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解读:制定察法根本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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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中纪委解读:制定察法根本目的是什么

原标题:权威指导来了:制定察法根本目的是什么?察法和刑诉法有何区别?

深刻认识察法的重大意义 准确把握科学内涵

——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做客在线访谈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央纪委国家委网站《在线访谈》。

近期,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察法。深化察体制改革是以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心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察法,依法赋予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今天我们邀请到了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察法起草组成员马森述做客在线访谈。

马森述同志,您好!

马森述: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首先请您介绍一下,应该如何理解察法关于“坚持中国共产对国家察工作的领导”?

马森述:国家察体制改革和制定察法是中心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制定察法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使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的十八大以来,平总书记作为中心的核心、全的核心,作为和国家的领航人,从理论和实践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立了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根本性内容,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领导,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是领导一切的。

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和加强的全面领导,关系和国家前途命运,我们的全部事业都建立在这个基础上,都根植于这个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大的优势,强调坚持的领导是方向性问题,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决不能羞羞答答、语焉不详,决不能遮遮掩掩、搞自我麻痹。这次宪法修改坚决贯彻落实平总书记的新思想,在总纲第一条中旗帜鲜明地规定“中国共产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反腐败工作,督调查处置的对象是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我们国家,管干部是一条重要政治原则。不仅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要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督,对违纪违法的作出处理。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与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对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督,对违纪的进行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进行调查,这是坚持管干部原则、加强的领导的重要体现。

主持人:那么如何“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察体制”呢?

马森述:制定察法把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着力解决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力量分散、行政察范围过窄、纪法衔接不畅,一些地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甚至出现的“带着籍蹲狱”等突出问题。通过整合行政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设立国家、省、市、县察委员会,同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对中心或地方委全面负责,形成督合力、增强督实效,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察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确保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主持人:如何理解察法规定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立法目的?

马森述:我们是执政,掌握国家的权力,领导一切。实现对公权力的有效督,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督。全面从严治和领导下的反腐败是一场自我革命,关乎和国家事业的成败,关乎我们能不能跳出历史周期率。

从历史上看,我国从秦朝开始确立察御史制度,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独立于行政和司法的察体系,这与西方“三权分立”模式下的察隶属于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完全不同。历史文化传统决定道路选择。我们要坚定“四个自信”,保持战略定力,立足情、国情,不走西方“三权分立”的道路。我们全面领导、长期执政,和国家治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规治,依据章规纪管治建设;二是依法治国,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

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员,内督和国家察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都是中国特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内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行政察主要限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督,覆盖面窄;检察院主要是侦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管职务违法行为。制定察法,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补上过去督存在的短板,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察全覆盖,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体现依规治与依法治国、内督与国家察有机统一,不断强化和国家的督效能,探索出一条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主持人:察法关于察工作指导思想的亮点是什么?

马森述:察法是继宪法之后,又一部将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其中的法律。平总书记对察法立法方向、思路、原则和重大制度安排等提出明确要求,指出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要建立督全覆盖的国家察体系,对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进行督,促进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总书记关于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思想和论述,是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察法的魂和纲,是我们做好国家察工作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察法把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国家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有其特殊的政治意义。在这一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践行“四个意识”,彰显“四个自信”。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察法有这样一条规定“各级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我们该如何理解?

马森述:这次宪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在国家机构中增加国家察委员会,从顶层设计上对国家权力进行制度调整,形成“一府一委两院”。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察委员会是国家的察机关”,明确了委的性质和地位。平总书记指出,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工作机构。委作为行使国家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实现和国家自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十八大后,的纪律检查工作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转化,填补了“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内督空间。而国家察体制改革,则是以法律为尺子,全面填补国家督的空白。委依法行使的察权,不是行政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直接领导下,代表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督,可以说依托纪检、拓展察、衔接司法。这实际上是新的拓展、新的开创,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督对象和内容多出了一块,有新内容,是新创举。

在审议察法草案过程中,有同志提出察委员会的名称是否加“人民”二字。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毛泽东同志1948年曾经强调,要在政权机关名称上加“人民”二字。毛大大当年强调这一点,主要目的是与蒋介石政权相区别。新中国成立已近70年,国家政权机关的人民性已经深入人心。纪委与委合署办公,委不设组、不决定人事等重大问题,本质上就是的工作机构,充分体现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主持人:本次察法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大家也很关心察机关如何产生,上下级察机关的关系如何?

马森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一切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其督。

根据察法的规定,我国察机关共分四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察委员会是最高察机关,负责全国察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察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察工作。乡镇不设委。将来委可以在乡镇设派驻机构。国家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察委员会领导下级察委员会的工作,体现中心关于纪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的要求。

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任期相同。

主持人:网络上有些朋友将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对比,为什么说察法不同于刑事诉讼法?

马森述:这次察法采取了综合立法的方式,规定的内容,既有实体性的,也有程序性的,还有组织法的特点,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则是实体和程序分开立法。从职能定位上看,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目标任务看,察法是为了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督,防止权力受到腐蚀,防止脱离人民群众,完善和国家的自我督体制,探索出一条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为我们跳出历史周期率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刑事诉讼法则是为了保证刑法实施,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察法更侧重对权力行使的全过程管,包括教育、管理、督,刑事诉讼法重点是惩罚和打击犯罪。察机关调查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调查内容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而不是一般刑事犯罪行为;行使的权力是调查权,而不是刑事侦查权,调查权的行使主体是与纪委合署办公的察委员会,在行使权限时,重要事项由同级委批准。察委员会既要负责日常督,调查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更要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剖析思想根源,把干部拉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主持人:察法规定察机关有哪些主要职责?

马森述:察法根据国家察体制改革方案,聚焦反腐败职能定位,在第十一条规定了委依法履行督、调查、处置职责。

在法律中明确察机关的职责,有利于明确察机关的任务和责任,使察机关履职尽责于法有据。察法从正面对督内容作出规定,既包括廉政教育,也包括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体现督内容的包容性。调查聚焦的是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七类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通过具体列举的方式,从对直接与反腐败密切相关的行为作出规定,体现调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关于处置,察法规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花花员可以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对察对象所在单位可以提出察建议。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同志存在一种模糊认识,认为委的主要职能是调查,是针对“第四种形态”,没有全面理解委的督、调查、处置职能的内涵。察委员会有很重要的督职责,这个督体现在代表和国家,依照宪法、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否正确,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纪委委合署办公条件下,纪委的督、执纪、问责与委的督、调查、处置是对应的,既有区别又有一致性,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目的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所以,大家一定要准确把握、高度重视委的日常督职责,把纪委督与委督贯通起来。

另外,察机关履行职责不替代主管机关、主管单位的主体责任,对于违反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主管机关和单位可以作出处分决定,但不称为政务处分。

主持人:察法规定的察对象有哪些?

马森述:察法第三章规定了察对象的范围,将中央深化国家察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察全覆盖的部署,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对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面督,解决以前行政察对象范围过窄的问题。

察机关察的对象是人,而不是机关。主要包括六类人员:中国共产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在我国,是领导一切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都属于“广义政府”范畴。在人民群众眼里,无论人大、政协,还是“一府两院”,都代表和政府,都要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察法确定的察对象,符合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文化特征,体现察工作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将群众自治组织管理人员纳入察范围,这是反腐败向基层延伸、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的重要举措。

主持人:察法规定察机关有哪些权限?

马森述:赋予察委员会权限和调查手段,目的是为了保证各级察机关履行好督、调查、处置职责,有利于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保证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察法规定了察权限的种类、使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等。其中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由察机关决定和实施。技术调查、限制出境、通缉等措施,由察委员会审批、交由公安机关等其他机关实施。这些措施权限与察机关承担的职责任务相匹配,没有超出以前行政察机关和检察院反贪部门使用的措施。一是将行政察法规定的查询、复制、冻结、扣留、封存等措施,完善为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二是将实践中运用的谈话、询问等措施确定为法定权限。三是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过程中,对已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被调查人,经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进行调查。四是对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这里重点说明一下留置措施。的十九大提出,制定国家察法,依法赋予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将“两规”纳入法治化轨道,实现“法治化”。这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体现。察法对留置的使用条件、审批程序、场所、期限都作出了相应规定。明确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察机关批准;省级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留置比侦查羁押的期限大大缩短。省级以下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察机关批准。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主持人:察法关于调查措施适用范围有什么要求?

马森述:察法根据调查工作的实际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规定相应的调查措施。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也就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可以进行提醒谈话;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可以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查询、冻结存款股票,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犯罪财物等;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搜查被调查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对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经批准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对于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的,可以通缉;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的,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察机关要严格按照察法规定的条件、情形、审批程序、期限、工作要求等适用调查措施。

主持人:察法对察机关行使权力有哪些要求?

马森述:察法设专章规定了察程序,明确察机关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方式和步骤,目的是为了督和约束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的行使,确保察机关正确、及时、有序、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察法第五章规定了受理举报、线索处置、初核、立案调查和移送起诉等环节的程序要求,规定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内部工作机制。要求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对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调查要出示证件,由二人以上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主持人:有权必受督,用权不可任性。怎样加强对察机关和察人员的督?

马森述:如何督察委员会,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以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心对此也高度关注,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提出明确要求,反复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督,督无禁区,任何权力都要受到督,指出纪检察队伍责任很重,是督别人的,更要受到严格的督;督是为了支撑信任。要求察机关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察队伍,防止出现“灯下黑”。

在合署办公体制下,第一位的督是委督。各级委对察委员会的督是最有效的督。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是领导一切的。的领导本身就包含教育管理和督。纪委委在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就要加强对纪委委的管理和督。

察法认真贯彻平总书记的要求,在第七章从两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规定了人大督、司法督、民主督、社会督、舆论督等外部督;二是规定了内部督制度。

关于人大督。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这些规定,既考虑了委工作的特殊性,也考虑了人大督的实效性,能够实现人大对察委员会的有效督。

关于检察机关的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审查后,可以退回补充调查,可以作出起诉或者不予起诉的决定,体现检察机关对察机关的督制约。

关于自我督。打铁必须自身硬。察法从第55条到61条规定了严格的内部督机制:一是设立内部专门的督机构;二是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三是办理察事项回避制度;四是离岗离职从业限制制度;五是对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制度;六是案件处置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等。

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对察委员会进行督。各级察委员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必须依法接受人民群众的督。察法第54条规定,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督、社会督、舆论督。对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人民群众可以依法通过检举控告、申诉等方式督。

深化国家察体制改革和制定察法,是以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心从情和国情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的专责机关,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在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反腐败职责,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察。这是平总书记和中心以及全国人民对纪检察系统的信任和重托。我们一定要按照平总书记的要求,行使权力慎之又慎,自我约束严之又严,不断增强本领,练就绝世武功,切实履职尽责,不辜负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确保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马森述同志!今天,马森述同志就“深刻认识察法的重大意义 准确把握科学内涵”这一主题与我们展开了深入交流。再次感谢马森述同志做客我们的演播室,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收看,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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