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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微信群直播吸,不干就被“踢”……女子组群利用境外聊天软件做买卖
用塑料瓶自制的简易“冰壶”,散落的锡纸包和品,在快节奏的音乐声中,多个视频窗口同时出现吞云吐雾的吸场景……记者今天获悉,惠山法院审结一起走私、贩卖品案,被告人娟子就是这样一个互联网聊天直播室的管理员。
“友群”管理严密,不直播吸被直接踢出群
吸人员小虎(另案处理)称,其就是通过该软件进了娟子的“友群”。两三年前,其接触到冰,在一名“友”介绍下,知道了一款国外的视频聊天软件,这个软件上面有不少国内不允许的直播。“我就是通过这个软件,认识了娟子,并进了一个群,这个群里都是吸的人,娟子是群管理员。”
据他供述,这个群比较隐蔽,只有管理员授权同意才能加入,而且娟子只要一发现有人关闭摄像头没有直播吸,或者言行可疑,就会立刻把人踢出去。“所以我们在群里,可以放心讨论品的情况,当然,用的也都是暗语。娟子人脉广,所以如果我断了货,也会找她买。”
2017年5月,小虎第一次向娟子购买冰,双方谈好价格,600元一克。小虎通过微信向娟子转账600元,两天后,他就收到了快递包裹,是一个微型盆景,品就藏在花盆的底部。
走私加贩,全靠网络来“搞定”
2018年6月的一天,娟子和群友们在聊天室里聊天。大家纷纷“抱怨”,说最近都弄不到货。这时,群友小A(另案处理)私聊了娟子:“我在美国,我能弄到货。”
“真的?货好不好?”“咱们都认识这么久了,我还会坑你?你给个地址我,我寄点给你玩玩,顺便给你点大麻。”20天后,娟子收到了从美国寄来的包裹,5克多的冰和1克多的大麻用锡纸包着,用透明胶带粘在两瓶洗发水的中间。娟子试了下,觉得不错,虽然小A没提到具体价钱,娟子还是微信付了2000元。过了两天,她跟小虎聊天时,主动问对方是否需要品:“我这里有美国货,纯得很,要不要试试?”
“要要要,正好断货了,这次能便宜点不?”“可以,你要多少?”“来2克玩玩。”这次,娟子将冰包在糖果纸里,随一包牛轧糖一起寄到了小虎的住所。除了小虎,娟子还充当中间人,促成了小A和其他群友的品交易。
惠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娟子在无锡市惠山区某小区等地,以快递邮寄的方式,走私、贩卖品甲基苯丙胺(冰)、大麻,共计10余克。法院认为,被告人娟子明知系品而予以走私、贩卖,其中甲基苯丙胺数量达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娟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法院以走私、贩卖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娟子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互联网涉违法多发,需警惕
承办法官介绍称,提起品犯罪,不少人还停留在“昏暗的房间内烟雾缭绕”、“狭窄的小巷子里偷偷摸摸交易”这样的场景里,殊不知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利用互联网进行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已日趋多发。
据介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即时通信工具和各类论坛、贴吧、聊天室交流吸贩“经验”,甚至还传播制工艺。此外,越来越多的贩利用QQ、微信等方式确定交易信息,用支付宝、微信等付款;通过伪装快递包裹寄送品,实现“人分离”“钱货分离”,整个交易过程通过“非接触”方式完成,较难被发现。
该案被告人就利用国外聊天软件直播吸,并在群友间买卖品,更从境外走私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娟子自以为隐蔽工作已经“到位”,但最终还是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净化网络空间,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扬子晚报/扬眼 记者 张建波 通讯员 华灵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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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网(www.k618.cn中央新闻网站)北京5月18日电(见习记者 郭超)有网友向未来网记者爆料,在网络上传播着大量名为“PR社套图资源”,其中包括视频和照片,且在搜索网页搜索是并不受任何限制。
网友向未来网爆料截图
今年年初,未来网记者曾经曝光过这款名为“PR社”的APP,此软件通过售卖未成年少女图片和视频获利,通过明码标价的方式,将视频和图片作模糊处理,需要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才可以解锁相关图片。
今年年初涉未成年人APP“PR社”首页截图
相关APP下架 搜索平台仍可寻相关资源
记者尝试用两款不同系统的手机下载PR社APP软件,发现目前在苹果系统商城中已经无法找到该软件。而在安卓系统下,记者仍能下载到该软件,只是打开PR社APP后显示的是“连接失败,请退出重试”的提示信息。
某品牌手机商城已下架PR社APP截图
安卓系统下的PR社APP显示“连接失败,请退出重试”
记者在微博上搜索“PR社”相关字样,发现仍旧有不少自称PR社某某的用户在微博中分享自己的写真照片,并伴有兜售等行为。
微博中自称PR社某某的用户分享写真照片
不仅如此,记者根据网友爆料的相关信息,在某搜索网站用“PR社套图资源”等关键字尝试搜索,发现,大量标注有“PR社”字样的链接网站。记者打开其中几个网站,可以看到,全是一些女性露的照片,尺度非常大,还有一些诱导性的涉黄文字。
某搜索网站可以搜索到大量“PR社”字样的链接网站
内含“PR社”资源的网站截图
内含“PR社”资源的网站截图
未成年人上网需约束 传播网站需处罚
针对微博中,认可见到的少女自称PR社成员,兜售写真照片等行为,记者采访了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律师告。
王永杰表示,对于未成年少女在微博上写真照片的行为,应视写真照片的性质区别对待:如照片为、秽物品或虽非、秽,但有悖社会公共道德或善良风俗,则可向微博运营商进行举报,运营商可以对其删帖、禁言乃至销号。有必要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追究行为人的治安或刑事责任。如写真照片并非、秽,也与公序良俗无涉,则对于该行为无须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干预。
针对为何仍旧有大量未成年少女在网络中传播自拍写真这个问题,记者也采访了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郭开元。
郭开元认为可以分为个体原因和社会原因两个方面。
他表示,从个体原因方面分析,未成年人正处于认知能力和法律意识皆薄弱的时段,很多年轻人并未意识到在网络上传播暴露写真图片、视频等是违法行为。
其次,未成年人也是一类是非判断能力弱的群体。郭开元表示很多青少年在面对金钱、等诱惑时,表现出抵制诱惑的能力低的特点。
郭开元感慨:“这些孩子现在人格还不成熟,或是正处于叛逆期,等他们走出这个阶段,价值观成熟了,懂得羞耻感了,必定会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
而谈及社会原因,郭开元分析是由于我国在性教育方面的薄弱造成的,他认为,很多青少年受网络上扭曲的性教育观念影响,才会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郭开元表示,家庭和学校应当共同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的侵害。
作为孩子的护人,家长不仅应当督孩子上网,更应该引导他们健康上网。郭开元称,家长应该掌控孩子上网的时间和内容,才能杜绝违法犯罪等行为的出现。
而作为学校,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教育,郭开元表示,老师应该教会学生网络上什么行为适当或是犯法,还应该引导他们在网络上约束自己
在对于未成年人本身约束的同时,我国也有相关法律去制约传播内容的平台。
王永杰律师称,不法网站运营商、个别网民在网络上传播、秽信息,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的,对未成年人伤害极大。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人应受治安处罚,重则涉嫌犯罪,如果传播、秽信息达到一定数量,构成犯罪,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搜索引擎运营商或网络平台运营者如怠于管,造成他人利用自己的平台传播、秽内容或明知他人传播、秽内容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秽物品的,构成传播秽物品牟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