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16岁女孩离家出走家属:因与舅舅闹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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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东威海离家出走女孩已自行回到家中,状况良好

新京报讯(记者 潘闻博)山东威海一名16岁女孩离家出走多日一事引发关注。今日(8月21日)晚间,新京报记者从女孩家属处获悉,女孩已于今日傍晚自行回到家中,状况良好。目前正在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山东威海环翠区温泉镇16岁女孩姜恩惠于8月16日离家出走,之后多日未归。今日(8月21日)下午,女孩家属称,事发前女孩与舅舅闹情绪,随后离家出走。当地警方称女孩尚未找到,正在搜寻。

今日22时许,新京报记者从女孩舅妈袁女士处获悉,姜恩惠于今日下午自行回到家中。袁女士称,女孩回来后在家中休息。“人没什么事,说话也很正常。这几天去了哪里现在也不清楚,还没来得及问,警察就带着她和她舅舅去派出所了。”

22时20分许,女孩舅舅袁先生证实,姜恩惠于今日18时许回到家中。目前他与女孩正在温泉派出所处理相关手续。袁先生表示,女孩没有受伤,对此前媒体发布的相关寻人报道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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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女子因情绪低落在朋友家自杀 家属状告对方索赔

市民陈先生做梦也想不到,邀请情绪低落的朋友来家中做客,自己转身走开几分钟,对方就坠楼身亡了。更让他想不到的是对方家人会将自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那么,这种情况下,陈先生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25岁的陈先生和比自己小两岁的芳芳曾是同事,二人关系一直很好,后来陈先生跳槽,但两人仍一直保持密切的来往。一年前的一天,陈先生下班后打电话邀请芳芳来家中做客。

市民陈先生做梦也想不到,邀请情绪低落的朋友来家中做客,自己转身走开几分钟,对方就坠楼身亡了。更让他想不到的是对方家人会将自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那么,这种情况下,陈先生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25岁的陈先生和比自己小两岁的芳芳曾是同事,二人关系一直很好,后来陈先生跳槽,但两人仍一直保持密切的来往。一年前的一天,陈先生下班后打电话邀请芳芳来家中做客。

芳芳应邀前来,就在陈先生到厨房准备水果时,本来坐在客厅的芳芳突然从客厅窗户坠下五楼身亡。事发后,警方对芳芳的死因进行了侦查,排除了陈先生的嫌疑。

女儿无故在别人家中丧命,芳芳的父母悲痛欲绝,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们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先生芳芳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近30万元。

芳芳的父母称,女儿和陈先生是男女朋友关系,芳芳生前精神正常,不可能无缘无故跳楼自杀,陈先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而陈先生则觉得很冤枉,他说,自己和芳芳只是曾经的同事关系,并非男女朋友关系,事发当天,因为领导批评了芳芳,所以她到家中时心情就不好,自己还开导了几句,根本没想到她会跳楼。“我在此期间,未对芳芳实施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用语言刺激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先生说。

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芳芳的死和陈先生无直接关系,但陈先生仍应当承担20%的次要责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8万余元。

  明知对方情绪低落更应承担注意义务

以案释法

法院宣判后,很多人都有疑问,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对此,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陈先生邀请芳芳到其家中聊天,芳芳来之前无任何反常举动,而陈先生明知她当时心情不好,本应当给予安慰并注意芳芳有无反常行为,但其未预料到芳芳会发生从其家窗户坠落而亡的严重后果,陈先生理应承担责任。

芳芳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生命的宝贵,也应知晓从楼上坠下的后果,但其不能理智面对生活矛盾,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芳芳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陈先生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陈先生对芳芳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

法官表示,此案也给大家敲响了警钟,在与他人相处时,也要负担起注意义务,如发现对方有异常,要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悲剧的发生,否则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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