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开:无锡破获特大偷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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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无锡破获特大发票偷税案

本报讯(通讯员 夏蓉 安强)近日,无锡市国税局稽查局在无锡公安配合下成功破获了一起特大的“大头小尾”发票偷税案,通过大量内查外调最终确认11419份大头小尾发票,共计追缴增值税471.92万元,并按规定处一倍罚款、加收滞纳金,3名涉案人员受到法律制裁。

无锡市凤腾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各类手机的销售,从2010年11月至2014年累计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3万余份,每份普通发票申报金额均只有几百元。但经暗中实地调查,却发现其门店销售的均为苹果、三星等高端手机,价格均在千元以上,发票金额明显低于实际销售价格。经过缜密的安排,国税与公安部门组成联合专案小组,全力配合,查获开票设备等作案工具和大量第三联发票,实现违法证据的完整取得以及相关涉案人员的控制。

经查实,上述涉案企业利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比对认证的特点,利用自己计算机专业的优势,事先设置好开票格式,将发票联、第三联与记账联拆联填开,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需要开票时,将第三联和发票联按照设定好的开票格式在金税报税系统外按客户购机金额开具;记账联则在主要办公地点通过金税报税系统开具,开票时间、金额均与发票联、第三联不同,记账联金额仅是发票联的10%至20%,报税则按记账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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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为了找到欠自己钱的人他请“侦探公司”帮忙 结果被骗2千多元

扬子晚报网8月7日讯(记者 张建波 顾溶熔 华茜)因一直找不到欠了自己钱的人,同时感觉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受害人李某便尝试寻求其他渠道帮忙查找,比如找私家侦探。没曾想忙活了半天,花了近3千元,最后人没找到,自己还被对方给“拉黑”了,这才意识到是上当了。记者8月7日从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下称“惠山法院”)获悉,据查,通过这样的手法,被告万某等人先后骗了一万多元,多人上当。法官还特别提醒,所谓“侦探公司”本身就是违法的,且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本身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请“侦探公司”帮忙找人,服了前后却被对方“拉黑”

2017年7月,李某因一直找不到欠了自己钱的王某,便尝试寻求其他渠道帮忙查找。李某在手机浏览器上输入搜索关键字“定位”,页面上显示出多条搜索结果。

他发现,第一条搜索结果显示的是一家私家侦探公司的网页,上面还留有公司的联系方式。便按照这个号码打电话过去,随后一个听起来十分年轻的男子接听了电话。

“你们能通过手机号码定位使用者的位置吗?”“可以的。”“那怎么收费呢?”“单次定位是每次600元,24小时定位是每天1600元。”之后,对方就要求李某添加微信,并强调收款方式只接受红包付款。

李某考虑了2天,虽然不知道定位效果,但是暂时也没有更好的方法找到王某的下落,于是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在微信上联系了那家私家侦探公司。由于微信红包限额200元,李某分三次给对方发了600元红包。

几分钟后,对方就给李某发来一个地址,并配了具体位置的截图。看到这么快就有了结果,李某便相信了对方的能力,要求做24小时的定位,并再次通过发红包的方式给对方转了1600元。一个小时后,对方给李某发来一个新地址,李某立刻根据定位截图赶过去,发现是一座商务楼。

李某有些疑惑,但对方坚称定位的信号一直没有移动,就在这座楼里,于是李某硬着头皮跑遍了每一个楼层,但是没有找到王某。李某再次微信联系侦探公司,对方说维护系统暂时无法定位,让李某等待,几个小时后,对方又发送了一个地址给李某,李某却再次扑了空。

而李某再打公司电话时,接电话的人却说刚刚才换班,不知道李某所说的情况,但李某从声音分辨出和他刚开始联系的是同一个人,随即李某的微信也被对方拉黑了,李某才意识到自己被骗,立即报了警。

“侦探公司”违法,查询的人本身也“违法”

2017年9月,无锡公安部门在一小区抓获了一个以帮别人查询信息为幌子进行诈骗的团伙。

据查,2017年5月至9月间,万某某(已判刑)先后雇佣文某、孙某、顾某、孟某(均已判刑)和被告人徐某等人,先注册信息技术公司并制作公司网页,将页面挂到网上推广寻找客户,声称可以帮助客户查询个人详细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开房记录、手机位置、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再将自行编造的虚假信息发送给客户博取信任,再以收取手续费、保密保证金等为由骗取客户钱财共计53万余元。

其中,徐某参与骗取受害人李某等人11300元。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退赃款11300元由公安机关发还各被害人。

案件主审法官介绍称,随着国家对电信诈骗打击力度不断增大,犯罪分子也在不断翻新犯罪手法,将传统的电话、短信诈骗转向网络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本案中,被告人通过构建网站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信息,并利用被害人欲通过较隐蔽的手段获取他人信息的心理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属于典型的网络诈骗犯罪。而该类诈骗行为可在短时间内诈骗被害人巨额钱款,且案件的侦破难度较大,被害人损失一般难以挽回。

法官提醒,法律明确规定,通过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在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个人信息的同时,不要通过非法手段去获取他人信息。 编辑:王育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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