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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买卖代写论文等科研失信行为如何处理?十措施获审议通过
新京报快讯(记者 冯琪)10月13日记者获悉,《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下称《规则》)已经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买卖、代写论文被列入科研失信行为中,同时该规则对案件调查流程及处理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据悉,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于2007年,由科技部联合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协等部门建立,并有多家成员单位。
《规则》所称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
买卖、代写论文属科研失信行为
科研失信行为如何界定?《规则》明确,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例如:抄袭、剽、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等。
对于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规则》要求,由第一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负责牵头调查处理。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社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
依据《规则》,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单位组织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单位委托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组成专家组,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
失信行为严重者将被撤销学位
按照《规则》,科研诚信案件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科研失信行为最终认定后,由调查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规则》列出了十种处理措施,轻者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被调查人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和取消已获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严重者将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多种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
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给予责任人纪和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规则》指出,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主管部门应撤销该机构或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单位警告、重点管、通报批评、暂停拨付或追回资助经费、核减间接费用、取消一定期限内申请和承担项目资格等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附:
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处理措施包括: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
(六)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七)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八)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九)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其它处理。
新京报记者 冯琪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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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代写博士论文:博士开公司代写发论文 国家课题每单收费几十万
来源:南方都市报
原标题:调查|博士开公司“代写发”学术论文,国家课题都接,一单收费几十万

“第三方”机构丰恒的客服介绍,公司所在地为上海闵行区我享我家大厦。
从2014年底始,中国学术界的近三年被一波又一波丑闻侵扰——从定制虚假论文的“学术工厂”、巴西期刊大量中国论文涉嫌代笔到近期的107篇发表在《肿瘤生物学》的医生论文因涉嫌同行评审造假被撤稿。
就在科技部对107篇撤稿论文逐一彻查时,南都记者调查发现,一家2016年底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报点名的第三方机构,还在公开叫卖已经写好的论文。一篇影响因子0-1的论文开价4.4万,影响因子1-2的论文从撰写、翻译、代投,改稿,一条龙服务售价6.6万元。
发现5家被点名“第三方”,3家疑为“一家人”
2015年3月,英国现代生物出版集团BMC撤下了旗下12种期刊上的43篇论文,41篇来自中国。出版商在调查时发现,投稿人在投稿时,提供的同行评审人联系方式,名字是真的,但邮箱是假的,来自这些的评审意见也是假的。
这些蛛丝马迹让出版商断定,这些文章投稿过程中,“有第三方势力操纵了稿件的评审。”这是中国近三年撤稿风波不断的序幕。
中国科协随后一一调查了撤稿涉及的31名作者,发现有5家第三方机构与 15 位被撤稿作者合作。这五家机构是:上海丰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丰核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翊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艾斯泰微(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魔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其中,上海丰核、济南丰核和上海翊东的股东中曾出现同一人,背后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疑为“一家人”。
2016年12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报了一批学术不端的典型案例。仅2015年,四大国际出版集团先后撤销中国作者论文117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点调查28篇与科学基金项目相关的论文时发现,这些论文全部是委托第三方投稿。其中,近一半论文投稿与这个名为“上海丰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三方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根据基金委的调查,上海丰核总部在上海,在济南有一家分公司,北京、沈阳等 6 地设有办事处, 由王立山、臧卫东先后担任法人代表,对外宣称提供科研外包和学术辅助服务,实则收取费用进行科技论文代投甚至代写,另一方面则招募相关学术人员进行专业的论文“润色”或代写,将“伪造通讯作者邮箱、伪造论文审稿人邮箱、提供虚假审稿意见”玩弄于股掌之间,由此牟取暴利。
上海交通大学新闻网显示,上海丰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CEO王立山2014年还曾经作为校友代表出席生命科学技术学院2014级新生开学典礼暨入学教育大会,分享了自己的创业史。
记者随后的调查更是发现:即使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报为典型案例,但上海丰核并没有因为此前的欺诈行为受到惩处和行业禁入。目前他们以另一家公司“上海丰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继续对外经营论文润色、代投等业务,还公开买卖论文。这两家公司的股东,仍然是王立山和臧卫东。
开价现成文章“包发表”,一篇4.4万元
日前,南都记者以“工作中急需一篇文章”的名义,通过QQ上联系上海丰恒的客服人员,对方发来的留言介绍竟仍自称“丰核”而非“丰恒”:“上海丰核提供最专业的医学及生物SCI包发表服务,近百人的全职编辑团队,交大实验平台支撑,为科研保驾护航”。
对方坦荡表示,“我们这儿有写好的文章,一篇是4.4万”。这是一条龙的服务价格,包括写、发、修改、投稿、投稿之后的一改、二改,甚至接受函之后的校稿都包含在服务价格里了,全部由公司负责。

记者与客服的部分聊天记录。
具体怎么署名,全部由甲方客户自己说了算,“想加谁都是可以的,不用额外加钱。”对方客服还介绍,投稿的期刊也是由专门的部门,根据以往的经验、论文的质量来选择的。“我们签的是包发表的合同,发表不成功会退定金”。
当记者以最近查得比较严,会不会有风险时,客服说,“合作是基于信任的,论文写完之后会出具查重报告。如果实在不放心,可以来公司看看,公司有一部分固定的实验客户”。
走访一家公司变三家,有分工有协作
几日后,南都记者以作者的身份来到丰恒客服提供的地址探访,发现上海闵行区“我享我家”大厦1008室挂牌显示的是“上海尔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而当工作人员拿出包发论文“一条龙”合作的协议时,协议的抬头又是“上海卫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我享我家”大厦1008室门口挂的公司招牌为“上海尔云”。

客服人员先后拿出了两张不同抬头的名片,签合同的公司又是另外一家。
一名接待人员拿出“丰恒大客户经理林围伟”名片,解释说,尔云和卫山都是丰恒的子公司,三个公司有所分工:丰恒负责实验,尔云负责数据分析,卫山负责发稿,协议一般与卫山签,如果要和丰恒签也可以,“没什么区别”。
由上海闵行区市场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显示,上海丰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1月16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臧卫东,注册资本300万元,从事生物、化工、医药、环保等技术咨询、转让等服务。
上海卫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4月22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沈玉林,注册资本50万元,从事信息科技、生物信息数据分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还有实验仪器、试剂耗材等销售。
上海尔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站显示,上海尔云注册于上海紫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员工100余人,硕士及以上学历占60%以上。国家企业公示信息系统显示,上海尔云拥有尔云癌症驱动基因预测软件等24项专利。
上海尔云的网站显示,“丰恒大客户经理林围伟”同时也是上海尔云的业务顾问。
公开信息显示,上海丰恒的股东臧卫东和王立山曾投资上海卫山和上海尔云,但2015年6月从这两家公司中撤出。
“我们老板就是上海交通大学毕业的博士,我们和上海交通大学也有合作,做一些实验,因为有些实验仪器很贵”,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介绍,目前公司大概有百余人,除与客户对接的销售员外,其他大部分都是硕士、博士等高材生,有的自己发表过多篇论文,专门做论文修改、润色、把关等工作。
合同影响因子1-2论文6.6万,版面费另算
上海丰恒工作人员拿出的合同文本显示,签订协议的由头是双方共同开发以论文为主题的项目,乙方协助甲方将研究成果发表在影响因子为0-1的期刊上,签订合同后甲方立即支付预付款,乙方收款后启动项目研发,帮助甲方完成科研成果转化并交付后,甲方打尾款。
合同注明,完成交付一般是投稿收到电子邮件形式的杂志接受函,或在网上系统查询论文是否被SCI期刊接受。约定的开发周期为18个月。
“我们签的是包发表的合同”,工作人员还向南都记者强调。合同上的确也有一条相应的条款注明,乙方由于客观原因未完成所承担的服务内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如甲方确认不再继续合作,乙方需向甲方退还已付款项。
另外还有专门的保密条款,规定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科研成果原始资料、数据、科研设计、分析结果等,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技术方法和步骤进行保密。
工作人员介绍,收费按影响因子来,发表在影响因子0-1的杂志上,“一条龙”(包括撰写、翻译、润色、代投、修改)服务一篇论文4.4万元,如要发在影响因子1-2的杂志上,一篇则要6.6万。如果自己提供数据,经技术人员评估可用的话,费用可以减半。
SCI影响因子是国际通行的期刊评价指标,以显示期刊的影响力、学术水平和论文质量等。当前国内医生晋升离不开论文,一些地方还明确规定了论文需要达到的篇数及影响因子,还有医院以影响因子来对医生进行奖励,比如发表论文的影响因子每1分奖励1万元。
“要求不高的话,一般都签0-1分,我们会先投2分左右的杂志,试几本,如果很急的话,会投接受比较快的”,工作人员介绍,论文很少“一投即中”,可能要投几次,还需要一改、二改,来回好几轮,所以18个月是指接受函,而不是正式刊发。
她打开工作平台,显示部分已经见刊的合作项目,投稿日期从2013年到2016年,大部分客户都要求影响因子在1分左右,有的要求润色、有的要求加急,“你看这个发了影响因子2.4的杂志,费用大概4.5万元,他是自己有数据的”。
工作人员强调,这个费用不包括论文发表时的版面费,因为版面费是付给杂志的,每个杂志不同,贵的可能要2-3万。
另外,如果不开发票的话,价格可适当优惠,如需开发票,可以开技术服务费、数据分析费、测试费等,“也可以少开一点,能报多少开多少”。
一名在论文发表行业工作的编辑告诉南都记者,SCI当中有一些影响因子较低的杂志审核较松,在商业利益驱使下放弃质量控制,给“功利性”论文发表开绿灯。地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正是利用了这些期刊的这些特点。之所以期刊可以签“包发表”的合同,也是处于这个原因。即使是某篇文章实在发不掉,也能保障绝大部分的投稿文章都可以过关,这样就可以保证第三方中介机构有利润可图。
内幕为了发论文,这家“第三方”还有实验室
客户经理介绍,要发影响因子更高的杂志,就需要做实验来验证研究发现,所以公司后来组建了自己的实验室,也依托和高校的合作来做实验。
南都记者走进了该公司设在园区另一侧一栋办公楼内的实验室,员工看上去比较年轻。据介绍,实验室承接的项目较多,可以做分子细胞、动物、病理等不同实验,实验人员都是专职的,“有的项目一签就两年,兼职的话老是要倒手不好做”。
公司的实验室。
客户经理称,目前接的实验项目有的一单几十万,一般对方都是申请到了国家课题,但工作忙没时间做实验,单位也没有实验条件,就交由他们来完成。一般客户都不参与,以免影响实验结果,最后不好认定,费用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开劳务费、耗材费等。
交谈中,客户经理主动谈起此前发生的撤稿事件。感慨公司刚成立之初业务较多,近年来要求严了,一半是老客户或朋友介绍过来的,一半是新客户,大部分是医生,“也有人怕出事,宁可辛苦点自己写”。
一些长期合作的老客户已经对他们比较信任,只要说一声要什么文章什么研究结果,“半年不找我们,等我找他的时候,他说‘哦,论文好了’?”
“怕就怕有些公司数据造假,我们所有的原始数据都有来源,真实性有保障”,该客户经理表示,他们的写作、发稿过程都按规矩做,数据都有迹可循,而且有专人审核、查重,即使被发现代写,当事人一般不会愿意承认,而且所有写论文、发论文的记录都会给当事人,“等于我们代写方是可以不存在的”。
探讨
恶迹斑班的“第三方”,为何越点名越做大?
为什么第三方机构恶迹斑斑,但却不受管制,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点名之后仍然不收敛,继续从事灰色产业,甚至做大做强?
常青藤编辑创始人张科宏博士表示,对于第三方机构应该严打,可以考虑以欺诈罪来定刑。
长期关注论文中介的管问题的安徽农业大学法学教授胡志斌说,从法律上看,现行科技立法对代写、代发论文行为规制的抽象性,使得该行为合法性的鉴别变得模糊,责任追究也因此难以把握。
即便认定其代写、代发论文是科技违法行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也只能依法追究科研人员的责任,而无法制裁中介机构,因为他们不是科研人员,而是商业公司,“依法不属于科技法律调整的行为主体,而其行为的隐蔽性也给执法管带来难度”。这是第三方机构逍遥法外的原因之一。
一名在正规论文编辑机构从事的工作人员也对南都记者说,在第三方中介买卖论文的过程中,其实也没有明显的受害者,即使是有受害者也很难认定。这也为第三方提供了滋生的环境。
“目前对这些第三方机构没有任何办法管理”,2015年曾参与英国现代生物出版集团撤稿事件调研的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委会委员王乃彦院士接受采访时说。
王乃彦曾随中国科协去国家工商总局调研,得到答复:只管理企业的注册,不法经营归公安部门管理。中国科协又与国家网络信息管理办公室联系,得到答复:提供确切的网络信息违法依据,可以将网站关闭,但取证并不容易。
南都记者也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督委员会主任陈宜瑜反映了上海丰恒继续倒卖论文的情况。陈宜瑜告诉南都记者,“从国家基金委角度,我们没有办法对中介机构来进行处罚,只能向上报告有这种情况”。
“中介机构涉及面很宽,涉及到注册、经营范围、还有经营当中的规则,这些都要深入研究一下,目前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边界还没有很清晰界定”,陈宜瑜说,国家基金委也意识到这个问题需要解决,“国家正在考虑这个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