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发红发烫:脸早晨起床就发红发烫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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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的脸发红发烫:脸早晨起床就发红发烫怎么回事

“脸红发热”是否一直困扰着你,你是否很容易“害羞”?你的脸经常变成“红苹果”? 气候突变,寒冷,风吹,情绪波动,辛辣食物是否都会让您的肌肤瞬间泛红? 其实这些都是红血丝在作怪?

你知道脸部发红发热是怎么回事吗?相信很多人都有脸部发热的现象,但是,你知道脸部发红发热是怎么回事吗?下面就让玫玫老师为大家介绍介绍吧。

脸早晨起床就发红发烫怎么回事

1、脸部发红发热是怎么回事

一般而言,热会使皮肤血管扩张,造成脸部潮红。冷虽使血管收缩,但温度回升时,血管则会反弹性扩张造成脸红。但还有一些人,在极冷的温度下,可能还会因血管不正常的扩张造成脸红。临床表现为面部的丝状、点状,星芒状或片状红斑。

当温差太大时,比如从冷风中到空调房间,忽冷忽热,微血管在反复收缩及扩张中失去弹性,反映在双颊和鼻端,就会使双颊发红刺痛。初期,脸部变红还能立即恢复原状,但若长期反复持续下去,血管收缩,丧失扩张机能,在过度扩张状态硬化,使脸部变得平时看起来也红红的。严重时,低头后抬头也会出现脸部潮红症状。这种症状在春夏秋季比较平静,到冬天多转为严重。

2、脸部发红发烫的病因

局部长期使用皮质类激素药物,引起毛细血管扩张,导致皮肤变薄、萎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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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发红、发烫怎么办?是过敏吗?

皮肤发红发烫可能是皮肤过敏的现象。只要注意身体卫生,使用硫磺皂来洗澡去痒杀菌,瘙痒严重的可以服用抗组胺类药物息斯敏片等和维生素C片来治疗,注意休息、多喝开水、多吃水果和蔬菜补充维 生素,急性期间不吃海带牛奶,羊牛肉等容易加重过敏症状的食物。皮肤过敏只要去医院化验找到过敏源头,就能有效的避免皮肤过敏现象的发生。

可是皮肤发红发烫不一定是皮肤过敏的现象。现在随着市面上激素护肤品的泛滥,很多人患上了激素脸(激素依赖性皮炎)。激素脸也会像皮肤过敏一样发红、发烫。那么激素脸为什么也会发红、发烫?

激素脸发红是由于局部长期使用皮质类激素药物引起血流加快,毛细血管扩张,导致皮肤变薄、萎缩,引起皮肤敏感,一旦情绪激动,面部就会不受控制的发红。在非病态情况下,血管收缩受外界温度影响,目的在于调节人体热量散失。在炎症反应中,血管扩张是为了运载白细胞等物质。长时间的微细血管扩张导致弥漫性“潮红”或“红血丝”。

发烫是因为肌肤是有调节皮肤温度、代谢热量的作用的。当激素等化学物质堵塞了毛孔,皮肤自身代谢不出来这些物质。一方面血管扩张,动脉血流加速,另一方面在炎症区域局部温度比其它地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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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好防晒工作

一定是需要做好防晒的工作,根据紫外线的照射强度来选择不同指数的防晒霜,这样可以减少红血丝的情况。

2、注意肌肤补水

要注重日常的肌肤护理,尤其是肌肤补水问题,只有充足的水分才会使肌肤细胞时刻活力丰盈、富有弹性,有助消除红血丝。

3、多食用水果

蔬果中含有大量的维生素C,维生素E和维生素K。维生素C可以起到强健毛细血管的作用,可以避免脆弱的血管受到自由基因的破坏,维生素K能够帮助恢复血管壁的弹性。多食用蔬果可以帮助去除红血丝的肌肤。

4、别去角质

红血丝肌肤角质层都非常薄,一旦受损就会造成敏感红肿。所以一定要保养和护理好角质,不让其受到伤害。特别是到了春季,红血丝皮肤的MM千万不能去角质,不然会加重肌肤的症状哦。

作者;朵嘉浓玫玫护肤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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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引渡条例:接连两天爆朋友圈的“引渡” 究竟怎么回事儿?

原标题:接连两天爆朋友圈的“引渡”,究竟是怎么回事儿?

来源:法制网

最近,“引渡”这个词很火。

孟晚舟被保释了,此前的相关报道中曾提到:如果被引渡到美国,她将被控欺诈罪;

天津男子在泰国杀妻骗保案,嫌疑人能否引渡回国接受审判和处罚,也成为众多网友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而关于引渡,最让我们记忆深刻的,可能莫过于“湄公河惨案”的主犯,缅甸人糯康被引渡到中国并最终执行死刑的案件。

那么问题来了:

谁可以提出引渡请求?

什么样的人可以被引渡?

引渡一个人又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其实,引渡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跨国司法合作的议题。许多吃瓜群众对于引渡似乎并不陌生,但却欲求甚解而不得。

为此,法制网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李居迁教授,这篇普法贴已经安排得明明白白,保证让诸位三分钟内彻底了解关于引渡的那些事儿。

  什么叫引渡?

李居迁教授表示,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单看概念是不是感觉很晦涩?别急,读完这个故事就明白了:

海王亚瑟是亚特兰蒂斯国公民,某天,海王因为跟人产生争执,砸烂了对方的一艘渔船,之后便跑到了泽贝尔国继续吃喝玩乐。亚特兰蒂斯国政府得知这一消息后,请求泽贝尔国将犯罪嫌疑人海王移交给亚特兰蒂斯国司法机关进行审判,这个过程就叫引渡。

  引渡一个人需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引渡不是你想引,想引就能引的,需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

1、双重归罪原则。

李居迁教授解释说:“成为引渡理由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要引渡一名罪犯,那么他的行为在两个国家的法律中都必须被认定为犯罪。

2、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

“引渡条约是国家间引渡罪犯的依据。”李居迁教授说:“国际法上没有规定国家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的事情。”

但是,引渡义务的产生并不局限于两国之间的双边条约,某些特定的多边条约也会使缔约国之间产生引渡义务。

“比如订于1971年9月23日的蒙特利尔公约。”李居迁告诉法制网记者:“该公约的第八条第二款就规定‘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

3、被请求国根据请求国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通常情况下,被请求国会根据请求国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李居迁教授解释说:“当请求国通过外交途径提出引渡请求之后,被请求国的司法机关会根据请求国提供的初步证据,判断是否构成引渡条约所规定的双重归罪的罪行。”

  关于引渡条件的例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李居迁教授还提出了引渡中的两种例外情形。

“一种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李居迁教授表示,如果逃亡的罪犯是政治犯,即使提出请求也不予引渡。但值得注意的是,政治犯的定义,国际法上并不明确,各国都是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政策对政治犯的概念加以解释。

“另一种是本国国民不引渡。”李居迁教授表示,如果被请求引渡的人是被请求国的国民,通常情况下是可以拒绝引渡的。

而在提到“湄公河惨案”中被引渡到中国进行审判的糯康的时候,李居迁教授解释说:“在这个案件中,在中国与缅甸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缅甸没有将糯康引渡给中国的义务,之所以引渡,是基于两国之间的司法协作。”

引渡VS遣返

在涉外刑事犯罪中,除了引渡,我们还经常会听到遣返,那么这两个法律名词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

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是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说明犯罪分子在触犯刑事法律后,已经潜逃到其他国家了。此时,主权国家可以依据与犯罪分子落脚国家之间的引渡条约,向犯罪分子落脚国家发出引渡要求,要求把犯罪分子引渡回本国,依法处罚的行为。

引渡有一个重要条件,必须要满足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即所谓双重犯罪。引渡请求一旦接受,意味着被请求国将对被请求人采取强制措施,将以强制手段把该人移交给对其进行刑事追诉或执行刑罚的国家。

遣返,是没有条约的引渡,即发生在没有签署引渡条约的两个国家。“遣返”是一种非正式的国际协助方式,主要用于将难民和非法移民遣送回他们的国籍所属国。遣返比起引渡,程序上要相对简单,一般情况下,只要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合法居留身份,说明其从所属国非法出境即可。遣返可以作为引渡的一种替代措施,因其在客观上与引渡相同的结果一样,有时也被称为“事实引渡”。

遣返不一定是针对犯罪分子,是犯罪分子潜逃到他国以后,由于其落脚国与犯罪分子本国之间没有签订引渡条约,而由本国向其潜逃地国家发出遣返请求,要求将犯罪分子遣返到本国接受处罚的行为。

  当引渡发生在中国

由于在国际法上并没有规定国家的义务,因此相关国内立法也就成了引渡的重要法律依据。

那么对于引渡,在我国法律中是怎样规定的呢?

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对于引渡的条件有着明确的规定。

法条链接

第七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第八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

(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

(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第九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

(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文章来源 法制网(梁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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