意一直不错,几十年下来,不仅为自己的两个子女购置了房产还让自己的子女出国做起了跨国生意。现在子女都成家立业,陈某原本可以退居“二线”开始好好享受生活,不曾想一次错误的决定让他付出了自由的代价。

2014年,一次偶然的机会,朋友让其以虚构购买钢材的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原本没多想的陈某却从中发现了商机。

2018年,得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败漏,刚好远在匈牙利的儿子要在国外结婚,陈某便以出国参加婚礼为由逃至国外。因其签证为旅游签证,他在国外逗留的时间很快到期,但又无手续办理续签,因此便躲藏在匈牙利亲戚家旁边的一个旧房子里,不敢多出门生怕因逾期逗留被警方发现。

而永嘉警方在得知陈某逃至国外之后便一直与陈某家人保持联系,不停地做其工作。

随着涉案构罪的5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到案,独自一人在国外,依旧没有自由的陈某终于同意回国自首。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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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南宁:南宁市中院宣判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持有伪造的案

2017年11月13日下午,南宁市中院宣判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持有伪造的发票案。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明辉、谭淼鸿、梁友强有期徒刑十年至无期徒刑不等。

经审理查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徐明辉与徐某(另案处理)合谋,由徐某联系需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家并确定价格,徐明辉负责注册成立公司并利用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徐某按票面金额的0.2%作为给徐明辉的好处费。2015年1月至11月,徐明辉通过购买的方式实际控制了广西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徐明辉明知其实际控制的上述公司与他人公司间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向他人支付开票费,虚构资金交易的方式,从他人公司处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以其控制的公司对外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较高的开票费,从中赚取差价获利。

其中,被告人徐明辉为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被告人梁友强共谋,在其控制的广西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水泥有限公司、某发展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虚构资金交易情况的方式,通过梁友强取得了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人徐明辉明知其控制的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与黄某(另案处理)控制的南宁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公司间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构资金交易情况,通过被告人谭淼鸿的帮助为南宁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被告人谭淼鸿为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被告人梁友强共谋,在广西南宁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与某水泥有限公司等公司间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虚构资金交易情况的方式,通过梁友强取得了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被告人徐明辉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014份,发票金额1552449149.3元,税额263916356元,价税合计1816365505.3元;被告人谭淼鸿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86份,发票金额102138005.94元,税额17363459.06元,价税合计119501465元;被告人梁友强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发票金额29676237.01元,税额5044960.24元,价税合计34721197.25元。

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2015年11月26日,南宁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徐明辉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荣和中央公园ⅹ栋ⅹ房的依法搜查时扣押到8458份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系被告人徐明辉购买。经南宁市国税局鉴定,以上发票均为非法印制的假发票。

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明辉、谭淼鸿、梁友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徐明辉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告人徐明辉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明辉、谭淼鸿、梁友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明辉、谭淼鸿、梁友强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徐明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谭淼鸿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梁友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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