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大大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大大团交付财经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91件,其中涉及修改法律的议案47件,制定法律的议案41件,开展执法检查的议案3件。
议案内容涉及——
宏观调控
市场管
财税金融
社会保障
劳动就业等方面
按照常委会关于议案办理工作的要求,3月17日,财经委员会召开议案办理工作会议,邀请国务院有关部委、最高人民法院等21个部门的同志共同研究议案办理工作,就分工提出议案初步处理意见作出安排,明确相关要求。
会后各有关单位认真开展议案办理工作,通过电话、登门拜访和召开专题座谈会的方式与代表沟通,充分征求代表的意见。
今年7月张平副委员长带领财经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组成的调研组,对第4号、第165号、第286号议案提出修改标准化法的建议赴广东听取相关部门、研究机构和企业的意见。
财经委员会还注重将立法工作和议案办理结合起来,充分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财经委员会在对议案初步处理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立法条件和工作进展情况对议案分别提出了处理意见。
9月27日,财经委员会召开第六十六次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现报告如下:
三、59件议案提出的29个立法项目确有立法必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时,争取列入下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要求修改法律的议案40件——
12.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10件。
13.关于修改劳动法的议案3件。
五、3件议案提出的2项执法检查,一项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另一项建议下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研究制定督工作计划时统筹考虑
53.关于开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组织对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执法检查。督促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贯彻实施好劳动保障方面的有关法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附具体建议:
姜卫东等30名代表、刘丽等31名代表(第289号、第449号议案)建议——
修改劳动合同法
建立劳动者信用管理体系
增加劳动者违约金条款
修改经济补偿金部分条款、修改社会保险条款,
加大欠薪保障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鉴于管理成本和风险防控等因素——
建立劳动者信用管理体系需要慎重研究;
增加劳动者违约金条款的意见在立法时已有充分考虑,并制定了相应条文规范;
对于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建议有合理性,可在不损害劳动者经济补偿利益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制度设计;
针对欠薪问题,除增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外,将通过建立用人单位信用记录、工资支付控和工资支付保障金、应急周转金等制度逐步建立长效机制。
该部将继续研究相关工作,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法建议。
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徐晓等30名代表(第423号议案)提出,劳动法原则性规定过多导致不便于实际操作,缺乏法律强制规定导致集体协商制度难以实施,劳动纠纷处理复杂导致劳动争议解决时间长,劳动安全预防机制缺乏导致劳动安全保护粗放,建议修改劳动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我国相继出台了——
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就业促进法
社会保险法
劳动保障察条例
最低工资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作为劳动法的配套和补充,构建了劳动法律规范体系,适应了现实需要,也填补了劳动法内容的不足。
财经委员会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所提意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薛颖等31名代表(第184号议案)提出,广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正在不断增强,利益诉求从争取基本权益向合理分享企业发展成果转变,维权方式从个别被动表达向集体积极主张转变,集体劳动关系矛盾凸显,需要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建议制定集体合同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职业病防治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构成了我国集体协商制度的法律框架,为推动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实践中推进集体协商制度依然面临着协商意识不强、协商质量不高、法律支撑不够的问题。
该部将会同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中国企业联合会积极推进相关制度实施,抓紧开展集体合同立法研究。
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加大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同时对集体合同立法抓紧研究论证,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附图:劳动合同法第二次修改进展轨迹
时间 | 事件 | 要点 |
2015.3.21 | 中央和谐劳动关系1号文件公布 | 提出统筹企业发展和劳动者利益保护 |
2015.4.24 |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演讲,首次批评劳动合同法 | 这个《劳动合同法》是很有弊端的,当然,很多人可能不同意我的看法。它的弊端主要在于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和灵活性。 |
2016.1 | 楼继伟在2016年1月出版的《求是》杂志上刊登文章 | 提出,我国劳动力素质有待提高,高技能和创新人才不足。劳动合同法一些规定有待完善 |
2016.2.19 |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上,第二次批评劳动合同法 | 现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保护十分不足,在用工等方面都有体现,降低了中国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利于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且越来越明显。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倒霉的是劳动者。 |
2016.2.29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举行发布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发言 | 劳动合同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不够,导致生产率偏低。第二,企业用工成本比较高。”同时其还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业态、新的就业形式,这是在制定劳动合同法时还没有出现的。所以,对这些问题,作为主管部门,我们正在进行积极研究。我们会广泛地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适时提出我们的意见。” |
2016.3.7 |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会上第三次批评劳动合同法 | 至于要不要修法,怎么修,财政部是个宏观部门、综合部门,看到这些问题要指出来,因为会对整个经济产生影响,财政在支出和收入方面也都受到影响,我们需要做出矫正。 |
2016.7.26 | 中央政治局会议 | 强调,“降成本的重点是增加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抑制资产泡沫和降低宏观税负。” |
2016.11.2 |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收到修改劳动合同法议案10件 | 全国人大财经委认为:“立法项目确有立法必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 |
2017.11.4 |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 | 劳动合同法修改争取列入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
文章来源 劳动报、中国人大网
本期编辑 于澄 刘青 陈睿哲李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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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刑法修正案九今起施行
中新网北京11月1日电 8月底获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下述简称为“刑九”)将于今天起正式实施,医闹、袭警、替考、虐童等一系列曾引发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被正式纳入刑法制裁的范畴。新法规正式实施,一些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备受关注。
校车客车超员、超速入刑
【原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 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背景】在2011年获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罪入刑,提高了对该种行为的处罚力度,评论认为此举有利于打击“马路杀手”。在 《刑八》的基础之上,《刑九》将校车、旅客运输等超速、超载的行为纳入处罚范围,同时,还将对为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法处罚。
有媒体统计,2010年至2014年的近5年间,全国至少发生43起校车事故,多数涉及超载现象,约8成均有致死情况,死亡人数达153人,校车事故频发成近年来的突出问题。
违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可判7年
【原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背景】近年来,民众的生活中,不少人都有过被推销、诈骗电话骚扰的经历,却不知个人信息是如何遭到泄露的。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此次 修正案的亮点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指出,这次修订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权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个人信息更大边界的保护。
证最重判7年 用冒名顶替也将受罚
【原文】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背景】轰动全国的陕西“房姐”龚爱爱即是通过多个身份证件从事民事活动。有分析称,刑九将使用伪造变造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入罪,提高打击准确性,掐断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的源头,有利于维护安全、诚信的社会秩序。
国家考试最高可判7年 打击替考
【原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背景】除上述行为外,修正案还对提供器材、非法相关试题和答案、替考等行为进行处罚。至于替考,或让他人替自己考试的行为,将被处以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替考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权益。此前针对替考行为尚无明确规定,使得不少学生铤而走险。 专家指出,打击考试行为,惩处方法从以前的取消成绩到禁考,现在甚至有了入刑的相关规定,国家打击考试的力度越来越大。
职业医闹遇“杀威棒”
【原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背景】近年来,医疗纠纷中,患者及其家属通过雇佣“医闹”向医院方面施加压力,借机闹事的现象称为舆论热点话题。这类活动经常采取毁坏财物、 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殴打医务人员或在医疗场所滞留等方式向医院索取高额赔偿。有些人看中其中“商机”,使“医闹”成为一类特殊的“职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中,“医疗”是较原先条款新增的领域,这也意味着“医闹”通过此次修正案正式入刑。分析认为,将“医闹”行为明确纳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会对不法分子起到威慑作用。
暴力袭警将从重处罚
【原文】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背景】近年来,“暴力袭警”事件频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公安部今年4月透露的数据, 2010年至2014年,公安民警因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而遭受暴力袭击负伤8880人,占负伤民警总数的42.8%,连续5年总体上升,其中2014年 2417人,比2013年上升24.1%。
“不少警察在执法时往往不希望惹事,小事大都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出大事才采取手段,客观上纵容了‘袭警’现象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皮艺军认为,惩治率不高、追究不严,也是导致袭警现象频发的重要原因。
冲击法庭打骂法官 最高可判3年
【原文】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 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 情节严重的。”
【背景】近年来,报复法官、暴力抗法等恶性事件屡屡发生,当事人不尊重法官,甚至辱骂法官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法官遭到侮辱、诽谤和威胁,最后不了了之,有的案件经过各级复查,没有任何问题,还不得不去接访。
将相关行为入刑,有声音指出,此举不仅有利于维护法官的人格最严,也有利于其专心办案,毕竟法官的职能不是充当“矛盾救火员”或“社会工作者”。
贪官或将把牢底坐穿
【原文】刑九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人新增了可以终身禁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禁,不得减刑、假释。”
【背景】根据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 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 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刑法中明确写入‘终身禁’,这在建国以来还是第一次。”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规定“不得减刑、假释”,是终身禁落到实处的双保险,一方面可以加大对腐败分子的威慑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国内死刑的负面压力,更好地开展国际追逃。
朋友圈传谣最高可判7年
【原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背景】当前,诸如微博、微信、论坛等网络社交平台上的虚假信息屡见不鲜,其中不乏一些“贫困求捐款”、“帮忙找孩子”等看似传递正能量的文 章,却有可能暗藏诈骗电话。然而,网友跟风、盲目转发则容易进一步扩大虚假信息的传播。此次修订案出台,“网络造谣”等行为要负刑事责任,这也是对“互联 网不是法外之地”的最好诠释。
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运营经理尹雪赓表示,在以往因谣言获刑的案件中,大多是“非法经营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等罪名,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法条。此次调整,既让相关判决更有依据,也可以减少判决上的争议。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表示,如若在网络这种公共场合散布虚假信息,可能涉及多种罪名,包括即将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虚假警情等信息,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行政责任或者简单民事赔偿责任。
虐老、虐童最高可判3年
【原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背景】针对现行刑法只针对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修正案增加了上述规定。对于虐待老人儿童的情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表 示,养老院、幼儿园等非家庭成员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实际上承担着一个护人、“准母亲”的责任,因为被别人付了钱,或政府给了钱。这次增加了一个类似于针 对家庭护人的条款,如果今后学校、养老院再虐待这种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这种情节是可以定罪的。
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增加了包括虐待被护、看护人罪等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说,《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对一些新增的刑法分则条文,需要确定罪名;对一些犯罪构成要件有重大 修改的分则条文,有必要对原罪名作出相应调整。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名称。办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准确适用罪名,这是严格区分罪与非 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也将被处罚
【原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背景】此前,在打拐案件中,对于收买妇女儿童者的处罚颇受争议。“没有买卖哪有杀害?”刑法修正案九就把利剑指向了买方市场。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而 《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则表述为: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嫖宿幼女罪被废除 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
【原文】原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修订后,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对应条款。今后相关行为将依据强罪的对应条款处理,且从重处罚。
【背景】对于这一罪名的删除,全国妇联副大大、书记处书记焦扬9月22日在北京表示,考虑到近年来这些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执法 环节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认为取消嫖宿幼女罪有利于对幼女的统一保护, 也能充分体现对幼女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同时,废除嫖宿幼女罪也对预防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教育和法律震慑作用。
其实,除了嫖宿幼女罪被删除,同时,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也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意味着,强制猥亵违法行为的对象不再仅仅限定为女性,而是包括了男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