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群危害未成年人健康铲除网络瘤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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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4岁少年沉溺直播 月花5千给聊女子发红包

中国青年网北京1月2日电 (记者 李晗 周学磊) 小冬今年14岁,是山东省一所学校的在读初中生。小冬的哥哥向中国青年网记者讲述了小冬在多个QQ群内观看群直播的情况,一个多月便花费五千元的零花钱,为群内数名聊女子发红包,影响休息更耽误了学业。

截至中国青年网记者发稿,腾讯公司向中国青年网记者反馈的处理结果是,目前已查明封停涉及这起事件的直播QQ群19个,相关群主和管理员账号31个。

沉迷网络:14岁初中生用零花钱发红包

小冬是2016年6月份开始接触QQ群的,哥哥发现后十分愤怒,将群内露骨的聊天内容截图打包保存了下来。他为此制作了一个PPT,痛心的写道:“难道社会就这么默认这风气发展,这交易继续”。

2016年12月31日,小冬的哥哥告诉中国青年网记者目前虽然管住了他的一个小号,却无法完全约束小冬的行为。

中国青年网记者调查了解,遭举报的QQ群包括了总群和临时群两类,先后建立群的数量达到400多个。网名为“东方”的山东济南人是这些群的群主,每个群的名字往往都包含“风采”字样,群中一般都有200-500人。

这些QQ群内有后勤、管理人员,还有数量众多的提供视频服务的女性群成员。群内早上九点到下午五点,晚上九点到凌晨十二点进行直播,还会开临时群大秀图,图片内容包括各种露的女性敏感器官、甚至自慰的图片。

在“风采依然总群”内,中国青年网记者看到,成员共有268人。男性群成员被称为“土豪帅哥”,按照贡献大小分为情郎、护法、护花、护群、名誉副主、名誉正主、风采亲王7个等级。群主制定了一套升级规则,方式是在群内发红包,男性群成员只能抢自己发的红包,抢错了必须发出来,否则会被移出群。女性群成员提供聊天服务,可以抢所有的红包。

群内还会根据级别,为这些男性群成员提供一对一服务作为“奖励”。名为“风采后勤宁儿”的成员发布的规则可见:护花级别每月赠送一次一对一服务,护群级别每月两次,副主每月三次,正主每月五次。

为了规避打击,往往临时群用来做聊直播,总群用来发红包、进行人员管理。12月30日,中国青年网记者看到这个群的名称变成了“风采美女管理部”。小冬的哥哥认为,这种聊天模式实际就是卖活动。他还告诉中国青年网记者,小冬进入QQ群一个多月的时间,便已花5000元左右的零花钱发红包。

中国青年网记者搜索了部分群内成员的注册信息,都是18岁以上,很难从资料上辨认成员的实际年龄,从群内的聊天记录来看也没有人注意这个问题。

聊2.0版本:社交媒体直播之痛

在QQ群视频中进行直播的行为应当如何界定?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赵军对中国青年网记者表示,“点对点”的聊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涉及违法犯罪,但采用群视频的方式进行“聊”,也就是进行“点对面”或“面对面”的“聊”,只要相关行为达到“秽表演”的程度,“聊”的组织者就可能构成《刑法》中的组织秽表演罪。如果秽表演的观摩者涉及未成年人,则属于这种犯罪的从重情节。

据2016年中国少先队事业发展中心等单位发布的《第八次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状况调查报告》调查显示,超过四分之三的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手机,其中近九成使用过手机上网,六成以上每天用手机上网一次以上。

其中,超九成未成年人都在上网时曾遇到过不良信息的侵扰。未成年人通过注册自己的社交账号,在各类平台中接触信息遭受精神和财产损失的报道已层出不穷。一周前有新闻披露小学生在微信群中买卖黄色小电影,价格2元一部;更早前有某直播平台的女主播,言语挑逗9岁小学生,一时轰动网络。

赵军分析,相较于传统互联网网站以及前网络时代的“信息”传播,社交平台中的信息传播出现了一些新特点。

一是传播内容由从前的书籍、光盘等实物性的“秽物品”,变成了电子书、音视频文件等“秽电子信息”,现在则进一步发展为不能再现的(除非录制)、实时的视频聊天,传统以“秽物品”为中心构建起来的反法律体系已“力不从心”。

二是社交平台去中心化、弥散化、匿名化、大众化、以及平等自愿参与等特征,为行政管理和司法介入设置了层层障碍。面对这种情况,司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已尽可能加大了规制力度,譬如将非实物的“秽信息”扩张解释为“秽物品”,对涉及儿童的秽物品犯罪降低入罪门槛等等。然而,对于类似的“无被害人”的市场化行为,一味加大打击及规制力度很难收到预期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过度规制还会对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公民信息获取与表达自由的实现、个人隐私及公民身份信息的保护等重大价值构成潜在威胁。即便对于未成年人本身的社会化进程,过度规制也未必全然有利。

“未成年人成长受制于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不检讨、不改善家庭环境、学校教育、交友状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仅指望加大网络管制力度来解决未成年人问题,可谓本末倒置”,赵军说。

保护未成年人:“外划底线,内增免疫”

社交网络兴起后,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中遭遇不良信息侵害的现状也引起了政府部门和互联网企业的关注。

腾讯公司告诉中国青年网记者,针对传播秽的行为,他们采取高压技术打击策略,不断加强对涉黄QQ群的筛查力度,并利用主动识别技术,对违规行为进行技术判定。目前,除了在QQ聊天对话框设置举报入口外,还有110.qq.com、腾讯客服kf.qq.com 等通道进行举报,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会移交司法机关。2016年11月,腾讯发布了首份《中国网民网络素养研究报告》,报告显示56.8%的青少会主动投诉、举报网络不良信息,青少年群体良好的用网习惯在逐渐形成。

2016年12月,文化部出台《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文化部市场司网络处沈婧在2016年12月24日召开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犯罪预防研讨会会议上介绍说:“在这里面对未成年人也有单独的条款,要求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参与的网络表演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这是我们近期开展的相关工作。”

目前正在征集意见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注册,有效识别未成年人用户,并妥善保存用户注册信息”,对第三方平台对用户年龄识别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我们是同意使用身份证来进行实名注册的,我们认为采取了身份证就进行了实名注册”,沈婧在会上说。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则观察到,现在很多未成年人特意不用微信,而都在用QQ。“我问他们为什么?他们说用微信父母都看,QQ父母都不太用,所以这样可以不让父母管住他的生活”。姚建龙说,在网络时代需要尊重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以及网络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社会化方式的特点。

对于小冬案例中的情况,姚建龙告诉中国青年网记者,这类QQ群视频的存在无疑已触碰底线,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防治上,应倡导“外划底线,内增免疫”的模式,而不是对未成年人进行单纯的隔离保护模式。

新的一年新气象。19个直播QQ群和31个相关群主和管理员账号在跨年夜以被查处。彻底铲除网络的瘤,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依然任重道远。

(文中小冬为化名)

法律解析

传播秽物品罪

刑法罪名,以传播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该罪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使传播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牟利,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从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秽、暴力、凶杀、恐怖、博等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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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涉未成年APP虽关闭 套图资源仍在网络肆意传播

未来网(www.k618.cn中央新闻网站)北京5月18日电(见习记者 郭超)有网友向未来网记者爆料,在网络上传播着大量名为“PR社套图资源”,其中包括视频和照片,且在搜索网页搜索是并不受任何限制。

网友向未来网爆料截图

今年年初,未来网记者曾经曝光过这款名为“PR社”的APP,此软件通过售卖未成年少女图片和视频获利,通过明码标价的方式,将视频和图片作模糊处理,需要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才可以解锁相关图片。

今年年初涉未成年人APP“PR社”首页截图

相关APP下架 搜索平台仍可寻相关资源

记者尝试用两款不同系统的手机下载PR社APP软件,发现目前在苹果系统商城中已经无法找到该软件。而在安卓系统下,记者仍能下载到该软件,只是打开PR社APP后显示的是“连接失败,请退出重试”的提示信息。

某品牌手机商城已下架PR社APP截图

安卓系统下的PR社APP显示“连接失败,请退出重试”

记者在微博上搜索“PR社”相关字样,发现仍旧有不少自称PR社某某的用户在微博中分享自己的写真照片,并伴有兜售等行为。

微博中自称PR社某某的用户分享写真照片

不仅如此,记者根据网友爆料的相关信息,在某搜索网站用“PR社套图资源”等关键字尝试搜索,发现,大量标注有“PR社”字样的链接网站。记者打开其中几个网站,可以看到,全是一些女性露的照片,尺度非常大,还有一些诱导性的涉黄文字。

某搜索网站可以搜索到大量“PR社”字样的链接网站

内含“PR社”资源的网站截图

内含“PR社”资源的网站截图

未成年人上网需约束 传播网站需处罚

针对微博中,认可见到的少女自称PR社成员,兜售写真照片等行为,记者采访了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律师告。

王永杰表示,对于未成年少女在微博上写真照片的行为,应视写真照片的性质区别对待:如照片为、秽物品或虽非、秽,但有悖社会公共道德或善良风俗,则可向微博运营商进行举报,运营商可以对其删帖、禁言乃至销号。有必要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追究行为人的治安或刑事责任。如写真照片并非、秽,也与公序良俗无涉,则对于该行为无须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干预。

针对为何仍旧有大量未成年少女在网络中传播自拍写真这个问题,记者也采访了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郭开元。

郭开元认为可以分为个体原因和社会原因两个方面。

他表示,从个体原因方面分析,未成年人正处于认知能力和法律意识皆薄弱的时段,很多年轻人并未意识到在网络上传播暴露写真图片、视频等是违法行为。

其次,未成年人也是一类是非判断能力弱的群体。郭开元表示很多青少年在面对金钱、等诱惑时,表现出抵制诱惑的能力低的特点。

郭开元感慨:“这些孩子现在人格还不成熟,或是正处于叛逆期,等他们走出这个阶段,价值观成熟了,懂得羞耻感了,必定会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

而谈及社会原因,郭开元分析是由于我国在性教育方面的薄弱造成的,他认为,很多青少年受网络上扭曲的性教育观念影响,才会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郭开元表示,家庭和学校应当共同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的侵害。

作为孩子的护人,家长不仅应当督孩子上网,更应该引导他们健康上网。郭开元称,家长应该掌控孩子上网的时间和内容,才能杜绝违法犯罪等行为的出现。

而作为学校,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教育,郭开元表示,老师应该教会学生网络上什么行为适当或是犯法,还应该引导他们在网络上约束自己

在对于未成年人本身约束的同时,我国也有相关法律去制约传播内容的平台。

王永杰律师称,不法网站运营商、个别网民在网络上传播、秽信息,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的,对未成年人伤害极大。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人应受治安处罚,重则涉嫌犯罪,如果传播、秽信息达到一定数量,构成犯罪,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搜索引擎运营商或网络平台运营者如怠于管,造成他人利用自己的平台传播、秽内容或明知他人传播、秽内容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秽物品的,构成传播秽物品牟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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