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开:广西破获特大虚开增值税案:3254家空壳公司涉案超26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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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河池警方破获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案件涉及全国30个省份、1.6万多家企业,捣毁制售发票犯罪团伙10个,涉案金额超过260亿元。河池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49名,查扣增值税发票15万余份,对该起案件实现了全网络全链条的打击。


广西三级公安和国税部门抽调专门力量成立专案组


今年6月,河池市宜州区国税局在税收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宜州区部分企业所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存在异常情况。


国税部门经调查发现,从宜州开出去的发票受票方均为外地企业,单张数额巨大,其中一家企业向外开出60张发票,总金额高达1700多万元。开具的发票流向遍及全国各地,包括天津上海等地,而大多数发票是发往南宁的。


经国税部门查证,今年4月1日到6月15日期间,宜州22家企业涉嫌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740份,价税合计金额约1.54亿元。


警方查获违法物品


由于案情重大,公安部将此案列为督办案件,广西区、市、县三级公安和国税部门抽调专门力量成立专案组,采取多部门、多警种联合作战的模式,运用大数据开展案件侦破工作。


专案组在对河池宜州涉案企业的核查中有了发现,这22家企业都是外地人在当地注册的空壳公司。


查获空壳公司的营业执照


经过分析,专案组决定从涉案人员关系、票据、资金流向等方面入手,围绕存票、寄票、销售等环节,开展调查工作。


随即,警方查到一男一女两名犯罪团伙重要成员,需要开发票的企业将款打过来之后,他们专门负责到银行ATM机上将款取出。


经过排查专案组发现,在广西境内共有十个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团伙,团伙成员分别以广东饶平詹氏、邱氏、刘氏三个家族人员为主。


这十个团伙长期盘踞在南宁和崇左市,掌控国内3254家空壳公司,涉及全国30个省份、1.6万多家企业,疯狂向外虚开增值税发票,涉案金额超过260亿元。


专案组在掌握了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活动规律和犯证据之后,出动民警和税务稽查人员,在南宁和崇左同时展开收网行动,将10个虚开发票犯罪团伙全部捣毁。


涉案团伙抓获现场


犯罪团伙对外虚开的发票涉及建材、机电产品等各种产品和行业,并且还向其他团伙空白发票。


据悉,这些犯罪团伙从今年4月份以来,每个月虚开发票的非法收入都在500万元以上,获利巨大。


在此次办案行动中,警方捣毁虚开发票窝点18个,冻结涉案资金账户295个,涉案资金385万元,查扣小轿车10辆,电脑90台、手机200多部、网络拨号器195个以及作案用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一大批。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实习记者 粟裕 通讯员 蒙剑锋

编辑/武玉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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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南宁:南宁市中院宣判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持有伪造的案

2017年11月13日下午,南宁市中院宣判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持有伪造的发票案。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明辉、谭淼鸿、梁友强有期徒刑十年至无期徒刑不等。

经审理查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徐明辉与徐某(另案处理)合谋,由徐某联系需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家并确定价格,徐明辉负责注册成立公司并利用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徐某按票面金额的0.2%作为给徐明辉的好处费。2015年1月至11月,徐明辉通过购买的方式实际控制了广西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徐明辉明知其实际控制的上述公司与他人公司间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向他人支付开票费,虚构资金交易的方式,从他人公司处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以其控制的公司对外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较高的开票费,从中赚取差价获利。

其中,被告人徐明辉为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被告人梁友强共谋,在其控制的广西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水泥有限公司、某发展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虚构资金交易情况的方式,通过梁友强取得了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人徐明辉明知其控制的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与黄某(另案处理)控制的南宁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公司间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构资金交易情况,通过被告人谭淼鸿的帮助为南宁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被告人谭淼鸿为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被告人梁友强共谋,在广西南宁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与某水泥有限公司等公司间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虚构资金交易情况的方式,通过梁友强取得了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被告人徐明辉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014份,发票金额1552449149.3元,税额263916356元,价税合计1816365505.3元;被告人谭淼鸿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86份,发票金额102138005.94元,税额17363459.06元,价税合计119501465元;被告人梁友强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发票金额29676237.01元,税额5044960.24元,价税合计34721197.25元。

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2015年11月26日,南宁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徐明辉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荣和中央公园ⅹ栋ⅹ房的依法搜查时扣押到8458份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系被告人徐明辉购买。经南宁市国税局鉴定,以上发票均为非法印制的假发票。

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明辉、谭淼鸿、梁友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徐明辉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告人徐明辉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明辉、谭淼鸿、梁友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明辉、谭淼鸿、梁友强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徐明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谭淼鸿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梁友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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