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以贩养吸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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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12月19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品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贩卖品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冯某在本市安徽工程大学附近路口、鸠江区人才市场门口、镜湖区融汇中江广场附近、城北欧尚超市等地多次向吸人员乐某、张某某、何某某、刘某、张某某等人贩卖品甲基苯丙胺(冰)。

2018年5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冯某在本市鸠江区人才交流市场附近再次向吸人员乐某贩卖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在被告人冯某身上查获品甲基苯丙胺1包,重量为0.46克。后被告人冯某主动交待在其住处还藏有14包品甲基苯丙胺,经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冯某的居所内搜查,当场扣押14包品甲基苯丙胺,重量为9克。被告人冯某向吸人员乐某、张某某、何某某、刘某、张某某等人贩卖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3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他人多次贩卖品,其自身携带及从被告人住处查获的品应计入其犯罪数量。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从被告人冯某处查获的品尚未流入社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法院综合全案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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