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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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原标题: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且有补贴

本报讯(记者贾蕴)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3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我省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坚持“先保后征”原则,我省将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意见》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达50%(含)以上。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不重复享受补贴。补贴对象年龄以土地补偿公告日为基准日。
据悉,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由当地政府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对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对大部分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失去土地的比例。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意见》还对新老政策衔接作了规定。该意见实施前,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筹集、补贴方式和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足额落实或未按原制度规定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由当地政府加发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用地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资金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征收补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准确计入个人账户并计发待遇。该意见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以保障基本生活为原则,具体标准、资金筹集、支付方式等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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