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两高两部出台意见明确网上黑恶势力犯罪的构罪要件
原标题:两高两部出台意见明确网上黑恶势力犯罪的构罪要件
全国扫黑办10月2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法律政策文件。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会上获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对通过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发送侮辱性信息、图片,以及利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应当准确认定,依法严惩。该《意见》主要是明确网上黑恶势力犯罪的构罪要件,推动专项斗争从网下向网上延伸,形成网上网下共同发力的局面。
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在发布会上介绍,《意见》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认定条件严格限定在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范围内,要求公检法机关要统一执法思想、严格依法办案、提高执法效能,切实做到“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相结合,切实加强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健全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积极营造线上线下社会综合治理新格局。
杜航伟介绍,《意见》以问题为导向,对司法实践中亟需予以明确的问题,例如,哪些黑恶势力犯罪可以通过线上方式实施,哪些黑恶势力犯罪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等,作了明确规定。《意见》首先明确,通过线上方式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手段是“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发送侮辱性信息、图片,以及利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同时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以及此类案件的特殊取证方式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意见》从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着手,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的特殊性作了规定。在组织特征方面,为逃避打击,黑恶势力利用信息网络联络的便利性,分工合作,部分成员甚至不需要相互见面和彼此熟识,《意见》明确“对部分组织成员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联络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即使相互未见面、彼此不熟识,不影响对组织特征的认定”。在危害性特征方面,由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涉及的地域和行业一般较为广泛,与传统黑恶势力犯罪存在区别,《意见》明确对此应当结合“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综合判断,如果黑恶势力犯罪“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在案件管辖方面,《意见》重申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同时,根据司法实践需要,规定检、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分案管辖或者重新指定管辖。
杜航伟说,下一步,全国公安机关将依据《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黑恶势力犯罪向信息网络蔓延,向新的领域蔓延,不断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向深入,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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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气动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两高”予以明确
资料图:警方收缴的部分支 欧阳智慧 摄。
中新网3月28日电 据最高法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支、气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口比动能较低的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