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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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释〔201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第九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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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杨卓舒、杨汗青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新华社石家庄7月6日电(记者闫起磊)记者从石家庄市公安局获悉,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卓达集团实际控制人杨卓舒、卓达集团执行总裁杨汗青分别批准逮捕。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依法对其二人执行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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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的卡单据

订单协议书

昨天,记者从高邮市公安局获悉,该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成功破获江苏皇缘商贸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涉案金额4亿余元,涉及江苏省内7个地级市20余个县区3000余名投资人。

投资人讨债引起纠纷

营销白酒大肆吸收存款

2017年6月3日,高邮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走访排查活动中获得线索,位于高邮镇的一处酒行最近总是聚集很多人讨债,引发纠纷。民警经过摸排调查得知,该酒行以“皇缘酒”商品订单投资模式向群众吸收资金,最近酒行负责人失联,引发群众讨要投资款。

2017年6月9日,高邮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又接到刘某等5名群众报警称,江苏皇缘商贸有限公司王某等人向群众吸收资金,现在资金链断裂,王某无法联系。随后,高邮警方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从2009年开始,王某在高邮市开店销售安徽亳州某酒厂生产的皇缘白酒,生意一直不算好。2014年底,王某了解到市场上以商品订单模式营销白酒的方式赚钱快,可以短时间内募集到大量资金。王某觉得使用这种模式可以吸引群众买酒投资,迅速打开市场,带动皇缘酒的销售。

2015年1月23日,王某租赁厂房在高邮市注册成立了江苏皇缘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的集资模式为“投一分钱拿三分货模式”,即客户与公司签订《商品订单协议书》,约定首单投资1.5万元,次单复投每单均为1.2万元。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客户可以直接提走价值4.5万元的皇缘酒;二是客户先提走价值1.5万元的皇缘酒,剩下3万元的酒由公司代销,公司收取20%的管理费6000元,余下2.4万元分64周返还,每周返还客户375元。另外,每介绍一名新人投单,介绍人可得到3000元奖励。

3000多人参与了投资

“跑路”老板投案自首

那么,价值4.5万元皇缘酒的真实价格是多少呢?如果客户直接拿酒会不会赚钱呢?办案民警吴晓明向记者介绍,犯罪嫌疑人对外吹嘘价值4.5万元皇缘酒的市场价格大概是5000元,如果客户选择先提1.5万元的白酒的投资方式,相当于花了1.5万元买了价值1500元的白酒。

警方调查发现,公司组织架构严密、人员分工明确。只用了很短的时间,就在连云港、泰州、兴化、淮安、无锡、镇江、扬中、南通及扬州各区县等多地开设分公司和销售门店,参与投资的人员多达3000余人。

该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召开推介酒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6年,先后在高邮、连云港等地举办8次推介酒会,并在高邮修建了宴会厅,专门用于举办酒会,对外公开进行虚假宣传,吸引群众投资。市场部人员宣称,公司是运用“神奇ABC黄金法则”来拓展皇缘酒销售业务,通过吸收客户资金,资金循环运转,扩大皇缘酒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最后再把卖酒挣来的钱回报给客户,达到共存共赢。

吸收资金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该公司已无力向客户兑付返利。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王某选择了“跑路”。后在高邮警方的侦查攻势下,王某迫于压力,2017年6月19日向高邮警方投案自首,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高额回报投资项目

请擦亮眼睛别再受骗了

“刚开始确实想在本地打造‘皇缘酒’的品牌,但这种代购代销模式,资金链一定会断裂,梦想注定不会成功,我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主犯王某说,也提醒广大投资者不要一时贪图便宜,天上不会掉馅饼,贪心重注定会栽跟头。

民警提醒,投资人要提高识别能力,不要被高息诱惑蒙蔽,遇到“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擦亮眼睛,冷静分析。任何一家企业都不能保证经营运转能始终保持盈利状态,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要合理、理性投资,避免上当受骗。同时投资人要搞清楚投资公司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如果不具备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

通讯员张磊记者刘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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