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小三撞原配:小三撞原配: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一起发生在停车场内的离奇车祸,两条未及出生便已逝去的鲜活生命,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之间的狗血恋情,引发了媒体和大众的集体围观。
这是一场悲剧,涉事各方没有一方获利;同时这又是一场闹剧,因为每个人都会从中读到自己想要读到的问题——我读到的,是关于行为定性的法律问题。
先做个铺垫,说一下我国法律关于胎儿的基本立场。
关于胎儿呢,我国法律的根本出发点是不承认胎儿具有自然人的性质。由此而产生的分支包括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民事上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但是在特定情形下会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比如在遗产继承时的“预留份”、可以接受赠与等;刑事上不承认胎儿的刑事主体地位,不能成为犯罪行为人也不能成为刑事被害人,只能作为母体的“一部分”而存在。
关于胎儿在民事方面的问题相对简单,因为民事行为强调的是“意思自治”,即便是出生后的婴儿和儿童也很难享受完的全民事主体地位,所以胎儿不享有大部分的民事权利也就不足为奇了。至于特别规定的“预留份”问题,无非是出于对胎儿生命权和财产权的一种“良性期待”;而可以接受赠与,是因为接受赠与者无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问题的难点在刑事方面,尤其是牵扯到胎儿的犯罪问题,为了方便朋友们的讨论,还是老办法,让我来给咱出道虚拟而具体的司考题。
问:小三因为争宠和财产分配等原因与原配产生矛盾,于是就想杀死其腹内的婴儿。这天见原配一人驾车,于是开车向其撞去,致使原配腹内婴儿死亡,问小三构成何罪?既遂还是未遂?
有人说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这是在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人身伤害,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好吧,我承认我编不下去了,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小三主观恶性这么大怎么还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有人说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小三的主观故意就是要“杀死原配腹内的胎儿”,并且客观上实施了用车撞击原配的行为,也造成了胎儿死亡的危害后果,因此应该认定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有人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尽管小三的主观故意是要“杀死原配腹内的胎儿”,并且也造成了胎儿死亡的后果,但是因为胎儿不具有刑事主体地位,没有成为刑事被害人的资格,因此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情形,应该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我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小三主观上追求“杀死原配腹内的胎儿”的后果,客观上实施了用车撞击原配的行为,但是因为胎儿不具有刑法上“人”的性质,也自然就不能承载“生命权”这一客体,这属于刑法理论中事实认识错误(对应法律认识错误)里的“客体认识错误”(对应对象认识错误),所以单纯谋杀胎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次,小三在追求“杀死原配腹内的胎儿”这一后果的同时,对原配本人的伤亡持有的是放任的态度,应该认定为是具有间接故意,而对于间接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理论上不承认未遂状态,也就是说间接故意必须造成现实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第三,小三的行为造成了胎儿死亡的后果,既然胎儿不具有刑法上“人”的性质,只能作为母体的一部分而对待,所以造成胎儿死亡等同于损害了母体的一部分,应认为是给原配造成了人身伤害。
综上,小三应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检察官简介
于鹏(微信公众号:Y检歪说法yjwa),山东潍坊检察院检察官。Y检,Y检歪说法(yjwa)微信公众号版权运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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