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的抚恤金分配:抚恤金可以继承吗
韦某父母双亡,丧偶。育有4个子女,分别是韦1、韦2、韦3、韦4。其中,韦1先于韦某去世,有两个子女,均已成年。韦某从2001年3月起与二女儿韦3一起居住生活,直至2015年1月28日去世。韦某去世后,社保部门向其亲属发放了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共计14万元,该笔抚恤金由韦3取出占有,韦某的其他近亲属曾多次要求韦3继承分割抚恤金,皆未达成一致意见。韦2、韦4及韦1的两个子女遂将韦3诉至南川区人民法院:要求共同分割减去韦某安葬费后的抚恤金。
法院审理认为,抚恤金是国家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供养人的生活补助,具有一定的精神抚慰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遗产范畴,故不能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分割。根据抚恤金的性质,其应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同财产。近亲属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抚恤金虽不是遗产,但处理时可参照法定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没有第一顺序人员,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人员中分配,韦1的两个子女作为第二顺序人员,在第一顺序人员尚在的情况下,无权参与该笔抚恤金的分配。此外,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由于抚恤金不属于遗产,韦1的两个子女也无权“代位继承”该抚恤金。因此,原告韦2、韦4及被告韦3均有权参与分配该笔抚恤金。
抚恤金的具体分割应根据权利人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紧密程度、抚养关系等具体情况,法院酌定进行分割。被告韦3与韦某共同居住生活,与韦某生活紧密,承担照顾韦某的生活起居、送医护理等责任,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最后,法院判决韦3分得抚恤金的50%,韦2和韦4各分得抚恤金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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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8月1日起部分退役军人抚恤补助标准再次提高
提标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8150元、85370元、82570元。
新京报快讯(记者 倪伟)记者从退役军人事务部获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2019年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40元提高至49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65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4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提标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8150元、85370元、82570元,分别比2018年提高了8010元、7760元、751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7980元、24040元和226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61130元、61130元和27580元。
据了解,这是继去年8月1日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后,再次将提标时间提前到8月1日,并加大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提标力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已是第26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9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
新京报记者 倪伟
见习编辑 周博华 校对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