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生证明:教育部取消29项证明:贫困高校申请资助不用回家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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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教育部取消29项证明:贫困高校学生申请资助不用回家开证明

4月2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教育部获悉,为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教育部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清理取消了29项证明事项。
其中,学生因病休假,因病转专业时需要的医疗单位证明、医院诊断证明被取消,基本上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即可。此外,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通知》还对经地方、基层反映,实践中还存在无明文规定但在部分地区或学校实施的7项证明事项,按照国办文件要求予以取消。其中包括,取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因遗失、损坏学历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申请补办相应证明书时提交的登报遗失证明,取消中小学生转学或升学时提交的学籍证明,改为学校通过统一电子平台核验。
附29项完整取消名单:
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
(一)取消《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小学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二)取消《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三)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七)取消《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高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非职务专利证明。
(八)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提交的验资证明(针对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九)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提交的评估报告(针对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
(十)取消《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令第17号)第五条规定的,学校刻制印章时由教育部门出具的资质证明。
二、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
(一)取消《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规定的,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二)取消《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第七条规定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申请合理便利时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扫描件)。
(三)取消《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规定的,普通高中学生跨省(区、市)转学时提交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改为内部核查。
(四)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七条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延期报到时提交的延误事由证明,改为延误说明。
(五)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十六条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病转专业时提交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六)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十七条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病休学提交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七)取消《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公派研究生向留学目的地使领馆提交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改为网上留存电子证照。
(八)取消《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派研究生申请提前回国时向使领馆提交的相关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九)取消《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派研究生因病休学康复后申请返回留学国继续完成学业时提交的国内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十)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附件第四条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中《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时提交的工作单位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改为居住证。
(十一)取消《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十二)取消《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除上述两类证明事项,经地方、基层反映,实践中还存在无明文规定但在部分地区或学校实施的以下7项证明事项,按照国办文件要求,予以取消:
(一)取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因遗失、损坏学历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申请补办相应证明书时提交的登报遗失证明。
(二)取消中小学生转学或升学时提交的学籍证明,改为学校通过统一电子平台核验。
(三)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四)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五)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并提交个人简历向社会公示。
(六)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七)取消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信用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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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国家级贫困县:832个国家级贫困县义务教育辍学人数已减少至2.3万

原标题:832个国家级贫困县义务教育辍学人数已减少至2.3万

中新网11月25日电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截至11月20日,全国832个国家级贫困县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人数已由台账建立之初的29万减少至2.3万,其中建档立卡家庭贫困学生人数由15万减少至0.6万,为2020年全面实现义务教育有保障奠定坚实基础。

资料图:小学开学典礼上,学生们向国旗敬礼。 中新社记者 翟羽佳 摄

25日,教育部举行新闻通气会,介绍推进漠视侵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按部署,教育部将解决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孩子辍学作为“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工作的重中之重。

据介绍,截至11月20日,全国832个国家级贫困县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人数已由台账建立之初的29万减少至2.3万,其中建档立卡家庭贫困学生人数由15万减少至0.6万,为2020年全面实现义务教育有保障奠定坚实基础。

相关工作进展方面,教育部指出,一是压实工作责任抓整治。将控辍保学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加以推进落实。2019年教育部奋进之笔,5月底专门召开了全国控辍保学暨农村学校建设工作现场推进会,对控辍保学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7月底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对控辍保学工作提出明确要求。8月初教育部对18个辍学人数较多省份控辍保学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细化工作举措抓整治。为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出台了《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为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以校外培训替代义务教育、通过宗教活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问题,出台了《关于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

为完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子女义务教育有保障的相关支持政策,出台了《关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子女义务教育有保障突出问题的工作方案》;为督促加快工作进度,制定印发了《2019年秋季学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控辍保学任务书》。同时,确定了374个控辍保学重点测县,一县一案制定控辍保学工作方案。

三是强化精准摸排抓整治。进一步完善了中小学生学籍系统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全国贫困人口信息库比对机制。组织各地开展了三次全国集中摸排核实,经过数据“三下三上”,进一步摸清了辍学学生底数,建立了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和在线管理平台,实施动态销号管理。建立了辍学学生数据月报制度,明确要求各地要切实做到教育部门、扶贫机构与学籍系统辍学人数保持一致。

四是加大劝返力度抓整治。组织开展暑期开学劝返复学专项行动,针对学生辍学原因,因地、因家、因人施策,采取精准化帮扶措施,综合运用感情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方式搞劝返,切实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加强管理抓控辍,充分发挥县级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作用,运用行政手段劝返,有的地方对寺院接收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念经或出家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罚。落实法律抓控辍,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对不送孩子上学、经劝诫无效的,采取法律手段督促家长送孩子上学。云南等地形成了“宣传教育、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的依法控辍四步法,依法审理了多起控辍保学“官告民”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五是提高育人水平抓整治。运用“互联网+教育”免费为农村学校提供优质学习资源,打造乡村温馨校园,努力提高农村学校教育教学水平。转发了重庆市、贵州省做好劝返复学学生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典型经验,指导各地对劝返复学的学生进行分类安置,确保学生留得住、学得好。

加强心理辅导和真情关爱,建立师生结对帮扶制度,解决好心理适应和融入校园问题;健全学习帮扶制度,合理安排教育教学内容或单独编班补课,解决好学习困难问题;加强普职教育融合,帮助就业意愿较强学生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一人一案”制定方案,通过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解决好残疾儿童就学问题。

六是加强督导检查抓整治。10月底,组织赴江苏、河南、湖北、广东、广西、青海6个省份开展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专项督导,将履行控辍保学职责作为重点内容。同时,分别赴安徽、四川、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份开展了专项整治调研,指导督促地方进一步加大控辍保学工作力度,推进部门联控联保,做好核查劝返、复学安置、台账管理等工作。11月中下旬,组织赴四川、贵州、湖南、宁夏等4个省份开展摸底调研,通过进校入户、明察暗访等形式,抽查核实工作台账数据和劝返复学情况。

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健全行政督促复学、部门联控联保等长效工作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开展2019年国家人口信息库与学籍系统比对,实施新一轮核查劝返工作,及时为返校学生建立学籍。做好辍学情况定期报告工作,发现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不力、进展缓慢的及时约谈督促。统筹实施好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相关项目,大力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水平,确保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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