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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消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盐业集团原董事长王德善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认定被告人王德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中新网报道,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德善利用其担任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书记、江苏省盐务管理局局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业务招投标、职级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1.85万元。
2008年,王德善在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对江苏省国资委出具的备案提示意见未组织落实,造成投资损失人民币3.47亿元。
王德善还违规向其他企业出借款项以及为下属企业借款进行担保,造成损失人民币6.01亿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德善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王德善受贿犯罪情节严重,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王德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江苏省盐业集团是江苏省人民政府投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并获授权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隶属于江苏国资委。
王德善,是江苏连云港人,曾任江苏省盐业公司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委副书记等职。2002年5月,任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书记,江苏省盐务管理局局长。据江苏省纪委消息,2015年2月10日,王德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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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 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日前,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原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宋勤华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受贿罪一案,由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宋勤华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宋勤华利用担任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便利,将本应由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相关采购、销售业务,交给其弟宋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经营,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997年至2015年,被告人宋勤华利用担任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宋勤华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受贿案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