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法:古代刑法残酷至极,这几种人犯法后就很人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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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的古代刑法:古代刑法残酷至极,这几种人犯法后就很人性了

——“测罚”、“测立”形形色色

最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除了法官业务水平低、责任心不强、贪欲私心重外,还与相应的刑侦制度有关。

对于案件侦破、嫌犯捕获,古今都有一定的期限要求。据《唐律疏议·盗贼》“部内人为盗及容止盗”条,唐代对盗窃、杀人犯等,要求事发后30天内必须抓获归案。如果在30天规定期限内抓不到,破不了案,事发辖区内相当于今公安局长或是刑警大队长的责任人要被治罪。

这一严格的破案规定,为以后各个朝代所继承。如《大明律·刑律·捕亡》“盗贼捕限”条规定,“一月不获强盗者,笞二十;两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同时,主管领导要被扣工资,“罚俸钱两月”。

在这个破案规定之下,就不排除为在规定期限交差而错抓人、抓错人的可能。如何让被抓者“认罪”,不可避免会使用“刑讯逼供”这类手段取证,不然被错抓的人决不可能认罪,过去民间俗称此为“屈打成招”。

刑讯逼供,是古代对付“大胆刁民”和歹徒、惯犯的一种手段,说白了就是一种“整人”手段。在现代司法制度下属于非法取证行为,但在古代中国相当长的时间里是“合法的”,系一种例行程序。

古代刑法残酷至极 , 这几种人犯法后就很人性了

刑讯在先秦便存在,到秦汉时期,则成为普遍选择,随后的南朝,在这方面又玩出新花样,手段很特别。《隋书·刑法志》记载,南朝梁武帝时,有一种为官方认可刑讯手段,将在押人员大饿3天之后再审,反复饿,称为“测罚”;南朝陈则有“测立”,将在押人员拷打后,逼其站到一个约一尺高、仅能容双脚站立的土垛上,每次站“七刻”,约100分钟,循环进行。

在隋唐以后,开始以法律形式规范刑讯逼供行为,但在事实上,哪个朝代都少不了刑讯逼供。

如在宋代,所使用的招数,仅从名字上就很恐怖。《宋史·刑法志二》(卷二百)记载,有“掉柴”法,砍柴棒为刑杖,拷打囚犯手足;“夹帮”法,木棍和绳索并用,紧夹犯人的头两边;“脑箍”法,用绳缠紧犯人的头,再加钉木楔;“超棍”法,反绑犯人两腿跪在地上,将短硬木插在其间,交辫两股,并让狱卒在上边跳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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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限制非法取证?

——刑讯孕妇“拷、决者杖一百”

如此酷刑,求生不得,求死不成,没有几个人能不“老实交代”的。正如《汉书·路温舒传》中记载的西汉时著名法官路温舒所言,“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视之。”意思是,严刑拷打之下,什么样的口供得不到?所以好多犯人难受不了,只得就范,编造供词。

东汉永初年间(公元107—113年),曾出现了不少冤案。《后汉书·和熹邓皇后纪》记载,当时临朝的邓太后,亲自到洛阳寺审案。就如今张氏叔侄被冤为奸杀一样,有的囚徒根本没杀人,因遭刑讯逼供只得认罪。邓太后仔细察看,最后理清了所有冤案,逮捕办案的洛阳县令,下狱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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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因为刑讯手段过于严酷,有时连皇帝都看不下去。《魏书·刑罚志》记载,北魏拓跋宏(孝文帝)当皇帝时,有的法官一旦定不了案,便采取刑讯逼供取证手段,给犯人戴上超重刑具,如不交代再在脖子上系上一块大石头,安排身强体壮的狱卒轮番拷打。孝文帝“闻而伤之”,当即批示,以后不是大逆不道,且有明证却不肯招供者,不准再给犯人戴大型枷锁。

所以,考虑犯人容易屈打成招,造成冤案,即便在刑讯合法、允许逼供的朝代,法律对刑讯行为也是有严格限制的。

为了防止非法取证,各代的用刑标准都有上限,如唐代便规定,“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即最多打200下。对特殊对象,唐代还有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一律禁止刑讯。

《唐律疏议·断狱》“拷决孕妇”规定,“诸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及决杖笞,若未产而拷、决者杖一百,伤重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产后未满百日而拷决者减一等。失者,各减二等。”从中可以知道,如果对孕妇行刑、刑讯,相关责任人要被“杖一百”;即便对生产以后、未满百日的女犯动刑,法官也要受到处罚。

唐代这一防止非法取证规定,在后来的宋、元、明、清诸朝刑律中,都有类似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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