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马特创始人:曾经的杀马特创始人最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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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的杀马特创始人: 曾经的杀马特创始人 最红时

罗福兴是杀马特创始人?2005年罗福兴在网络里其打扮风格新颖而惊艳迅速走红,并掀起了杀马特浪潮,被网友称为杀马特之父。吸引了众多青少年的模仿崇拜,在期间罗福兴创下了杀马特家族和新主流联盟成为青少年视觉中的偶像,2011年并获得众多网友称赞。在经过5年多的发展家族已有成员500万余人,罗福兴成为网络上头号焦点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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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因杀马特由于一个错误的模仿视觉系,引起网友辱骂,在众人的感叹声中,罗福兴宣布以视觉退出网络,最终以“非主流”划上了视觉系休止符。网络红人罗福兴一度从残血家族、杀马特家族、非主流,潮流家族、绝版家族走向网络颠峰。在当时,可以说是一个引导中国网络潮流的先驱者,因为个人管理能力及个人能力特别强,令全国网络家族全国5000万成员的一度崇拜及追捧,而且粉丝众多,罗福兴粉丝家族界最多者至2014年年底达到五千万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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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福兴现状近照曝,光头发越剪越短 ,梦想成为一名社会学教授。现居深圳的罗福兴不愿意说自己是杀马特之父,也不喜欢用外观形容自己。随着年龄的增长,罗福兴也越来越成熟。父亲的去世,更让罗福兴扛起了家庭的重担和照顾母亲的责任。罗福兴曾经打工过的理发店老板娘这样评价他,做事已经比以前好多了,但是还是缺少自己的目标。只有小学6年级学历的罗福兴有很多目标,但是大多数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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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闲时间,罗福兴喜欢讨论社会上的问题,而成为一名社会学教授一直是罗福兴的心中理想。虽然现在罗福兴不喜欢杀马特风格,但是他觉得杀马特精神一直存在。罗福兴希望拍一些杀马特电视,把真正的杀马特精神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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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马特一词源于英文单词smart,可以译为时尚的;聪明的,在中国正式发展始于2008年,是结合日本视觉系和欧美摇滚的结合体,喜欢并盲目模仿日本视觉系摇滚乐队的衣服、头发等等,看不惯的网友们将他们称为“山寨系”,“脑残”划上等号脑残族并列。原始的大部分杀马特都留着五颜六色的长发,画着很浓的妆;穿一些很个性的服装,戴着稀奇古怪的首饰;喜欢自拍,在网吧的摄像头前做些奇怪的动作;自称是:一个集潮流、视觉、杀马特为一系的群体。至于中国的“杀马特”家族,已与摇滚一点关系也没有,只是喜欢模仿视觉系的服饰、化妆罢了;而真正视觉系的FANS们又不屑于与“杀马特”为伍。所以中国的“杀马特”演变至今,既不是VR,也不是纯粹的视觉系。而是一种独特的社会状态、一种生活形式和一股文化潮流。杀马特的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朋克(Punk)文化,它所代表的是一种另类甚至是怪诞的青年形象,这群另类青年正不停不断挑战大家的审美神经,他们被称为“杀马特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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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马特之父罗福兴给了我们这样的解释,像他们这样的孩子,小时候都缺乏父母的关爱,所以很多青少年需要这样的团体来抱团取暖,可以说杀马特的出现为他们带来了温暖和希望。也许这才是杀马特真正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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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借钱时签下“不可撤消”担保协议,担保人还是免了责任

借款时,找个担保人签订保证协议,是借款人的通常做法,可以增加一份借款安全。然而在实践中,债权人在债务到期未还时,通常会向债务人主张还款,而忘了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通讯员 宁法宣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万承源

一份“不可撤消”的保证协议

2014年10月8日,谢某某与刘某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8日至2014年12月7日,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某装饰公司与祁某某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

同日,刘某某出具收条称收到100万元的现金或本票,谢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某装饰公司支付96万元,刘某某为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6年4月,刘某某出具还款承诺,约定于2016年5月21日前归还100万元借款本息。

2016年8月,谢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祁某某就刘某某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中,谢某某自认称刘某某共还款34万元,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谢某某主张借款本金为100万元,祁某某抗辩称借款本金为96万元,4万元系预扣利息的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一审判决祁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谢某某归还借款本金6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南京某装饰公司、祁某某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其不承担保证责任。

祈某某认为:担保条款中“不可撤销”的意思是指祁某某不能撤销保证条款,一审法院认定“不可撤销”的意思为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可撤销”不是对保证期间的约定

法院认为,从约定的文义理解,祁某某承担的系连带保证责任,且该连带保证责任不可撤销,但无法从该文义中推定祁某某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有关于“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约定。

“无条件承担还款责任”亦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应有之义,并无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一审法院认定该条款中约定保证期间且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予以纠正。

本案中,谢某某与祁某某并未约定保证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认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2015年6月7日前到期,谢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在此期间曾向祁某某主张连带保证责任,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祁某某的保证责任依法予以免除。

综上,南京中院终审判决:祁某某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如不及时主张权利 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夏志阳表示,法律规定,如果过了保证期间,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期间、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均应明确约定。

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则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分别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或二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若不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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