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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车辆未过户转让人对交通事故免责
湖南法院网讯 转让人已将机动车转让并交付给受让人,并且在达成买卖协议前明确告知受让人车辆状况,但未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后受让人发生交通事故,转让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洪江市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8年8月9日,文某波与鲍某远协议车辆,告知鲍某远车辆年检已过期、保险即将到期等具体车况信息,并要求车辆后续情况自行负责。8月15日,文某波将车辆转让给鲍某远并完成交付,但未进行过户登记。同年9月7日19时许,鲍某远驾驶该车在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由南往北行驶时与蒲某强骑行的由西往东横穿道路的三轮车相撞,造成蒲某强重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鲍某远驾车逃逸,于当日22时许归案。经洪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鲍某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鲍某远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蒲某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因蒲某强未做伤残等级鉴定,洪江市人民法院在依法判决被告人鲍某远犯交通肇事罪的同时,判决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蒲某强各项损失17万余元。2019年5月,蒲某强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有完全护理依赖,遂再次对鲍某远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140万元,并将文某波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文某波将车辆转让给被告鲍某远后,其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且被告文某波在车辆转让时并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告文某波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根据案情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鲍某远在之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告蒲某强17万余元的基础上,赔付原告蒲某强经济损失67万余元,被告文某波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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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吉林121死事故一责任人再获减刑7个月,狱中月均消费七千
致121人死亡、7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82亿元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丰公司”)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相关责任人贾玉山再获减刑7个月。
近日,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4月25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贾玉山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3日止。
此次减刑系其2014年12月获刑9年以来的第二次减刑,2017年11月,贾玉山曾获减刑7个月。
作为2013年的“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相关责任人,贾玉山被指为了省钱,未按照原设计施工,违规将保温材料由不燃的岩棉换成易燃的聚氨酯泡沫,导致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产生大量有气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值得注意的是,服刑期间,贾玉山被指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281元,检察机关曾认为其消费过高,财产刑执行不良,建议下调其减刑幅度。
所在公司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致121人死亡,获刑9年
2013年6月3日,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宝源丰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该起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17234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后被认定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指出,该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系厂房部分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燃烧产生的高温致氨设备和氨气管道发生物理爆炸。
贾玉山做为宝源丰公司董事长、企业唯一出资人,被指存在为了达到少花钱的目的,未按照原设计施工,违规将保温材料由不燃的岩棉换成易燃的聚氨酯泡沫,导致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产生大量有气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等问题。
事故发生后,贾玉山等相关责任人被控制。
2014年12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宝源丰公司董事长贾玉山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同时,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宝源丰公司原总经理张玉申、综合办公室原主任姚改政有期徒刑4年和3年。
裁定书披露,贾玉山服刑期间的执行机关为吉林省长春兴业狱。
第一次减刑后,两年内再获减刑
服刑三年后的贾玉山刑罚得到变更,减刑7个月。
2017年11月,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吉01刑更3531号披露,贾玉山在服刑期间参加夜间值班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
法院审理认为,贾玉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法院同时查明,贾玉山在此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万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281元。检察机关认为其月消费过高,财产刑执行不良,建议下调减刑幅度。
法院认为,贾玉山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应当调整减刑幅度,执行机关长春兴业狱报请减刑九个月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最终裁定对贾玉山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
不到2年后,贾玉山再次获得减刑7个月。
2019年4月29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吉01刑更1264号披露,贾玉山再次获得减刑7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狱认为,贾玉山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贾玉山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贾玉山所犯罪行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
最终,裁定对贾玉山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3日止。
值得注意的是,原宝源丰公司总经理的张玉申曾在服刑期间的2016年11月获得减刑5个月,并于2017年1月刑满出狱。
当时法院审理认为,张玉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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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警方收缴的部分支 欧阳智慧 摄。
中新网3月28日电 据最高法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支、气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口比动能较低的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