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泛亚有色”案二审宣判:王飚被改判为六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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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云南昆明“泛亚有色”案二审宣判:对上诉人王飚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7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被告单位,以及上诉人单九良等21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上诉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宣判。对上诉人王飚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对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和原审被告单位维持原判。

2019年3月22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昆明“泛亚有色”案作出一审宣判,对昆明泛亚有色公司、云南天浩稀贵公司等4家被告单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亿元、五亿元、五千万元和五百万元;对被告人单九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千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王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对其他被告人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处置,发还集资参与人,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云南天浩稀贵公司和被告人单九良、王飚、孙浩然、杨国红、张鹏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昆明泛亚有色公司等4家被告单位、单九良等21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单九良、杨国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昆明泛亚有色公司等4家被告单位、单九良等20名被告人量刑适当。上诉人王飚在一审期间不认罪,在二审期间提交了认罪悔罪书,表示认罪悔罪并退赔,综合考虑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情况,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部分被告人亲属、集资参与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140余人旁听了宣判。

二审宣判后,一审法院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置涉案财产。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本案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罚金刑的执行。(央视记者 奚丹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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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快播传播秽物品牟利案二审宣判

本报北京12月15日讯 广东省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和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传播秽物品牟利案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铭不服,提出上诉。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法庭裁定驳回上诉人吴铭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原审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系统中的大量缓存服务器介入秽视频传播而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间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快播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在明知快播公司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的视听节目含有等内容的情况下,未履行管职责,放任秽视频在快播公司控制和管理的缓存服务器内存储并被下载,导致大量秽视频在网上传播。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吴铭以及原审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王欣、张克东、牛文举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传播秽视频,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吴铭系快播事业部总经理,负责快播播放器等核心产品的营销工作,在快播事业部拥有管理权,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快播公司传播秽物品牟利的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吴铭关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鉴于吴铭参与时间较短,不是公司股东,作用相对王欣、张克东较轻,故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原审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系统中的大量缓存服务器介入秽视频传播并且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间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社会危害性大,但鉴于快播公司能自愿认罪,故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王欣作为快播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张克东作为快播公司股东、事业部副总经理兼技术平台部总,牛文举作为事业部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均系快播公司传播秽物品牟利行为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鉴于三人在一审第二次庭审及二审审理期间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故可分别对三人酌予从轻处罚。

(安 健)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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