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动钉:吊顶安装被气钉打爆左眼,责任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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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每家每户装修时都会涉及厨卫吊顶安装,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吊顶安装工安装厨卫吊顶被气钉打爆左眼,起诉要求建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安装工与建材公司是何关系?安装工的权益能否得到法院保障?

2016年10月,已从事吊顶安装两年多时间的杨某在大足某小区房屋内安装厨房吊顶时,被其自己使用的气动钉射出的铁钉反弹打中左眼导致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眼球穿通伤,2017年1月司法鉴定所评定杨某因工作中被铁钉击伤左眼球,左眼视力为眼前数指,一眼盲目3级以上,伤残程度IX级。杨某认为其是建材公司请去帮房东安装厨卫吊顶的,在安装过程中受伤应当由建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建材公司赔付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本案中,实际是由被告提供原材料,由原告提供加工工具并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定作工作,从行为的特征来看,符合承揽合同的基本要件。其次,双方约定的报酬是按每次吊顶的实际面积乘以单价予以计算,根据每次吊顶的面积的不同,报酬的金额亦会不同,这与按月或者按年结算且相对固定的工资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从报酬计算的方式来看,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也更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最后,原被告之间并未产生固定的人身依附关系,按照原告的自认,原告从事吊顶工作已经两年有余,之前并不认识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说明原告并不是只为被告工作,因此,从人身的从属性来看,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也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承揽合同,但双方实际已就承揽的标的、数量、报酬、材料的提供及承揽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原被告之间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

关于被告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自认安装时,无需房东或材料商进行督,由原告等安装人员独立工作;原告也自认其安装本案吊顶使用气动钉时,未佩戴护目镜。其次,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具备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不仅如此,原告还是从事吊顶安装工作两年有余的专业安装工人,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具有清醒的认识并具备足够的能力防范或者化解风险。最后,气动钉作为吊顶安装的工具,也是由原告自己提供的,其应当知道如何正确使用气动钉及使用时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综上所述,原告在安装吊顶时未尽到足够审慎的义务,也未采取正确的防护措施是导致其左眼受伤的直接原因,与被告并无关联,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遂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后思考:不是眼睛打爆了,就一定有人得为此赔偿,可能有些事情,必须得自己买单。古罗马法律说法律主持的正义是给每个人他该得的这一份。面对损失,面对痛苦,面对眼泪,法官可以表示同情,可我们的判决书表达的不是同情,它表达的是秩序。是正确的社会秩序。更准确的说,它是要调整社会秩序以使其正确。这个正确,是对整个社会的正确。我们每个人将要获得的最大的福音,便是这个正确的社会秩序有效运行之后自然而然的产物。有一天我希望,“使用气钉进行作业时需佩戴护目镜”不再只是写在《气钉安全操作规范》上的一句话,而是刻在每一个使用气钉的工人心中的法律。我们的判决,就是要让这写在纸上的法律变成人们心中的法律。人人知其权责,人人信其权责,人人守其权责。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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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警方收缴的部分支 欧阳智慧 摄。

中新网3月28日电 据最高法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支、气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口比动能较低的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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