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原标题:生活饮用水卫生新标准明年颁布实施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纳入管范畴;城镇污水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预计年底全部完成。
新京报讯(记者 王姝)“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是压在我们心头的一块大石头,是我们一块‘心病’。”2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专题询问现场,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回应提问时说。
继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之后,25日上午,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联组会议,结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国务委员王勇与全国政协副大大、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财政部部长刘昆,国家卫健委主任马晓伟等到会应询。
专题询问过程中,如何加大城市供水水质测和信息公开力度、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等成为焦点。马晓伟回应提问时表示,2018年启动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根据我国水质特点和污染物对健康的危险程度确定水质指标,新修订的标准将于2020年颁布实施。
问题1
供水水质测落实不力
报告列出了检查中发现的8个问题,其中一个是“饮用水安全保障有待加强”。城市供水水质测和信息公开制度落实不力。检查发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尚未出台,一些城市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和单位权责不清,供水设备日常管理不到位,城镇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水质安全存在隐患。
专题询问现场,委员袁驷就此提问:城市二次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测和信息公开制度落实不力,难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请问,将采取哪些措施,依法强化水源地保护、水质净化,加强二次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测和信息公开?”
【回应】
明年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新标准
马晓伟回应说:“目前全国30个省份299个城市、2211个县对末梢水做到了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还有一些省份由于对法律理解的不全面、认识不够、水质达标率较低,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布。”马晓伟表示,2018年启动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根据我国水质特点和污染物对健康的危险程度确定水质指标,新修订的标准将于2020年颁布实施。
“之前主要是针对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农村这一块基本上没管。今年在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之后,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要求,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也纳入管范畴”,李干杰表示,2017年起联合水利部开展了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预计到今年年底,全国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共有2804个,大概超过1万个问题都能够整治完毕”。
问题2
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未形成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环境保护法也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不过,执法检查发现,目前国家层面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形成,配套法规和具体制度滞后;涉水的禁止开发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区域生态补偿也尚未全覆盖;一些流域跨行政区的生态补偿还停留在政府间协商保护层面,补偿标准和补偿资金也缺乏规范。
专题询问现场,委员王毅提出,“这方面中西部地区反映比较强烈。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依法加强涉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设?”
【回应】
加快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何立峰回应说,流域上下游权利义务关系尚不明确,督约束机制还没有到位,地方财政支付能力的差异也比较大。各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补偿机制建立不容易。他表示,下一步加快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进一步界定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当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一步明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原则、方向和重点,努力提升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研究制定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方案。
刘昆回应说,按照财政事权划分的原则,长江等重点跨省流域属于中央和地方的共同事权,其他一般流域属于地方事权,按照现行制度建立补偿制度,以地方为主,由地方间协商解决生态补偿问题。他表示,下一步将加快推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分清各自责任,强化中央财政事权支出保障;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强化绩效考核,确保地方将生态补偿资金花好用好。
问题3
排污许可制度推进缓慢
报告提出:排污许可制度推进缓慢。《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编制工作进度滞后,目前仅发布40项行业技术规范,还有36项技术规范尚未出台。从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24个行业来看,点多面广的非重点排污单位没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排污许可证的实际管控作用受到局限。
专题询问现场,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瑞爱提出,排污许可证的实际管控作用受到了局限,“请问环保部门如何采取措施,依法加大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力度?”
【回应】
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李干杰回应说,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是推进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战略性举措。“坦诚地讲,这是我们环保部门三十多年来一直着力探索,又一直不太成功的一项工作,也可以说是压在我们心头的一块大石头,是我们一块‘心病’。长期以来一直想建立这样一个‘一证管总’的制度,实现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做了很多努力,但确实不是很理想。”
他表示,截至今年7月底,全国共核发了6万多张排污许可证,登记的排污信息企业有4万多家,预计今年年底全部完成城镇污水厂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下一步加快推进全国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确保到明年底基本实现固定污染源许可证的核发全覆盖。
新京报记者 王姝
见习编辑 刘梦婕 校对 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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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探亲假到底如何休?人社部发布五类休假标准予以明确
原标题:探亲假到底如何休?人社部发布五类休假标准予以明确
近日,人社部发布《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对包括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五类休假标准予以明确。其中,最长30天探亲假再次回归人们的视线,让不少年轻人直呼头一回听说。
人社部这份标准称,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探亲假标准。
根据规定,职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1次,假期30天),与父亲、母亲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职工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同时,单位应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现实情况下究竟探亲假如何休?而供职于民企、外企的年轻人如何休假?近日,红星新闻记者进行深入走访。
探亲假如何休?
各单位实际做法不同
1989年由湖南调往江苏工作的谢女士告诉红星新闻,由于自己所在的是国有大型化工企业,探亲假落实得比较好,“从1989年到2000年前后,几乎每年都会休探亲假回家探亲。”
进入2000年以后,探亲假则越来越少被提及。
在铁路系统工作的一名职工告诉红星新闻,虽然他们单位仍保留探亲假,但很多时候由于工作繁忙而无法休满。江西某事业单位工作的周先生告诉红星新闻,他们单位的探亲假包含在年底的集中休假内,单位正在落实年休假。
在北京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芦先生表示, 他们单位统一施行的是年休假,对于父母在外地的单身职工,可以每年报销一次来回火车票,“而且是硬座的,也就这点探亲福利了。”
按照目前规定,由于探亲假仅适用于“体制内”职工,而对于广大民企、外企工作的年轻人而言,探亲假也许只是一个传说。
各地执行探亲假有所不同
广东曾把探亲假待遇扩大至所有企业
红星新闻记者检索发现,我国的探亲假制度始于1958年2月9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时任劳动部部长的马文瑞在关于“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草案)”的说明中称,在全国2400多万职工中,据估算约有6百多万人同家属分住在两地。由于目前还没有实行职工的年休假制度,因而不少职工感到缺少同家人团聚的机会……为了适当地满足同家属分住在两地的职工回家探亲的要求,鼓励职工尽量不带或少带家属,鼓励已经进城的职工家属回乡生产,减轻城市住房、交通、消费品供应等方面的负担,和有计划地安排职工回家探亲的时间,保证企业在春节等假期前后出勤率正常,以及避免各部门之间待遇不一致,现在有必要先制定一个全国统一实行的职工回家探亲给假的办法,以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然后在将来进一步过渡到建立更完善的年休假制度。
1981年,国务院于修改并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规章制度,对享受探亲假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后,各地还对探亲假出台了实施细则。如北京的实施细则中明确,职工家在本市,距离工作单位较远,但已按本市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助办法享受了交通补助费的,即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江苏省的实施细则中提到,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产七十天)产假后,又与配偶继续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双方当年都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
广东省1997年出台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在这个规定中,原来只适用于国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员工的探亲假待遇,扩大至所有企业。
此外,多地还出台了照料老人“灵活休假”政策,如2016年8月,北京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该文件提出,北京将打造“老年友好型城市”,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员工“孝老假”。
山西、甘肃等省给予父母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期间提供每年不超过15天的带薪照料假。河北省提出,在“敬老月”及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提倡老年人的独生子女所在单位为其子女孝敬、照料老年人提供便利。
探亲假的起源:
过去夫妻分居情况很多
采访过程中,多位专家学者向红星新闻表示,探亲假属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
王琪延告诉红星新闻, 那个时候年轻人毕业后多由国家分配工作,很少自主选择,夫妻分居的情况还是蛮多的;另外当时的交通通信设施远不如现在,所以专门设置探亲假有当时的现实需求。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前的那些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中国劳动学会特约研究员苏海南表示,探亲假在制定时,有它的客观性和合理性,但如果现在将探亲假范围扩大,“看起来是公平了,但实际上可能做不到。”
在1995年5月1日前,我国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即一周只有一天的公休假日。
“由于时间太短,当时的人们很难利用公休假日探亲。”北京某文化创意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王先生说。
他告诉红星新闻,1995年后每周的单休变成双休,再后来有了职工带薪年休假和各种小长假,加上交通越来越便捷,所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这个因素就不存在了。此外,由于年轻人就业自主选择性越来越强,夫妻两地分居的情况也越来越少。
建议:
呼吁对带薪休假标准加以详细区分保障职工年休假的权益
2008年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假的设置,无论从时长和功能性上,还是执行的难易程度上,它其实是替代了探亲假的设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休闲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王琪延表示。
北京某文化创意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王先生则算了一笔账,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动者,每年5天年假,加上前后两个周末,前后可连休九天;工作十年以上者,前后可连休16天;工作二十年以上者,年假加上周末,前后可连休20多天。
“任何假期的设置它都应该有一个基础条件。如果它的基础条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后续的假期设置也应该与这发生一些变化,否则就成浮在云上的东西没法落地。”他说。
中国劳动学会特约研究员苏海南建议,现有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时应考虑不同企业的特点,特别是对于小微企业、商户的职工,应该加以区分。
他举例,比如一个小饭店雇了三个人,其中一个人40多岁了,连续续工龄加起来有20年,按照规定,他每年有15天年休假。
“如果这个人在小饭店工作了二十年,他每年休15天的年休假,于法于情于理说的过去,但如果他在别的单位工作了18年多,在这里刚工作两年不到,就让他休15天, 我想社会上现实生活中不会有这么良心好的小老板,不顾自己的企业的正常运转,给他放15天假开工资,另外去雇一个人来顶15天的缺。”
苏海南认为,现实情况中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落实难,特别在小微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这一问题尤为凸显,既与这些企业人员流动性大,企业状态不稳定、经济承受力不高密切相关,也与一刀切的年休假标准相关。
他建议,国家在制定或实施带薪休假标准时还是要区分大中小微企业的不同实际情况,分类定标准,然后按相关的分类标准去严格执法查处,这样做于法有据,于情于理站得住,这样就既能够保障体制外的职工应有的休假权利,又不至于把这些体制外的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一下给“吓死了。”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表示,随着“刘易斯拐点” 的到来,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用人单位想要留住人才,吸引劳动力,企业必要的福利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休假制度,对于这些企业来说非常重要。
他提醒劳动者需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一旦用人单位不能保障劳动者权利的时候,应该通过行使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此外,他还呼吁有关部门加大对用人单位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据悉,全国多地已对拒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也不给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采取行政处罚,将进失信单位纳入黑名单等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休假标准应与时俱进
人社部发布《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中明确规定,我国职工的休息时间标准为工作5天、休息2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对此,王琪延表示,这实际上从制度上把权力交给了企事业单位,根据各自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休息时间。“比如说从事航天工作的,到发射期间怎么休息?到发生完之后再休息,这样做了一下变通,带来整个社会的劳动效率的提高。”
“随着时代的进步,劳动者休假标准也应该与时俱进。”王琪延表示,随着新兴职业的不断兴起,工作方式的不断变化,国家在假期设置上不应再将体制内还是体制外,国企还是非国企作为区别标准,而是应更多考虑工作性质,职业特点等因素,让休假成为每个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制度福利。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编辑 余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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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警方收缴的部分支 欧阳智慧 摄。
中新网3月28日电 据最高法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支、气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口比动能较低的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