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化学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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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易制化学品管理条例

原标题:最高检:对违规生产易制化学品等行为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

正义网北京6月25日电(见习记者单鸽)民营企业负责人滕军红在未经备案的情况下,多次丙酮,违反了有关规定,立案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滕军红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易制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但其转卖、提纯后转卖的行为,均系将其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构成非法买卖制物品罪,最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滕军红非法买卖制物品案,是最高检今日发布的检察机关惩治品犯罪典型案例之一。对于此案的指导意义,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副厅长黄卫平表示,对于实践中违规生产、经营、运输易制化学品的行为,要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据介绍,滕军红是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其公司取得了非药品类易制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相关化学品的销售业务。日常经营中,滕军红违法规定,在没有备案的情况下,多次向刘某某等4人各自经营的企业简单加工后的丙酮合计13吨,销售额人民币6.7万元,刘某某等4人将购买的上述丙酮均用于各自经营企业的乙炔瓶装生产。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并经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滕军红未到有关部门备案,即丙酮,其行为违反了《易制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但其进购丙酮废液转卖或者提纯后转卖的行为,均系将丙酮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滕军红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制物品罪,遂决定对滕军红不起诉。

在决定不起诉的同时,江都区检察院还对滕军红违反《易制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行为,向扬州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滕军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对辖区内相关化工企业开展专项摸底排查,确保各企业依法经营。收到检察建议后,扬州市公安局采纳了建议,对滕军红的违法行为给予10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6.7万元,并对辖区内化工企业合法经营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

为何此案会入选检察机关惩治品犯罪典型案例?黄卫平解释说,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督职责,对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法平等保护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准确制发检察建议,不仅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还促进企业规范、合法经营,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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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乳制品管理条例

原标题:农业农村部将修订管理条例,解决乳品检验周期长难题

新京报讯(记者 郭铁)10月10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对全国人大代表、中粮集团总裁于旭波“关于修订《乳品质量安全督管理条例》,顺应奶业发展趋势的建议”的答复。农业农村部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推进源头兽药管,对低温乳制品保质期短与检验周期长的矛盾问题进行研究解决。

2008年颁布实施的《乳品质量安全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专门指导乳品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的行政法规,为整顿、规范和提升奶业发展、确保乳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2004年颁布实施、2014年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也对包括奶牛养殖在内的兽药审批、生产、经营和使用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不过建议指出,目前源头兽药管依然存在管力量薄弱、执法不严、养殖者用药知识匮乏等问题,低温乳制品保质期短与检验周期长的现实矛盾问题。此外,自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以来,乳制品生产经营环节部门管职责进行了相应调整,与《条例》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农业农村部对此答复称,下一步将从完善制度设计、强化督执法、指导科学用药等方面入手,继续深入推进源头兽药管工作;关于批批检验“三聚氰胺”及生乳保质期短与全项目检验问题,市场管总局将组织行业、企业、管部门共同研究,推动《条例》和有关文件的修订。

新京报记者 郭铁

编辑 祝凤岚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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