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昭君杨幂:六位“王昭君”饰演者,每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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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的王昭君 杨幂: 六位“王昭君”饰演者,每位

六位“王昭君”饰演者,每位都经典,杨幂第二,第一不会再有!

王昭君是中国四大美女之一,沉鱼落雁中的“落雁”就是形容昭君出塞的故事,历史上的王昭君天生丽质,聪颖过人,琴棋书画,样样精通,昭君的绝世才貌,顺着香溪水传遍南郡,传遍京城。在六位扮演“王昭君”的饰演者中,谁才是您心中的王昭君呢?

6.王丽坤(2015年春晚)。

王丽坤本人其实挺美的,公认的高颜值,只是当年在春晚王昭君这个扮相网友表示和心中的王昭君相差甚远,有网友表示是不是得罪了造型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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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白庆琳《母仪天下》(2008年)。

白庆琳版的王昭君温婉动人,在剧中的服饰妆容都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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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虹《王昭君》1987年。

有人说黄虹版的王昭君很像红楼梦中的王熙凤姐姐,还真有几分相似呢,樱桃小嘴,眼神之间满满的都是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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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翁虹《王昭君》(2007年)。

有人说翁虹饰演的王昭君在装扮上是最美的那一位,但她的长相颜值却不是最高的那一位,在剧中她扮演的是老年的王昭君,属于小家碧玉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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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幂《王昭君》(2007年)。

杨幂在07年饰演的王昭君扮相看着水灵灵的,明亮的双眸炯炯有神,真是巧笑倩兮,美目盼兮。那个时候的杨幂还有一种天然的美,虽然这部电视剧不是很出名,但是相信不少粉丝很喜欢杨幂版的王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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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彩桦《昭君出塞》(2006年)。

海棠般娇羞的容颜,李彩桦版的王昭君是真心美,尤其是一身红衣远嫁边关,这个服装造型师真是下了功夫,最美王昭君李彩桦当之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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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王韫秀”当年力达士美女董事长 如今只谈《长安十二时辰》

近日,改编自马伯庸同名小说的古装悬疑剧《长安十二时辰》正在热播中,观众给出了“年度最精良古装剧”的高评价。

↑艾如 资料图 据ICphoto

而在该剧的众角色中,有一个四川球迷熟悉的身影。剧中“长安第一千金 ”大将军王忠汜之女王韫秀的扮演者,是前中乙球队四川力达士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艾如,她也因在《婚时代》饰演富家女孙晓娆而被大家熟知。在接受红星新闻专访时,艾如不愿提及足球的相关往事, 目前她全部身心都投入到演艺事业里。在《长安十二时辰》剧中,王韫秀这个爱惹事的蛮横大小姐,获得了观众的一致好评。然而,艾如却表示:“ 我其实对每个角色都有遗憾,每一个角色都是我用心去演的,但每次演完后,我都想下一次会比这次更好。”

力达士曾经的目标是第三年打进亚冠

艾如目前全身心都投入到演艺事业里。但在5年前,艾如是中国足坛最具关注度的人物之一!

艾如1989年12月26日出生于四川雅安,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影视戏剧表演专业。艾如曾荣获2009-2010年第七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全球总冠军。她在2010年因出演《婚时代》女二号孙晓娆而被大家熟知。艾如的父亲是力达士石油化工公司老板艾雅康,力达士是美国华尔街上市的四川首家民营企业。

↑艾如 资料图 据ICphoto

2014年,力达士与四川省足管中心合作,以四川U20队为班底组建职业足球俱乐部,征战乙级联赛。当时艾雅康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说:”我们的目标是第一年冲甲,第二年冲超,第三年打进亚冠!”

而在发展演艺事业的同时,2014年2月,不到25岁的艾如出任新组建的中乙球队四川力达士足球俱乐部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在此前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艾如说:“我喜欢的并不是足球这项运动,只是喜欢一些明星。2002年世界杯期间,我初中班上的同学都在讨论和足球有关的事情,我也就逐渐认识了一些球星,然后慢慢就变成了一个追星族。我最喜欢的球星是贝克汉姆和卡卡,只要有他们出现的球赛我都会看。”

征战中乙一个赛季后,因欠薪球队被解散

当年乙级联赛,一年一千万左右的投入应该是处于中上游水平,而当年艾雅康向红星新闻记者透露,为了能在未来的两个赛季成功冲超,俱乐部准备了上亿元的资金。在很多人看来,艾如完全可以让父亲用这笔钱为她量身定制一部戏。但艾如表示:“任何人都不愿意自己身上贴着一个‘凭关系’的标签,而我们作为演员尤其需要注意这些事情,因为你是一个公众人物。所以我参演的片子,知道我爸的都会让我投资,但凡是我爸投资了的电影,我都不会参与进去,其实我的角色我不投资也拿得到,那为什么还要去投资,而且影视行业收回投资周期长,我把这么多钱投到电视剧是没有必要的。”

在艾如担任四川力达士董事长期间,她和球迷在微博互动,去现场看比赛,在球队输球时逐一拥抱球员。同时她也在恶补足球知识,已经学过一些技战术名词,叫得出队内多半球员的名字。

但四川力达士并没有实现自己许下的豪言,赛季结束后,球队积分仅仅位列南区倒数第三。赛季期间,也不时有中途换帅,中途工资减半,凑不齐18人大名单的事情出现。

特别是中乙第4轮0比7不敌梅州客家,创下了四川足球队主场最大比分的输球记录,那场比赛球队大名单只有15人,且15人中没有替补守门员。

2015年,四川力达士仅征战中乙一个赛季后,由于没有解决球队的欠薪问题,四川力达士被中国足协取消下赛季中乙注册资格。

/对话艾如/

演王韫秀这个角色是机缘巧合

红星新闻:《长安十二时辰》这部剧里,王韫秀这个角色你是怎样争取到的?

艾如:当时我在旅游,经纪人给我发信息,说这部戏有个角色本来定了人,但突然之间有变动,就让我试一下。我就中断旅游直接飞回去,后来就演了这个角色。

其实这部戏在筹备的时候我就知道,也了解这部戏的品质非常高,没想过自己能演这部戏,我也和经纪人说过如果有机会能和导演再合作一次,大小角色都无所谓,能演这个角色完全是机缘巧合。

↑艾如在《长安十二时辰》里饰演王韫秀片方供图

红星新闻:接到这个角色后,你做了哪些功课?

艾如:要饰演大将军的女儿,和一般的商人或文官的千金小姐不同,她生活在将军世家里,骨子里有男孩子的性格,或者说仗义感和责任心是与生俱来的,不是像很多小女孩那种粘人的性格,她比较独立自主。这方面和我自身的性格比较有共同点,只是我没有她这么暴躁。

我也查了一下历史中真实的王韫秀和元载的故事,包括唐朝的盛况,和当时人们的生活习惯和风俗风情,都有全面的了解。

红星新闻:剧中和哪位演员的合作是最默契的?

艾如:和我对手戏最多的是余皑磊,我和磊哥合作很默契,每场戏有什么想法大家都会互相沟通一起讨论,然后量力去呈现,我觉得这个过程非常棒。

马车中那场戏演得最舒服

红星新闻:剧中哪场戏是你发挥最好的?

艾如:我觉得马车中那场是我演得最舒服的,那是一场独角戏,感觉把心中的压力在那场戏中都发泄出来了。另外好多网友吐槽我手被绑在前面,布勒着嘴巴,直接用手把布弄下来就可以了。其实不然,首先,手的绑法不是我们在平常电视里看到的那种普通绑法,如果仔细看,会发现手腕被绑后,大指拇也被勒着绑了一圈,食指也勒开,其实绑得非常紧。我个人也要求按照现实来做,我想让自己处于一个很紧张、很无助、很害怕的状态。

加上双脚也是被捆着的,嘴巴上的那块布也绑得很紧,当时我也给导演商量过是不是把嘴巴上的布弄下来,在拍摄中我试着去弄下来,但真的不行,那场戏确实让我很崩溃。

↑艾如在《长安十二时辰》里饰演王韫秀片方供图

红星新闻:这部戏里,有没有让你刻骨铭心的场景?

艾如:铜镜那场戏,蚂蚁从嘴巴里爬出来,这个场景很漂亮,而且我有一个后退的镜头,我是坐在车上,工作人员在旁边推我,我感觉自己像在游乐场玩一样。因为我没胆子去坐云霄飞车,他们推我的时候,我还问用不用系安全带。

红星新闻:王韫秀这个角色是你自己最满意的角色吗?

艾如:我其实对每个角色都有遗憾,每一个角色都是我用心去演的,但每次演完后,我都想下一次会比这次更好。

红星新闻:“长安十二时辰”之后,你还想尝试什么类型的角色?

艾如:小人物吧,我想演市井小民,比较接地气,比较底层的角色。

曹盾导演修养很好

红星新闻:怎么评价曹盾导演这个人,他的作品,和他的追求?你跟他合作是个什么状态?

艾如:我和曹盾导演合作不止一次了,《祼婚时代》就和曹盾导演有合作,他对专业极度高要求,有很多自己的思想,他是摩羯座,对细节的掌控很夸张。《长安十二时辰》里看到的每个细节都是他们商量、专研了很久的,不是随意、随性拿出来的东西。我和曹盾导演合作这么多年,从来没看到他在现场骂过哪个演员,他是一个修养很好的导演,而且他会给演员足够的发挥空间。如果呈现的东西和他的要求相左,他会走到现场说我们调整一下,看这样会不会更舒服。我觉得只要是曹盾导演的剧组,各个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都非常专业、认真,工作环境非常轻松愉快。

↑艾如 资料图 据ICphoto

红星新闻:最近几年,你很少出现在公众面前,这几年工作、生活有了哪些变化?

艾如:生活没有变化,以前工作因为生活耽误了一点,现在我只想认真工作。

红星新闻:对自己未来的生活、工作有什么规划?

艾如:没有什么规划,走一步看一步,只要把当下的事情做好了,遇到下一件事再去努力,我不想想得太远,想得太多,也没有意义。

红星新闻记者 欧鹏特约记者 邱季

编辑 杨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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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耽美网文作者判十年”二审焦点:秽书籍鉴定程序是否有瑕

截屏图
近日,网络作家“狗娃子天一”(原名刘某某,下简称天一)制作、销售秽物品一审获刑十年半的案件引起关注。
12月17日上午10点,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控辩双方围绕销售秽书刊的数量、金额及情节是否属特别严重等焦点展开激辩。
最终,公诉人认为该案定性明确,但部分事实未查清,部分程序出现瑕疵,建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庭审持续两小时,法院未当庭宣判。
中国庭审公开网对该案二审进行了直播,截至发稿,该案庭审视频已达246.7万次播放。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根据庭审直播录像,对该案的庭审焦点进行了梳理。
1、是否为秽书籍?
根据庭审信息,天一出生于1986年,从2009年开始创作“耽美”小说(描述男同性恋爱情)。据环球时报微信公号消息,在“耽美文”的圈子里,天一比较知名,因她的“耽美”小说含“重口味”内容,如她所著涉案《攻占》一书描述的是17岁男生强自己的男老师的故事。
此前,安徽芜湖县法院一审认定天一为非法牟利,创作了包括《攻占》在内的多部具体描述性行为、的秽书刊,创作并销售了约7000册,非法获利15万元,犯制作、贩卖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审庭审中,天一的辩护律师吴宗林提出,该案将《攻占》认定为秽出版物的鉴定程序违法,不具备刑事案件的证明效力。
律师列举了四点原因:一、本案侦查机关芜湖市公安局于2017年11月6日接到群众举报,对涉案天文台工作室(售卖涉案书籍的淘宝店之一)进行调查。但鉴定书作出的日期却早于调查时间,为10月23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刑事案件进行鉴定,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聘请书。而本案没有此类聘请书或者委托书,有失程序公正。二、该鉴定书的检测人能力不明,检测内容不明,既没有检察机关的查复扣押、依法提取,也没有经过当事人的签字确认,无法确定鉴定的合法性、相关性和客观性。三、该鉴定书没有对鉴定过程进行说明。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以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本案鉴定书无人签名,不知几人参与了鉴定,水平资质也无从谈起。
公诉人认为,该案鉴定书在程序上确有瑕疵。
公诉人称,涉案《攻占》一书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产品质量督检测中心鉴定为秽出版物,但该份鉴定无鉴定人签字,未附鉴定人的鉴定资质,因此该份鉴定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同时,公诉人认为,“先鉴定后查封”这一点恰当地反映了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合法的。
“试问,如果没有拿到这个鉴定意见证明是秽出版物,公安机关怎么能去查封别人的书籍?”公诉人反问。
2、卖了多少本?
一审判决认定天一伙同印厂厂长何某制作上述秽书刊约7000册。
天一的辩护律师吴宗林认为,芜湖县公安治安大队2018年5月10日专门就销售数据作出情况说明,称天一所印出版的书籍,均有承接印,由此计算出天一共印制了4876本。
对此,公诉人针对一审关于销售数量的记录询问天一,提出一审时公诉人称网站销售4900余册、寄给天文台工作室1700册、家里扣得398册,加起来大概7000册,天一当时的回答是“没有意见”。
二审中,天一则称只知道家中扣得398册,其他的是多少册不清楚。
公诉人则在庭审中表示,销售数量不仅有天一的供述,还有导出的电子表格中筛选成功的,含有涉案秽书籍字样订单记录3764条,订单的创建时间是从2015年4月3日到17年1月5日,共计4944册。然后在芜湖县公安局对证人淘宝账号远程勘验,证实其淘宝店铺、天文台工作室对外销售天一所著的秽书籍共计1326册。加上现场扣押的书目398册,共计近7000册,这个数字没有问题,不是辩护人所说的仅有四千多册,因此,天一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3、获利多少钱?
非法获利数额是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
庭审中,天一的辩护律师称,公安机关鉴定天一的销售金额为15万元,但印需要钱,除掉封设(封面设计)、校对、邮寄等各方面的费用,天一的盈利约为10-12万内。律师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时,把经营数额等同于非法获利,两者概念混淆,同时也加重了天一的罪名。
天一在庭审中表示,15万获利包括很多成本,“但具体有没有我也不是特别清楚。”
公诉人未对律师提出的这一问题提出相关意见。
4、是否“情节特别严重”?20年前司法解释是否适用?
吴宗林律师认为,天一的罪行没有达到“情节特别严重”。
律师称,根据1998年12月23日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制作、贩卖秽物品的,“情节特别严重”为5000册以上,金额为15万元以上,但本案没有达到这个水平。
吴宗林提出,上述司法解释是1998年作出,这二十年来,是我国经济突飞猛进的二十年,“我们应该意识到社会的现实状况,与时俱进。”
律师还认为,天一具有从轻、减轻条件。
律师称,2017年11月21日,天一在公安部门的讯问过程中,全部坦白交代了犯罪事实,同时也揭发了为其印违禁书的印厂,并提供了该厂地址;11月25日,办案机关抓获印厂厂长,也就是本案的第二被告人何某。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包括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属实,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
据以上,律师认为天一一审被判处十年零六个月量刑畸重,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对该案被告人进行恰当的合理的处罚。
公诉人表示,对于制作贩卖秽物品牟利案,目前仅有上述一个司法解释。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的情况下,适用该司法解释不存在问题。
公诉人称,根据天一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已经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至于辩护人提到的立功表现,检察院认为,天一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应当如实供述,这是她的法律义务。而她的犯罪行为,是与印厂厂长共同制作秽物品的行为,也是坦白的一部分,不构成立功。
5、印厂厂长是否参与贩卖秽物品?
实际上,该案共有五名被告人:天一、印厂老板何某、印厂工人杨某某、校对林某某、天文台网店主葛某某。二审除杨某某外,其余四人均提出上诉。
根据庭审信息,芜湖县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印厂老板何某伙同杨某某在未获得营业执照及印业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在淘宝网店非法承接印业务,除印天一的秽书刊外,还非法印制了其他非法出版物,共计11000册。
最终,何某一审被判犯制作、贩卖秽物品牟利罪,犯非法经营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7万元;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何某上诉称,其不具备贩卖的行为,也没有帮助贩卖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贩卖秽物品。
检察院认为不可采信。
公诉人称,印厂厂长在笔录中供述,其根据天一的指令,将书籍印好,根据天一提供的订单,帮助发货。天一向印厂厂长提供需要书籍人的地址,印厂厂长帮天一把书包装好,通过快递发出,由此可见,有为天一代售书籍的行为,认定为贩卖秽物品罪没有问题。
印厂厂长还提出,小说传播面积比较小,社会危害性小,以及展会也展出同样的作品等上诉理由。
检察院同样认为不可采信。
公诉人称,展会展出作品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规定,同人志并不是同性恋相关作品,印厂厂长混淆了同人志的正常作品与秽物品的区别。目前,本案中认定印厂厂长“情节特别严重”,理由是制作秽作品的数量已经超出情节严重的标准五倍以上,非法经营5000册以上(共计11000册),该数据不仅有淘宝相应记录还有其他被告人的供述。
6、涉案书刊校对是否量刑畸重?
林某某出生于1986年,本科专业为应用心理学。该案一审认定,2015-2017年间,她为天一的书刊进行校对、排版、封设等工作,收取每本500-600元的费用,总共获利3100元,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二审庭审中,林某某上诉否认自己参与校对,且不知其书籍具体内容。
林某某称,她虽然知道天一的创作方向里面涉及到性爱描写,并由此推断她的书籍里也有性爱描写,但并没有阅读过小说内容,设计时也不需要阅读,所以不清楚小说内容是什么,不能确定书籍是秽书刊。同时,林某某还认为她只负责设计工作,设计交稿后,后续印、销售都不了解,没有任何分成,按照这个计算涉案数量,“不太公平”。
林某某的辩护律师补充,天一先找画手画好图片,再找林某某进行加工,并非林某某所绘。
公诉人称,林某某在供述中提到,她是从2015年开始帮天一的作品进行排版和封面设计。排版,是将作者发过来的电子书籍进行排页和排版,制作好之后作为PDS格式供作者印。封面设计是根据作者的要求进行设计。
同时,公诉人还指出,林某某在供述中提到,她知道天一是网上的作者,创作的故事和写作方向是男同性恋之间的故事,里面含有和性爱内容。天一的粉丝被称为“腐女”和“同人女”,那本书很受欢迎,很多人都知道天一。
因此,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中认定林某某与天一构成的共同犯罪没有问题,且在一审判决中,已经根据林某某的情况重新减轻了量刑情节,不属于量刑畸重。
最终,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天一、何某、林某某、葛某某犯制作贩卖秽物品、非法经营罪定性明确,但部分事实未查清,部分程序出现瑕疵,建议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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