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的分手情人: 情人之间该如何相处,这些你未必
情人间的相处是有“法门”的。
恋人也好,夫妻也好,如果无法掌握、拿捏好这些“法门”,
那么轻则“相处不甚欢”,重则就只能以分手来结局。
下面是关于情人间的一些“相处之道”的方法,
1.千万别轻易的就说“分手”。
对于恋人与夫妻来说,“分手”、“离婚”之类的词儿是非常具有杀伤力的。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你们彼此还是相爱的,
“分手”与“离婚”这样的词语最好是别在你们之间出现。
若万一不小心说溜了嘴,
那么唯一的补救方法就只能是一方说说,另一方充耳不闻啦!
“分手”与“离婚”永远只能由一个人说,而另一个千万不能回腔与附和,
否则哪怕只是玩笑,也会成真的。
2.谈恋爱的时候千万别玩什么互相查看对方手机的幼稚游戏。
很多小情侣在谈恋爱的时候喜欢搞浪漫情调、弄温馨气氛,所以就异想天开地玩起互相查看对方手机的幼稚游戏,以为如此会更了解对方,因为可以了解到对方的内心深处嘛,疏不知这下可就糟了。爱情是经不起赤果的本质思想来摧残的,它需要的是在相处过程中一个循序渐进的发现与接受过程,一次赤裸裸地呈现所有的内在本质,只会使距离从本质思想里延伸开来,而且是以不停止的速度延展扩大。最后,两人只能以分手收场,也只有分手能终结心灵距离给彼此带来的差距。
3.要给彼此留足各自的生活空间,千万别拿你的束缚绑死他(她)。
我所说的留足彼此的在活空间,是指行动上的完全自由、思想上的完全自由以及经济使用权上的完全自由,还有交友处事方面的独立自主。这或许对于很多恋人与夫妻来说是根本无法想象的,但我想套用一句我们常在爱情小说里看到的话——“爱一个人,是要让他(她)得到幸福和自由,并不是要以自己的方式去占有他(她),那样你即使得到了,也是一副没有灵魂的躯壳。”两个人在一起恋爱或一起共同生活,是必须有思想沟通的,这沟通就好比一座桥,可以让两颗彼岸的心靠近一些,更近一些。但,请注意沟通并不意味着以自己的生活习惯、生活方式、思想以及人生态度去左右对方,那叫束缚!不叫沟通。这样的束缚会让对方产生强烈的反感,甚至于产生抵触情绪。还有一些行动以及经济上的干预也会让对方产生一种厌烦以及反抗态度。通常出现这种情况,两人不是一见面主开始大吵大闹,就是进入一种冷战状态,更有甚者无法忍受的一方干脆来一个消失无踪了事。这样一来二往,反反复复,对感情可说是致命的打击。时间久了,他(她)就会想一个人生活,而且是极度向往一个人生活。
4.要给对方绝对的信任,千万别做无谓的猜忌。
两个人既然在一起,就要给予对方足够的信任。有许多人常常会做这样的事:翻看对方的物品,翻查对方的手机来电或短信,打探对方每天的行踪,处理掉对方所有的异性朋友……。这样做的后果,只能引起对方严重的厌恶感,因为在对方看来这不是爱的表现,而是不尊重的表现。
在两人的相处中,绝对的信任是非常关键的,因为这会大减少你们磨擦的机率。但是,绝对的信任也不代表绝对的沉默,当有疑问时,你是可以发问的,不过,千万别在问话之前做出任何无谓的猜忌,因为这也代表了不信任。坦诚,彼此的坦诚就可以了,有话直说,不乱猜忌,直来直往的相处之道,实际上就是最好的信任方式。
所以,爱他(她)就信任他(她),永远别做无谓猜忌的事。
5.要明白“得不到的,最好”以及“让过去的过去”两条道理。
所有够聪明的人都不会如是问自己的情人:
“你以前的女(男)朋友怎么样?”
“他(她)是不是比我帅(漂亮)?”
“是他(她)对你好,还是我对你好?”
“我们俩你更爱谁?”
多么愚笨又多么无聊的问话啊!
你不可能要求你的情人没有过去,因为你也不敢保证你是一个没有过去的人。既然如此,你又何必苦苦追寻对方的过去呢?知道了你会不高兴,不回答你同样不高兴,那何不“让过去的过去”,你是他(她)的现在与将来,你又何必计较那么多呢?反正,“得不到的,最好”,你也就放宽心,别再与人的回忆吃“非醋”了。
所以,想开开心心的谈情过日子,就得有大气度,明白“得不到的,最好”,知道“让过去的过去”,从现在往以后看。
情人间的“相处之道”还有许多,这里我只归纳了五点。不管怎样,只要你记住“爱是宽容与理解”。那么,愉快的恋爱,幸福的婚姻便不再是“天方夜谈”。
感情上的烦恼少一点,人生的舞台也会再明亮一点。朋友们,祝你们都能有一份相处甚欢的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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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天刑初字第606号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0年5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本市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2013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因涉嫌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三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胡国刚,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乌天检刑诉(2014)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孙可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胡国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沈阳市与吾某某(系“10·28”案件主犯,现已死亡)结识,不久后同居并生育有两个孩子。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应吾某某的要求,携带两个孩子从沈阳市抵达北京市西城区宫门口四条一租住房内。期间,吾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透露了要在北京市实施暴力恐怖袭击活动的计划,将一存储有“东伊运”、“乌伊运”宣传视频资料的白色“联想”牌移动硬盘交陈某某藏匿,并要求将来孩子长大后观看。10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携带两个孩子返回沈阳市后,将移动硬盘藏匿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五经125号5号4单元3室的家中。10月28日,吾某某在北京市天安门金水桥实施暴力恐怖袭击活动。同日23时,被告人陈某某在沈阳市家中被警方抓获。10月30日,警方从其家中搜出白色“联想”牌移动硬盘一个、“索尼”牌照相机一部、黑色SD存储卡四个。经鉴定,送检的移动硬盘“201400023001”中检出与勘验要求有关的视频文件283个,其中,“东伊运”宣传视频文件137个,“乌伊运”宣传视频145个、“7·5”相关视频文件1个。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相关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有孩子及老人需要照顾,故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吾某某(系“10·28”案件主犯,已死亡)于2003年在沈阳市相识后同居,并先后育有两子。2013年10月10日,陈某某应某某的要求,从沈阳市带两个孩子前往吾斯曼·艾山租住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宫门口四条一出租房内,与吾斯曼·艾山汇合。期间,吾某某向陈某某透露了其要在天安门实施暴力恐怖袭击活动的计划,并将一个存储有非法内容的白色“联想”牌移动硬盘交给陈某某保管,要求待孩子长大后观看。2013年10月13日,陈某某返回沈阳市后,将该移动硬盘藏匿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五经125号5号4单元3室的家中。2013年10月28日,吾某某等人在北京市天安门金水桥实施暴力恐怖袭击活动。当晚23时许,陈某某在其沈阳市家中被警方抓获。2013年10月30日,警方从陈某某家中查获该移动硬盘。经鉴定,从送检的移动硬盘中检出与勘验要求有关的视频文件283个,其中,“东伊运”宣传视频文件137个,“乌伊运”宣传视频145个,“7·5”相关视频文件1个。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称,2003年,其在沈阳市与吾某某相识,后同居并生育有两子。2013年10月8日,吾某某给其打电话称自己在北京,让其带两个孩子前往北京。10月10日,其和孩子到北京后与吾某某住在西城区宫门口四条一出租房内。当晚,吾某某称想在天安门展示圣战旗帜并实施爆炸,此后两天其曾劝阻过吾某某。10月13日早上起床后,吾某某让其带两个孩子回沈阳,并让一名维族青年进房操作电脑,打开移动硬盘中的89动乱视频给其看,播放时其看见里面有一张吾某某背靠圣战旗帜的照片。当天,吾某某江将该硬盘交给其,说等孩子长大后看。其带两个孩子返回沈阳后,将该硬盘放在家中组合柜顶上两个皮箱中间的下面。10月28日,吾某某在北京市天安门金水桥实施暴力恐怖袭击活动后,警察在其沈阳市的家中将其抓获,后警察根据其供述,从其家中搜出了该移动硬盘。
2.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证实2013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在沈阳市和平区南五经街125号5号楼4单元3室衣柜顶部搜查出一个白色“联想”牌移动硬盘。
3.涉案移动硬盘的照片,证实该移动硬盘的外观情况。
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陈某某处扣押一个白色“联想”牌移动硬盘。
5.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出具的乌公(网安)勘(2014)00023号电子证物勘验报告,证实从送检的移动硬盘中检出与勘验要求有关的视频文件283个,其中,“东伊运”宣传视频文件137个,“乌伊运”宣传视频145个,“7·5”相关视频文件1个。
6.证人麦尔哈巴·吾斯曼的证言称,其系吾某某的女儿,陈某某系其继母。2013年10月10日,其和继母、两个弟弟一起前往父亲在北京市租住的房中。2013年10月13日,父亲交给陈某某一个白色“联想”牌移动硬盘,该硬盘中存储有学生在天安门游行的视频,还有古兰经的内容。
7.证人孙某某的证言称,其系陈某某的母亲,2005年,陈某某与吾某某结婚,并生育有两个儿子,其家中白色衣柜顶部的包是女儿拿回来的,里面的移动硬盘其从未见过。
8.证人杨某某的证言称,陈某某系其丈夫的二哥的女儿,2004年左右,吾某某在沈阳市卖烤肉,其带陈某某去过几次。2005年左右,陈某某与吾某某结婚,并育有两子。
9.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经辨认,指出了吾某某等人。
10.陈某某的婚育情况证明,证实吾某某与陈某某无登记结婚记录,二人于2008年1月30日生育一子。
11.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10月28日晚23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重案支队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五经街125号543将陈某某抓获。
12.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信息,证实其出生于1980年5月21日,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帮助他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持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和在案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并将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我国刑法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刑法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亦表示认罪,故根据量刑规范化相关意见,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私人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
二、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的白色“联想”牌移动硬盘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刘文欣
人民陪审员杨红燕
人民陪审员杨春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汪平星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