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的岳云鹏父亲: 岳云鹏父亲去世,演出现场情绪
hello,大家好,
现在,提起“小岳岳”岳云鹏,
想必大家都或多或少看过他说的相声。
作为郭德纲的得意门生,
德云社新一代的领军人物,
岳云鹏可谓是名利双收,人生赢家。
但是,岳云鹏却在一次表演中
接到家里通知——老父亲去世,
使得岳云鹏当众泣不成声!
彼时,郭德纲正带领着德云社在德国演出,
这肯定少不了德云社的大将岳云鹏。
结果让人无限感慨的是
岳云鹏在临上台的时候接到家里姐姐的电话,
“父亲去世了”
当时岳云鹏的父亲因为生病已经卧床不起多年,
但是乍接到父亲去世的消息,
岳云鹏还是彻底懵了,
放下电话久久没有回过神来,
这个时候德云社的师兄弟,
包括师傅郭德纲都知道了这个噩耗,
问题是按照节目流程
接下来就是岳云鹏和孙越登台了,
这个时候整个德云社成员都捏着一把汗。
实际上如果岳云鹏真的演砸了,
也是情有可原的事情,
不过在台底下悲痛万分的岳云鹏
一走上舞台就变成了观众们喜欢的小岳岳。
岳云鹏和孙越在台上卖力的表演,
底下的观众笑的前仰后合,
只有德云社的人才知道,
这个时候的岳云鹏内心在承受着什么。
在返场的时候,
现场的观众也是得知了这个消息。
师傅郭德纲告诉了台下的各位。
这个时候的岳云鹏。
也抑制不住泪水在台上哭了起来。
场馆里的观众报以雷鸣般的掌声,
纷纷大声鼓励他“好样的!”
岳云鹏离场前还对观众们说:
“这场演出此生难忘,
很想让我父亲也听一听这些掌声,
哪怕有一个观众是冲我岳云鹏来的,
这一场我也得上,
我希望我父亲在天之灵能够理解我。”
师傅郭德纲也告诉观众说:
“曲艺这行有句话,叫戏比天大,
卖了票了就要对观众负责。
我认为这是一个前途不可限量的孩子。”
就连观看视频被感动的观众,
都纷纷去他社交账号下给他留言。
可是,岳云鹏父亲去世,
却坚持登台演出,
也引来了不少网友的争论,
支持的网友认为小岳岳敬业有艺,
而反对的人则表示,
父亲去世岳云將还登台演出,
是不孝,因为父母比天大。
后来,岳云鹏在受访时谈及此事,
他表示当时在德国表演接到电话,
称父亲去世时瞬间感觉快要疯了,
电话那头几个姐姐在啕大哭,
自己回到屋里就哭了。
岳云鹏说:
“自己在后台痛哭,于老师推门进来了,
说我得和你聊聊,你现在走,
还是明天演完赶紧走,听你的,
咱这个职业和别的职业不一样。
我想了又想,虽然是我师父的专场,
哪怕有一个观众是冲岳云鹏来的呢?
我说我演,演完我再走。
我说跟我父亲说一声,
我又跪那儿,一直磕头,
说希望您能够理解我。”
对于网上关于他做法的争论,
岳云鹏也透露:
“那段时间我没敢打开微博,
后来我看,都上了话题榜,
后来我发了条博说我回来了”
我看到下面就有网友评论说,
你回来干吗?
你说我回来干吗......
我之前说相声不行的时候不在乎评论,
爱怎么说怎么说,
可是这个声音真的让人受不了。”
“不知道是哪个网站做的活题投票:
岳云鹏父亲去世,
不第一时间回来奔丧,
你是支持还是不支持他?
你说弄这个投票干什么?”
从这里我们也是可以看得出来,
岳云鹏对于父亲非常愧疚,
但是他也是一个非常有
职业素养尽职尽责的人。
岳云鹏踏踏实实的态度
也赢得了大家的认可。
好在小岳岳还有家人支持他,
一路走来非常不容易,
所以他更加珍惜,常怀一颗感恩的心。
爱家人,和家人的相处质朴而温馨。
岳云鹏曾说:
“经常和兄弟姐妹们聊过去,
我们脸上不会有难过,我们想到的都是美好”
满足现状,感恩家人,
踏实努力的的岳云鹏,
用实际行动,不负自己,
不负家人,不负观众,
希望小岳岳心里的那根刺,
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消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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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岳云鹏5环之歌
原标题:岳云鹏《五环之歌》被诉侵权案终审:作品可分割,不构成侵权
中国知识产权报10月14日消息,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三中院)就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众得公司)与万达彩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丽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金狐公司)、岳龙刚(艺名岳云鹏),关于音乐作品《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岳龙刚(艺名岳云鹏) 视觉中国 资料图
对此,有专家表示,音乐作品是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一。改编他人作品应当注意合理使用和方式,并尊重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
改编歌曲引纠纷
据了解,歌曲《牡丹之歌》创作于1980年,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蒋大为演唱,是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2018年4月5日,乔羽出具授权书,将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之财产权利以独占排他的方式授权给乔方。2018年4月8日,乔方出具授权书,将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复制权以独占排他的方式授权给众得公司。2018年10月20日,乔羽再次出具授权书,将其作为《牡丹之歌》合作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共有权之财产权利以独占排他的方式授权给乔方。
众得公司发现,岳龙刚未经授权擅自将《牡丹之歌》的歌词改编后创作成《五环之歌》用于商业演出,并在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拍摄制作的电影《煎饼侠》中作为背景音乐和宣传推广曲MV使用,遂以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岳龙刚侵犯其《牡丹之歌》改编权为由,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滨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述四被告停止使用电影《煎饼侠》第46至51分钟有关《五环之歌》的背景音乐,停止《五环之歌》宣传MV的互联网传播;四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25万元。
四被告共同辩称,该歌曲属于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众得公司对该歌曲的曲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利,仅有权对词作品主张权利。
滨海法院经审理查明,歌曲《牡丹之歌》系为电影《红牡丹》而创作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之间理应具有共同创作的意图,且该歌曲的歌词与曲谱在创作方式与表现形式上可予明确区分、合作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使用,在不损害作品完整性的前提下,曲作者唐诃、吕远就该歌曲的曲谱享有著作权,词作者乔羽就歌词部分亦享有著作权。从两者的作品名称看,仅后半部分“之歌”二字相同,但“x之歌”本身系对歌曲这种作品形式的一种惯常表达,而歌名中反映歌曲核心内容的主题部分显然不同。从两者的内容和主题看,两首歌歌词的核心内容和表达主题并不相同。从两者的具体表达方式看,两首歌对应部分的歌词中仅有“啊”字这一不具有独创性的语气助词相同,除此之外,《五环之歌》的歌词中并未使用或借鉴《牡丹之歌》歌词中具有独创性特征的基本表达,且为配合歌曲的整体风格,《五环之歌》的歌词中还加入了说唱元素,故《五环之歌》的歌词已脱离歌曲《牡丹之歌》的歌词,形成了独立的一种新的表达。最后,从整体上看,两首歌曲的创作背景及歌词部分所体现的风格与表达的情感也存在差异。综上,即便《五环之歌》的灵感和素材来源于《牡丹之歌》,并使用了与歌曲《牡丹之歌》中对应部分的曲谱,容易使人在听到这首歌时联想到《牡丹之歌》,但该案并不涉及对《牡丹之歌》曲谱使用行为的认定,仅就歌词部分而言,《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故未侵犯众得公司对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享有的改编权。据此,判决驳回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不侵权
众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三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四被告停止使用电影《煎饼侠》第46至51分钟有关《五环之歌》的背景音乐,停止《五环之歌》宣传MV的互联网传播;四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25万元。
众得公司上诉称,作为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共有著作权人,有权单独主张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尽管从法理上讲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可以分别行使,但不意味着合作作者只能主张自己创作的那部分作品的权利,而不能对其他部分的作品主张权利。此外,从歌曲《牡丹之歌》变成《五环之歌》,可以很明显辨别出《五环之歌》保留了《牡丹之歌》的旋律,而歌曲所表达的内容从之前的对牡丹的赞誉之情变为对五环堵车现象的一种抱怨或者发泄情绪。作为《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人,无论是词作者还是曲作者,是完全有权利拒绝他人将自己的歌曲改编成其他内容或风格,或者用于其他用途,因为这种改编属于对歌曲整体内容的改编,涉及的是歌曲的整体表达效果,必须获得歌曲的作者,及词曲作者共同同意才能够予以改编。
万达公司辩称,词作者乔羽授权乔方著作权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众得公司不享有案涉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诉权。此外,《牡丹之歌》不是合作作品,而是一个结合作品,音乐作品《牡丹之歌》词、曲作者分别对其创作的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众得公司无权主张曲或整体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在整体著作权未受侵犯的情况下主张《牡丹之歌》的著作权。新丽公司、金狐狸公司均表示,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岳龙刚辩称,其仅为被诉侵权作品的演唱者,并未实施所谓的“改编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牡丹之歌》是词、曲作者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词作者乔羽及曲作者吕远、唐诃共同享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各个合作作者不能单独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该案中,乔羽授权乔方、乔方再授权众得公司的授权书均载明,乔羽将包括涉案音乐作品《牡丹之歌》(合作作品)著作权共有权之财产权利之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复制权以独占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销地授予被授权人。可见,众得公司作为被授权人,对于音乐作品《牡丹之歌》著作权属于合作作者共有,词作者乔羽仅为著作权共有人之一应属明知,故众得公司不享有音乐作品《牡丹之歌》改编权。此外,《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的歌词作品从立意到内容均不相同,《五环之歌》歌词构成了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环之歌》没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词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四被上诉人未侵犯《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
综上,众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合理使用免担责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仁堂律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并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该案中,已经确认了《牡丹之歌》是词、曲作者共同创造的合作作品,著作权属于词作者乔羽及曲作者吕远、唐诃共同享有,词、曲作者应共同行使著作权,上诉人不能单独行使著作权。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歌词和旋律都可以单独呈现,因此该作品属于可以分割的音乐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上诉人有权就歌词部分提起改编权诉讼,但其不享有《牡丹之歌》整体作品的改编权。
“改编权的核心是改变了在先作品,创造出了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同时,经过改编后的作品与在先作品之间又必须具有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该案中,《五环之歌》的歌词生动活泼,具有喜剧风格,歌词内容没有利用、参考《牡丹之歌》歌词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两首歌的歌词立意和内容风格完全不同,没有任何关联性,《五环之歌》的歌词构成了一个全新的作品,并没有侵犯《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刘仁堂表示。
刘仁堂建议,改编他人作品应当注意合理使用,确认著作权人并积极沟通交流,尊重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音乐作品是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一。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尊重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