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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6月23日讯
证券时报记者 张国锋
近日,有消息传出广州停止注册投资公司,由于广州是首先放开私募注册的一线城市,该消息引发了私募界极大关注。今日下午,广州金融局在回复媒体问询时回应称,在风险可控、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继续放开股权投资公司登记注册。
传闻称,从6月16日下午起,广州市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进行互联网金融全面整顿,整顿期间将全面禁止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交易所” “交易中心” “金融” “资产管理” “理财” “基金” “基金管理” “投资管理” “财富管理” “股权投资基金” “网贷” “网络借贷” “P2P” “股权众筹” “互联网保险” “支付”等字样。
对此,广州金融局相关人士回复称,“针对股权投资公司,我市对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在风险可控,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继续放开登记注册,在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即可在广州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关于投资公司的注册事情,可能要问工商这边。”广州金融局相关人士表示。
业内人士对分析称,之所以出现这一传闻,可能是有部分投资公司因注册名称不合规,而在工商注册过程中出现问题。
2016年10月,广州率先在一线城市中审慎放开私募基金注册,大力扶持股权投资类企业。
根据广州金融局当时下发的《关于做好行业协会服务营造股权投资市场良好发展环境的函》,广州金融局提出由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和广州风险投资协会为广州市股权投资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创业投资备案、申报扶持奖励等提供服务。
服务对象是拟在或已在广州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具体包括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天使投资企业、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
广州政府高层去年曾表示,要加大力度支持风险投资机构集聚发展,切实提升金融服务创新驱动的水平和能力,把广州建设成为国际科技创新枢纽和风险投资之都。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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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发布
深交所官网11月29日消息,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提高管透明度,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所于2015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深证会〔2015〕428号)同时废止。
【细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有效打击证券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限制交易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的措施。限制交易包括盘中暂停当日交易和盘后限制交易。
第三条投资者出现下列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措施:(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会或者本所相关规定买卖证券;(三)发生《交易规则》或者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细则、指引等规定的可能或者已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四)中国证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投资者出现重大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的限制交易措施:(一)禁止买入指定或者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二)禁止卖出指定或者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三)禁止买入和卖出指定或者全部交易品种;(四)本所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交易措施。
第五条本所对投资者账户限制交易单次持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所可以决定延长限制交易的时间。
第六条实施盘中暂停当日交易措施的,本所盘中直接限制相关账户当日交易权限,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托管相关账户的会员,该会员应当在收到通知的当天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天告知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实施盘中暂停当日交易措施的,本所可以根据需要,继续实施盘后限制交易措施。
第七条实施盘后限制交易措施前,本所向托管相关账户的会员发出《限制交易决定书》。该会员应当在收到《限制交易决定书》的当天将其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天送达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本所报告。机构投资者租用或者直接持有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本所在实施盘后限制交易措施前向该机构投资者发出《限制交易决定书》。
第八条《限制交易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实施依据;(二)限制方式;(三)限制品种;(四)限制期限。
第九条相关当事人对盘后限制交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限制交易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第十条本所将对投资者账户实施盘后限制交易措施的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向中国证会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并及时、有效地履行告知、送达、配合等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以依据《会员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发生《交易规则》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参照本细则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5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深证会〔2015〕428号)同时废止。
(原题为: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