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的农业农村部:严厉打击注水注屠宰病死猪等行为
原标题:农业农村部:严厉打击注水注药、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
新京报讯(记者 杨亦静)11月5日,农业农村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的通知》,《通知》中要求,要强化生猪屠宰企业管、严格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秩序。
《通知》中强调,要强化生猪屠宰企业管。一是从严审批定点企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以县为单位计算,只减不增。其余生猪屠宰企业设立,必须符合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规定的“设计年屠宰生猪能力不低于15万头”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置规划要求。二是要开展重点地区企业资格复核,《通知》中要求,开展重点地区企业资格复核,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重点组织对生猪屠宰企业数量超过10个的县(市、区)开展自查,坚决关停环保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屠宰设施设备陈旧、屠宰工艺落后等问题企业。三是加强质量安全管。《通知》要求,提供代宰服务的企业要切实落实生猪入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出厂检查、无害化处理以及车辆进出场消等要求。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要求,尽快实现生猪屠宰企业名单与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关联,从明年1月1日起,凡不在名单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动物卫生督机构不得派驻官方兽医,严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在严格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方面,《通知》要求,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细化采样规范和检测技术要求,在11月底前对所有生猪屠宰企业以及承担生猪屠宰企业委托检测的单位开展一次比对实验,不合格的,要立即停业整顿。
生猪屠宰企业检出非洲猪瘟病核酸阳性样品的,要按规定程序上报并规范处置,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对流通、加工环节检出的非洲猪瘟病核酸阳性样品溯源到的屠宰企业,一律停产15天,经严格消、检测评估后恢复生产,对扑杀的生猪、销毁的生猪产品不予补偿。对溯源到的屠宰企业,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组织开展飞行检查,检查情况向全国通报。
同时,农业农村部将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犯罪行为。《通知》中要求,要高度重视当前猪价高企情况下,受高额利益驱使,屠宰环节违法犯罪行为易发高发的隐患,保持对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
此外,《通知》中还提出,要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秩序,各地动物卫生督机构要严格按规程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对符合条件、依法合规调运的生猪和生猪产品,不得以保障本地市场名义拒绝出具跨省调运动物检疫证明;不得通过暂停动物检疫出证等方式限制生猪和生猪产品流通;不得违规收费或倒卖动物检疫证明,扰乱正常市场流通秩序。
新京报记者 杨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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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孙红丽) 为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28日公布《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11月1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工程建设领域行使法定的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办法》明确,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包括下列内容: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理企业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其他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在《裁量基准》相应档次内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按高一档次处罚。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理企业在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2年内再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的;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理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存在超越资质、转包(转让业务)、违法分包、挂靠、租借资质等行为的;
注册执业人员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存在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者买卖租借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行为的;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理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在《裁量基准》相应档次内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按高一档次处罚。
《办法》强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不影响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等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行政处罚,并需要处以罚款的,由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被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送案件证据材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下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处罚建议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送案件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