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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黄冈7月18日电(通讯员陈俊伍吴航帆)为了获取高额非法利益,专门开设公司、安排业务员以微信聊天的方式引诱他人投资,进而操纵交易平台,牟取巨大利益,导致相当一部分人上当受骗。近日,湖北省浠水县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潘某、熊某、汪某等人批准逮捕。
2016年3月,犯罪嫌疑人潘某等人为了赚钱,利用部分人爱慕虚荣的心理,成立了A公司。公司成立后,潘某等人一方面从社会上招募业务员,另一方面从网上购买大量手机号码,这些手机号码便是业务员的客户资源。在潘某等人的指示下,这些业务员以虚构“白富美”形象,通过公司提供的微信号加之前购买的手机号为好友(客户),与客户聊天并获取对方信任后,以炒现货和期货为名,引诱他们到A公司控制的交易平台上进行投资。
客户按照业务员的要求,在指定的交易平台上投资后,大部分人血本无归。据悉,这些交易平台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且平台中经营的商品也并未与真实的国际市场对接,客户通过平台投入的资金也并没有接受银行的管,而是最终流入了潘某、熊某等人的私人腰包。在潘某等人的策划下,一大批人先后掉入了他们设置的陷阱里,损失惨重不说,还因为自己动机不纯、投资技术不精等原因而自认倒霉。这样,也让潘某等人的生意越做越火,从2016年初到2018年6月,潘某等人先后在蕲春、浠水、黄石、麻城等地设立了分公司,并且在各分公司占据相当比例的股份,从中牟取了大量利益。
但纸是包不住火的,骗子的手段再高明,也总有被识破的一天。2018年2月,浠水警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潘某的公司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而且人员流动可疑,于是开始立案侦查,并将潘某等人抓获归案。7月6日,浠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将该案件提请浠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13日,该院将潘某等人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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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网(www.k618.cn中央新闻网站)北京5月18日电(见习记者 郭超)有网友向未来网记者爆料,在网络上传播着大量名为“PR社套图资源”,其中包括视频和照片,且在搜索网页搜索是并不受任何限制。
网友向未来网爆料截图
今年年初,未来网记者曾经曝光过这款名为“PR社”的APP,此软件通过售卖未成年少女图片和视频获利,通过明码标价的方式,将视频和图片作模糊处理,需要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才可以解锁相关图片。
今年年初涉未成年人APP“PR社”首页截图
相关APP下架 搜索平台仍可寻相关资源
记者尝试用两款不同系统的手机下载PR社APP软件,发现目前在苹果系统商城中已经无法找到该软件。而在安卓系统下,记者仍能下载到该软件,只是打开PR社APP后显示的是“连接失败,请退出重试”的提示信息。
某品牌手机商城已下架PR社APP截图
安卓系统下的PR社APP显示“连接失败,请退出重试”
记者在微博上搜索“PR社”相关字样,发现仍旧有不少自称PR社某某的用户在微博中分享自己的写真照片,并伴有兜售等行为。
微博中自称PR社某某的用户分享写真照片
不仅如此,记者根据网友爆料的相关信息,在某搜索网站用“PR社套图资源”等关键字尝试搜索,发现,大量标注有“PR社”字样的链接网站。记者打开其中几个网站,可以看到,全是一些女性露的照片,尺度非常大,还有一些诱导性的涉黄文字。
某搜索网站可以搜索到大量“PR社”字样的链接网站
内含“PR社”资源的网站截图
内含“PR社”资源的网站截图
未成年人上网需约束 传播网站需处罚
针对微博中,认可见到的少女自称PR社成员,兜售写真照片等行为,记者采访了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律师告。
王永杰表示,对于未成年少女在微博上写真照片的行为,应视写真照片的性质区别对待:如照片为、秽物品或虽非、秽,但有悖社会公共道德或善良风俗,则可向微博运营商进行举报,运营商可以对其删帖、禁言乃至销号。有必要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追究行为人的治安或刑事责任。如写真照片并非、秽,也与公序良俗无涉,则对于该行为无须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干预。
针对为何仍旧有大量未成年少女在网络中传播自拍写真这个问题,记者也采访了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郭开元。
郭开元认为可以分为个体原因和社会原因两个方面。
他表示,从个体原因方面分析,未成年人正处于认知能力和法律意识皆薄弱的时段,很多年轻人并未意识到在网络上传播暴露写真图片、视频等是违法行为。
其次,未成年人也是一类是非判断能力弱的群体。郭开元表示很多青少年在面对金钱、等诱惑时,表现出抵制诱惑的能力低的特点。
郭开元感慨:“这些孩子现在人格还不成熟,或是正处于叛逆期,等他们走出这个阶段,价值观成熟了,懂得羞耻感了,必定会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
而谈及社会原因,郭开元分析是由于我国在性教育方面的薄弱造成的,他认为,很多青少年受网络上扭曲的性教育观念影响,才会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郭开元表示,家庭和学校应当共同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的侵害。
作为孩子的护人,家长不仅应当督孩子上网,更应该引导他们健康上网。郭开元称,家长应该掌控孩子上网的时间和内容,才能杜绝违法犯罪等行为的出现。
而作为学校,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教育,郭开元表示,老师应该教会学生网络上什么行为适当或是犯法,还应该引导他们在网络上约束自己
在对于未成年人本身约束的同时,我国也有相关法律去制约传播内容的平台。
王永杰律师称,不法网站运营商、个别网民在网络上传播、秽信息,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的,对未成年人伤害极大。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人应受治安处罚,重则涉嫌犯罪,如果传播、秽信息达到一定数量,构成犯罪,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搜索引擎运营商或网络平台运营者如怠于管,造成他人利用自己的平台传播、秽内容或明知他人传播、秽内容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秽物品的,构成传播秽物品牟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