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

chousongnian 坐标: 30725 目录:精选大杂烩

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出版管理条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

原标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

第13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聂辰席

2017年12月11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

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废止1件规章,修改8件规章。同时,对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具体如下:

一、废止的规章

1、《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2号)

二、修改的规章

新闻出版方面:

1、《印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

删去第二条中的“和复印、打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删去第八条。

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删去其中的“和复印、打印经营活动”、“第八条”。

此外,对其他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2、《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非卖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和其出具的音像制品非卖品复制委托书,并要求委托方提供非卖品使用目的、名称、制作单位、主要内容、发送对象、复制数量、节目长度和载体形式等信息。”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委托复制音像制品非卖品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在音像制品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标注‘音像非卖品’字样。”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登记地”。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期刊变更登记地,经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到新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删去第六十条第一项中的“登记地”。

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应当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当说明拟出增刊的出版理由、出版时间、文章编目、期数、页码、印数、印单位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给备案证明文件,配发增刊备案号。”将第三款中的“增刊许可证编号”修改为“增刊备案号”。

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将第二款修改为:“期刊出版单位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

将第五十八条中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修改为“《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将第六十条中的“《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4、《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

将第二章标题修改为“申请从事音像制作业务”。

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修改为“申请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第二款中的“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修改为“审批从事音像制作业务”。

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将第八条中的“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修改为“申请从事音像制作业务”。

删去第九条中的“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将第十条修改为:“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音像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将第十七条中的“依法设立的音像制作单位”修改为“依法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单位”。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

5、《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人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申请时须将损坏的许可证原件缴还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补发许可证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注销旧证,发放新证。”

广播影视方面:

6、《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1号)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方制片单位原则上需参与出品过两部或者以上获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国产电影;

(二)中外合作双方均不在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而被禁止摄制电影的处罚期内。”

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中方制片单位参与出品的国产电影的电影公映许可证复印件(两部或者以上);”

7、《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

将第十一条中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呼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教育电视台申请变更台标的”。

8、《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拍摄前,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电影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手续。”

删去第六条第四项。

三、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1、批转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关于解决农村乡(镇)电影放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广发干字〔1987〕111号)

2、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2008〕影字358号)

3、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出口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影字83号)

此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文件精神以及此次规章清理结果不一致的内容,一律无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出版管理条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可以看看这篇名叫游戏:国家新闻出版署:未成年人22点至8点禁玩网游的文章,可能你会获得更多出版管理条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

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游戏:国家新闻出版署:未成年人22点至8点禁玩网游

原标题:国家新闻出版署:未成年人22点至8点禁玩网游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要求未成年人每天22:00-8:00禁玩网游,工作日每天不超1.5小时。同一网游企业提供的付费服务,未满16岁网游充值不得超200元/月,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50元。

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情况,接受了记者专访。内容如下: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业发展迅速,在满足群众休闲娱乐需要、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也出现部分未成年人沉迷游戏、过度消费等一些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正常学习生活,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我们开展相关调研,多方听取意见,制定具体措施,形成了本《通知》。《通知》以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体现社会效益优先、未成年人保护优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防沉迷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精准施策、靶向治疗,提出了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工作要求和具体安排,明确了网络游戏行业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规范。《通知》在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基础上,强调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政府管职责,推动社会各界协同治理、有效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管共治。《通知》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网络游戏管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营造风清气朗的网络空间,具有重要意义和切实作用。

问:《通知》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通知》共提出六方面举措,一是实行网络游戏账号实名注册制度。目前,游戏用户实名注册方式包括手机号、微信号、身份信息等多种方式。但实际使用中,不少未成年人使用家长手机号、微信号注册游戏账号,导致针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制度难以真正落地。为此,《通知》要求严格实名注册,所有网络游戏用户均需使用有效身份信息方可进行游戏账号注册。二是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规定每日22时到次日8时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法定节假日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其他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5小时。具体标准主要是从合理分配未成年人日常作息时间角度提出,除去正常睡眠、学习、用餐及文体活动时间外,区分节假日和其他时间,对游戏时段时长予以限定。这一规定既是对网络游戏企业和平台的要求,也是对护人履行未成年人护义务的指导。三是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规定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8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同一网络游戏企业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主要参考《民法》总则中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以及有关方面就家长对孩子使用网络游戏消费限额意愿进行的抽样调查,并适当考虑目前未成年人实际付费状况。四是切实加强行业管。要求对未落实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企业,各地出版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直至吊销相关许可。五是探索实施适龄提示制度。随着网络游戏类型越来越多样化,在题材、内容、玩法等各方面都可能存在不适宜未成年人体验的问题。《通知》要求网络游戏企业从多维度综合衡量,探索对网络游戏予以适合不同年龄段用户的提示,帮助未成年人、家长和老师等更好区分网络游戏,引导未成年人更好使用网络游戏。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适龄提示并不等同于西方的分级制度,决不允许、血腥、暴力、博等有害内容存在于面向成年人的游戏中。六是积极引导家长、学校等社会各界力量履行未成年人护守护责任,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网络游戏消费观念和行为习惯。没有护人的有效督约束和陪伴陪护,有关制度的落实必然会大打折扣。

问:如何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

答:一分部署,九分落实。《通知》印发后,关键要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把各项规定落实到位,让防沉迷的要求落地见效。一是做好宣传解读。国家新闻出版署将通过组织研讨、培训等形式,向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做好阐释解读,组织各地各单位认真学习《通知》,准确把握相关内容和要求。二是强化督查落实。各地各单位要统一认识,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通知》明确规定各属地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管职责,加强对贯彻执行情况的督检查,并协调有关执法机构做好管执法工作。对《通知》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属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发现和纠正,对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告。三是完善配套制度。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积极推进,不断研究完善相关做法。目前,相关方面正抓紧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立法与修订工作,将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要求写入法律法规,为各项具体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同时,国家新闻出版署正与公安部对接,牵头建设统一的身份识别系统,为游戏企业提供游戏用户身份识别服务,以准确验证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我们还将逐步完善和丰富身份识别系统的功能,实现跨平台使用网络游戏时间的数据互通,以掌握每一个未成年人跨平台使用游戏的总时间并予以约束。随着网络游戏载体形式和服务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我们将继续探索创新制度设计,不断总结好经验好做法,让防沉迷工作取得更大成效,为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专题栏目
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