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一品漫城:捆绑搭售,被装修!首付超前,被违约!一品漫城,买房
原标题:捆绑搭售,被装修!首付超前,被违约!一品漫城,买房都是套?
图说:芦恒路378弄外景 采访对象供图(下同)
买房是大事,人们普遍会有一个概念:合同要严格拟定,签约生效再执行。但近日,市民张小姐向新民晚报反映,她购买了一套位于闵行区芦恒路“一品漫城五期”的一手毛坯房,竟遭开发商“捆绑搭售”装修;装修合同没签,房子已经开始敲打了;她5月1日签的预售合同,却被要求4月27日缴纳213多万元首付款,这样明显的错误(或亦可称陷阱),最终被开发商拿来向她征收“逾期付款违约金”。
卖房捆绑装修 自说自话开工
张小姐告诉记者,她购买的这套一手毛坯房位于闵行区芦恒路378弄,面积98.09平方米,总价6105000元。
张小姐出示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显示,签约时间是5月1日。“签约时,销售人员又拿出一份装修合同让我签。”张小姐说,当时她虽然觉得不舒服,但考虑毛坯房子总归是要装修的,并没有直接拒绝这一“搭售”行为。不过她没有立即签字,因为觉得对方提供的合同太过简单,希望完善后再谈。“那份装修合同就薄薄两页纸,工程总价294270元,简单得比草台班子拟出的装修提纲都不如。”
而张小姐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装修过程中,所需采购材料、品牌、品类、型号都需明确,并包含在合同附录的报价与施工材料表中。她几次联系销售人员,提出装修合同修改和完善意见,对方不肯同意,微信回:“不给备注。”
7月,销售人员告诉她,她的房子已开始装修。张小姐大吃一惊,她还没签装修合同,钱也没付过,“没有签约,就是还未认可,就是还不能执行”,对方怎么可以自说自话开始装修呢?她跑去现场一看,果然看到中央空调、水电等一些前期施工已在开展,一片工地纷乱景象。
否认“搭售”一说 声称是场“误会”
9月27日,记者与“一品漫城”开发商上海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相关负责人陈先生否认“捆绑”和“搭售”装修一说。他说:“(我们的)房屋销售从未捆绑装修,若捆绑装修,我方也不会单独销售房屋给客户。”
陈先生解释,张小姐在购房过程中,前期曾在一份定金合同的确认单上,表达过对装修事宜的意向,当时单上填写的装修金额就是294270元(与后期提供的装修合同金额相同),装修单位是上海鹏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此后,张小姐虽然没有正式签字,但公司始终认为张小姐是需要委托“鹏欣”公司装修的。因考虑交房日是9月30日,时间比较赶,故提前动工了。他解释为这是“误会”。事发后,装修已叫停,并已恢复原状。
对此张小姐坚持说,那份装修合同是“捆绑”强加给她的,而不是给她的一个“自由选择”。她说,“哪有选择的余地,直接就是要签《预售合同》就要一起签《装修合同》。而且还没签约就动手装修,这也没办法自圆其说呀,是不是更坐实了‘捆绑’和‘强加’?”
此外,《装修合同》中还有一句,“装修费用甲方在购房时一次性付清”,这也是“强加”装修给购房者的明证。
合同时间存疑 横生违约枝节
而除了装修合同事件,张小姐在上海鹏建房地产开发公司还遇到了一件“匪夷所思”的奇葩事。
9月20日,她收到了《入户通知单》,通知单上有这么一句话:“您由于逾期付款所产生违约金2444元尚未支付,在未支付完违约金前,将无法办理交房手续。”而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是10天之后的9月30日。
违约金从何而来?张小姐无法理解。她与开发商5月1日签订预售合同的当天,就已将第一笔首付款2136750元(含定金100000元)已付清了呀!但根据开发商人员的说法,按合同约定,第一笔款项应该在4月27日就应完成支付,且约定:“根绝合约,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3计算。”4天的违约金正是2444元。
图说:《预售合同》附件一
合同是5月1日签的,约定的首付时间却“超前”,这不合理的一幕是怎么发生的?张小姐回忆,4月27日,她与开发商的确有过一次约谈,但当日《预售合同》没有签成,因为《装修合同》等有些方面的条款她接受不了。后来签约是在5月1日完成的。她分析,或许这一缘故,工作人员未及时将原本准备的合同条款日期修改,导致了这一错误。“这是明显的错误,但我当时没有注意到。”5月1日签订合约的当日,她就将213万元首付款支付完毕。她不能理解,开发商将“错误”写入合同,不检讨自身疏失,反而以这种不合理的自身错误要挟客户赔钱?
合同早产四天 是否存心埋雷
记者注意到,《预售合同》中,附件一“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中的确约定了“2019年4月27日支付房款计人民币2136750元(含定金100000元)”。
对此,上海鹏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陈先生并不认可这是“错误”或“失误”。他辩解,正式合同签订日的确为5月1日。但4月27日,客户已到访现场,约定合同内容,商量签订工作过程中,对部分合同条款(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补差条款)提出异议,“我方对外合同为格式合同,无法擅自修改,未能达成一致”。后来客户5月1日前来,接受了合同条款内容并签字,并完成了正式的网签合同。这解释了合同中约定的首付时间为何是4月27日这个日期。
陈先生确认,2444元违约金,是根据约定4月27日张小姐第一笔款项未及时到位产生的。
对此张小姐质疑,如果鹏建公司不承认这是工作失误,那便是存心给客户埋“地雷”和“陷阱”。“5月1日正式签约之前,客户不可能已完成213万元首付的支付。明知未支付,销售员还是故意约定4月27日前支付,就是存心埋陷阱。”她还认为,合同是签订生效,生效执行,如今却要求客户“穿越”到签订时间之前支付,亦是不严谨和匪夷所思的。这样的合约,简直荒唐可笑。
截稿消息:目前,上海鹏建房地产开发公司陈先生表态,希望与张小姐友好协商,妥善处理这一投诉纠纷。逾期付款违约金虽按照合同约定产生,但可以商榷;该房屋已符合毛坯交付条件,可以交付。
新民晚报记者 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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