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烦心事:空调坏了,维修费该由谁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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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租房烦心事:空调坏了,维修费该由谁来出?

现在的出租房屋基本上都全装全配,空调、洗衣机、热水器、冰箱等都不会少,租客可以拎包入住。但在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一个问题,然而如果在租房期间电器出现了故障,该由谁来承担修理费用呢?

2016年12月12日,孟某从宣某处承租了一间卧室,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双方约定租期为半年,租金1500元/月,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合同期满孟某结清各项费用并将屋内设施设备以良好状态交还宣某,如屋内设施设备由缺损,屋内有留存费用未结清和卫生未清扫,宣某有权在押金里扣除等。

2017年6月17日,孟某将房屋返还给宣某,并要求宣某退还押金。然而,宣某在接收房屋时,发现孟某并未将打扫干净且屋内空调损坏了,便拒绝退还押金。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孟某遂诉至鼓楼法院。

原告孟某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宣某退还原告押金1500元;被告宣某退还多收取的电费44.5元;被告宣某赔偿原告因请假产生的损失250元及打车费17元。

而被告宣某则辩称,原告交还房屋时未清扫干净,应承担保洁费100元;水、电费尚有71元未结清;房间空调坏了,维修费1100元应由原告承担;1500元押金扣除上述费用后可退还给原告。44.5元电费同意退还原告。

面对原被告的说法,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法院认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空调维修费是否应当从押金中扣除这一争议焦点,被告宣某先陈述“更换了一台二手空调”,之后又陈述“更换了压缩机”,前后陈述不一致,故法院对空调

维修费用1100元发生的真实性和必要性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空调是案涉房屋内的设施,被告作为出租人,有保证案涉房屋内设施性能完好、可使用的义务。被告认可提供给原告的系二手空调,其购买时间、保修期限等与质量相关的问题皆无从查证。如将该二手空调的质量保证责任完全加于承租人,必然有悖公平;因此,法院酌定原告承担空调维修费用100元,被告可从押金中扣除。

关于清洁费、误工费及交通费应当如何认定,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孟某提交的证据,其返还案涉房屋时已清扫完毕,但遗留了少许物品在案涉房屋内,仍需被告清理,故法院酌定支持清洁费20元。

对于水、电费尚有71元未结清,原告同意该费用从押金中扣除,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及交通费,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宣某应退还原告孟某押金1500元、多收取的电费44.5元,扣除原告应负担的水电费71元、保洁费20元、空调维修费1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宣某给付原告孟某1353.5元。

法官提醒,房客在租住房屋的时候,首先要检查一下房屋的相关设备是否有损坏,有损坏的话,当即就该和房东进行交涉。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维修的义务。同时,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占有人,也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

通讯员 宁法宣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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