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甄子丹 檀冰:甄子丹名誉案胜诉 历时两年获赔五万
原标题:甄子丹名誉案胜诉 历时两年获赔五万
2014年6月,甄子丹起诉内地导演耿卫国(又名檀冰)侵犯名誉权一案在北京开庭审理,甄子丹与檀冰均到场。左图为檀冰。图/CFP
因电影《特殊身份》,内地导演耿卫国(又名檀冰)与香港男星甄子丹发生纠纷,檀冰于2012年5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表了一系列针对甄子丹的言论。2013年,甄子丹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檀冰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经济损失500万元。
昨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檀冰构成名誉侵权,支付甄子丹精神赔偿5万元并书面在媒体致歉。
檀冰与甄子丹纠葛缘起三年前
功夫明星甄子丹与导演檀冰的“纠葛”起源于三年前,当时在爆出《特殊身份》剧组甄子丹与赵文卓不和传闻后,檀冰召开新闻发布会,称甄子丹利用强权导致他倾家荡产、电影梦破碎,事后他将发言上载至实名微博。
2013年,甄子丹针对上述言论向海淀法院起诉檀冰。甄子丹诉称,其从1982年开始从事电影工作,出演多部电影。2012年初,甄子丹应星光灿烂香港国际传媒有限公司邀请出演《特殊身份》。2012年4月以来,被告耿卫国(檀冰)多次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网络博客、新闻媒体等途径发表不实信息,公开散布针对甄子丹的不实言论。
甄子丹诉称,檀冰在报刊、网络媒体中公开散布捏造的、虚构的针对他的不实言论和谣言,污蔑其“利用强权迫害檀冰,致使檀冰倾家荡产”,并无端指责他“随意炒制、炒演员、炒剧本、炒导演、炒投资人、炒项目”;污蔑他“拒绝返还1500万元片酬”和“拒绝办理解约手续”、“侵吞其数百万元(或三千多万)投资”、“抄袭檀冰的剧本”、侵犯檀冰著作权;甚至使用“霸占”、“强盗”、“强权威”、“丧失良心和道德”等带有贬义的词语辱骂、诋毁他。
甄子丹追讨名誉侵权索赔500万
甄子丹认为,檀冰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和人格,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檀冰立即停止侵害他的名誉权,并在各大媒体书面赔礼道歉;要求法院判令檀冰向甄子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经济损失500万元人民币。
檀冰辩称,他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公开场合所述之情况均为事实。在他召开新闻发布会之前甄子丹就已遭到诸多负面评价,网民对其攻击与自己无关。
由于案件中涉及的一些证据还涉及其他诉讼纠纷,因此,审理历时两年多于17日下午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檀冰言论不实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耿卫国(檀冰)在不同场合和时间发表的针对甄子丹的言论构成对甄子丹名誉权的侵犯。耿卫国(檀冰)在传播其所称他人提供的与甄子丹相关的信息时,亦未经核实即在公共场合进行传播,其行为构成诽谤。
最后,法院认定耿卫国(檀冰)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在公开媒体上损害了甄子丹的名誉,造成甄子丹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对甄子丹的名誉侵权。一审判决耿卫国(檀冰)在《南方周末》、新浪网向甄子丹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甄子丹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 焦点
名人主张“名誉权”应如何把握?
法院判决指出,因身处演艺界,演艺人员不能因存在部分负面评价,即认定贬低演艺人员的人格或职业道德。耿卫国(檀冰)所述甄子丹本人形象与其在银幕上塑造的英雄形象不符并无事实根据。
其次,公众人物因其公众性和公共利益性,与一般社会公众应有所区分,其应对舆论督可能造成的轻微名誉损害予以忍受,此为对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的相对弱化。
甄子丹作为公众人物,其应对舆论评价尽一定的恪守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对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的弱化有严格的适用范围,仅在正当舆论督和侵害名誉权之间发生冲突时适用,且该舆论督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批评、揭露的事实客观、真实;
2、报道言辞不得使用具有恶意的词句,不得从人格上进行攻击;
3、行为人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侮辱或诽谤的主观目的。
新京报记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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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琼瑶诉于正案胜诉
原标题:琼瑶诉于正抄袭案终审胜诉
记者18日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台湾作家琼瑶起诉大陆编剧于正等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认定《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于正向琼瑶道歉,被告方赔偿原告500万元。
业内人士认为,琼瑶诉于正案的判赔金额较大,保护力度值得肯定;但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采取的“填平原则”,对侵权方而言缺少惩戒,实践中“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
法院认定
侵权行为成立
2014年4月8日,一部由于正(本名余征)编剧的古装电视剧《宫锁连城》登陆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取得较好收视成绩。4月15日,台湾编剧琼瑶(本名陈喆)在微博上发布公开信,指《宫锁连城》涉嫌抄袭《梅花烙》,于正当日发表微博称剧本没有问题。
4月28日,琼瑶委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就琼瑶是否有资格控告于正侵权、于正是否侵权以及侵权处罚额度等焦点问题开庭审理后,最终认定《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于正向琼瑶道歉,于正及四家公司连带赔偿琼瑶500万元。
对于该项判决,于正方面提起上诉。今年4月8日,北京市高院二审审理此案,双方均提交新证据。于正一方当庭提交了刚刚从台湾获得《梅花烙》的登记资料作为新证据,称可以证明琼瑶早已将《梅花烙》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了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因此琼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而琼瑶方则表示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两份公证书作为新证据:于正分别于2006年11月7日及2007年3月29日发表的博客文章。被上诉方琼瑶的代理人认为,这两篇文章表明于正十分喜爱琼瑶的作品《梅花烙》,主人公及作品情节早已深入其心,因此于正将《梅花烙》里的相关内容用于日后编写剧本,不可能出于巧合。
12月16日,北京市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于正上诉,维持原判。对于于正方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根据怡人公司和林久愉分别作出的声明显示,琼瑶对《梅花烙》剧本享有著作权。
琼瑶:2年焦灼等待
这一天终于到来
“我始终坚信法律会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在经过将近2年的焦灼等待后,这一天终于到来。”琼瑶坦言,在采取多种方式维权效果并不理想后,才最终下定决心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近年来,大陆影视市场发展迅速,影视剧的创作也呈现出井喷式的态势,从编剧的角度而言,市场的欣欣向荣带给我们更多的机遇,但也对编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琼瑶认为,好的剧本应该兼顾内容、质量、正能量、价值观和教育意义,一部优秀的剧本离不开编剧多年不间断的辛苦学习和艰辛创作,要真正静下心来,耐得住寂寞,才有可能为观众奉献出优秀的影视作品。
于正公司:
会执行二审判决
作为被告方之一的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旗下有于正工作室、袁姗姗工作室、陈晓工作室、杨蓉工作室等多个明星工作室。12月18日下午欢娱影视在微博发出声明,称:“对这一判决结果,我们深感遗憾!我们会执行二审判决,更会从此事中吸取教训,更深刻地理解法律,为旗下的创作者提供安全的法律环境,使他们得以安心创作,以给社会提供更优秀的文艺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