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条不平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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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的二十一条不平等条约

二十一条不平等条约,不少人应该听过,它出现于20世界初期,是日本帝国主义想要吞并中国而让中国签署的一份单方面的条款。而中国方的签署人就是袁世凯,据说其目的是为了换取日本对其称帝的支持,但也有人说,袁世凯是被迫无奈之下签署的。那么二十一条不平等条约的签署背景到底是怎样的呢?二十一条不平等条约内容具体又如何?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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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条不平等条约:签署时间

二十一条不平等条约:袁世凯于1915年签署的

1915年,日本以帮助袁世凯称帝为条件,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条,如果袁世凯在二十一条上签字,则日本祝袁大总统“再高升一步”。袁为换取日本对其称帝的支持,最终在二十一条上签字。是为民国之耻,也给袁世凯戴上一顶“汉奸”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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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条不平等条约:条约共五号,二十一款

第一号,关于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特权,共四款:

日本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力利益让与等项处分,中国政府概行承认。

凡山东省内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以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借与他国。

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中国政府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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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号,关于“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共七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日本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营造商工业应用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和所有权。

日本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各项生意。

中国政府允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臣民。

中国政府如准许他国在南满洲及东部蒙古建造铁路或以该地区课税作抵押他国借款时,应先经日本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商议。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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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号,关于汉冶萍公司,共二款:

俟将来机会相当,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未经日本政府之同意,所有该公司一切权力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第四号,关于“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一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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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号,共七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当政治、财政、军事等项顾问(该条袁世凯未直接同意,由段祺瑞执政时通过)。

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医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中日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内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全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日中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之铁路,及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各铁路之建筑权,许与日本国。

福建省内筹办铁路、开矿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时,先向日本协商。

允认日本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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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条不平等条约:历史评论

对于二十一条不平等条约签署,有部分人把责任归咎于袁世凯,认为是他想要复辟帝制,为了得到日本的支持才会卖国的。但是还有人认为袁世凯是被日本的逼迫下签署的,曾经也曾争国权到了最后一刻,加上他的后人还有袁世凯改过的手稿。所以袁世凯才接受部分条款。到底是被迫的还是自愿的,现在已经无法追究,其结果就是袁世凯签约,也成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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