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的爱情公寓第二季第一集
亲爱的兄弟姐妹们,喜欢小痴的点一下关注,小痴一定会给给为带来更加精彩的内容,让您有焕然一新的感觉。
上次发布了一篇关于爱情公寓的文章,没想到各位兄弟姐妹们还是那么热情,对于爱情公寓还在苦苦等待,所以小痴决定写一个连续性文章叫《青春回忆录之爱情公寓》,这就是是来探讨一下我们孜孜不倦反复观看的这部富含我们这一代人的青春记忆的电视剧。
第一季内容大概写的差不多了,现在第二季,因为第一季林宛瑜和陆展博出去旅游了,美嘉走了,那这样现在公寓里就剩下,胡一菲,曾小贤,关谷神奇,吕子乔。所以需要来三个人,而且还是两女一男。
开始就播放了一段魔幻剧情,刚开始恶魔猎人失去心智杀了自己的恋人,接下来就到了唐氏表演法的show time的片段了。
前面一点点看着还算正常,将死之时交代了一些东西,为了让男主继续除魔,夸奖他是永远的的恶魔猎人,然后就应该断气的,可当男主要拔刀时,悠悠又醒了“如果你把剑拔出来,我会死的”,然后又交代了一些事情,又死了,当男主再去拔剑时,悠悠又活了,然后就出现了这样的一幕。
关键这还不是事,主要的事唐悠悠不按剧本来,这让男主无法接词,无法演。
这样的演员导演怎么敢让她担任女一号的角色呢,弄不好的话整部戏都会被唐悠悠给改了的。
不过这样的演员有一个好处就是热爱演戏,忠于演戏,演戏是她的信仰,是她的幸福,这就不会上演这天报道那个明星耍大牌,不演戏,哪个明星天价出演费。这就是差距,一个种重钱,重地位,另一种是信仰,是渴望。
最新爱情公寓第二季第一集可以看看这篇名叫爱情公寓3开机仪式的文章,可能你会获得更多爱情公寓第二季第一集
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爱情公寓3开机仪式
原标题:《爱情公寓》电影上映前为何忽然“内讧”?法院判决揭秘背后绵延7年权利纠纷
摘要:上海徐汇法院判决驳回联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就在电影版《爱情公寓》即将上映之时,认证为“爱情公寓官方微博”的官微晒出多份协议书,称电影版《爱情公寓》侵权,后者官微则迅速回应道:其制作公司高格影视拥有《爱情公寓》完整著作权。
“自己人打自己人”,究竟怎么回事?
事实上,《爱情公寓》影视剧背后,制作方之间已有长达七年的权利纷争,背后秘辛如何?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爱情公寓》电视剧1、2部投资方诉摄制方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也揭开了双方旷日持久的纷争。
这一判决是一个结果,或许也是一个开始。
续集摄制成本上升导致合作矛盾
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是“爱情公寓”网络社区的经营者。2008年5月,上海高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找到联凡公司,欲拍摄一部情景喜剧,由联凡公司提供资金,高格文化公司提供剧本并进行摄制。双方约定,高格公司负责该剧的摄制工作及其他相关事宜,联凡公司取得该剧的一切权利。
2009年8月5日,双方合作的以《爱情公寓》为片名的电视剧在江西卫视首播。2009年12月4日,联凡公司与高格公司签订了《20集电视连续剧〈爱情公寓2〉制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合作模式为联凡公司出资,委托高格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完成电视剧制作。关于利润分配,高格公司获得广告分红以及衍生品利润5%,联凡公司获得95%。
《爱情公寓2》电视剧的制作也取得了成功,收视率也在不断攀升,该系列电视剧的热播让续集拍摄提上了日程。然而前两部剧的热播直接推升了后续制作成本。高格公司提出《爱情公寓3》需要投资5000万元,而联凡公司只愿意出资50-100万元,并以前两部剧的相关权利和市场影响力作为投资,以获得后续剧集5-10%的收益。但是高格公司对此并不同意。
2011年2月11日,在双方并未谈拢的情况下,联凡公司出具《续集开发授权声明》,同意授权高格公司拍摄《爱情公寓》续集,并有权处理该影视剧系列相关制作、开发等等事宜。高格公司出具《续集开发声明》承诺,续集继续沿用“爱情公寓”名称,不可擅自更改,联凡公司继续享有主要出品方权益。
此后,高格公司和联凡公司未再就《爱情公寓》后续剧集的开发、制作签订其他协议。高格公司与上海辛迪加影视有限公司拍摄、制作了电视剧《爱情公寓3》《爱情公寓4》,联凡公司并未投资参与其中。但在2011年7月13日,《爱情公寓3》举行开机仪式时,联凡公司主要负责人出席并发表讲话。2016年1月26日,联凡公司发函通知高格公司解除上述著作权及其他商品化权利许可使用合同。
起诉续集制作方索要高额赔偿
2015年6月18日,联凡公司向法院起诉高格公司和辛迪加公司,认为高格公司和辛迪加公司拍摄的《爱情公寓3》《爱情公寓4》侵犯了电视剧《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的著作权,并且擅自使用了《爱情公寓》系列电视剧的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要求高格公司和辛迪加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2016年4月18日,联凡公司以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提出撤诉申请并被法院允许。
2017年5月17日,联凡公司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联凡公司在2011年2月11日签署的《续集开发授权声明》已于2016年1月27日解除,高格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前复制、改编电视剧《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制作《爱情公寓3》《爱情公寓4》、使用“爱情公寓”作为其电视剧名称的报酬5000万元,后审理中变更为500万元。
高格公司认为,虽然联凡公司放弃对拍摄续集的优先投资权,但其仍在后续电视剧的制作中沿用“爱情公寓”名称,也将联凡公司首席运营官列为了电视剧出品人,将其经营的“爱情公寓”网站信息载入了片尾字幕,履行了声明中承诺给予联凡公司的主要出品方权益。除此之外,双方并未约定还需向联凡公司支付其他报酬。对于联凡公司的其他主张,高格公司也不予认同。
法院:放弃投资后权利已得到维护
关于双方的报酬约定,法院认为,双方在相关协议中未明确经济对价。实际履行时,无论是从2011年2月出具授权声明,还是同年7月举行开机发布会,甚至直至2015年联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联凡公司都没有证据证明曾向高格公司主张过权利授权使用后的相关经济报酬。因此高格公司并无向联凡公司支付许可使用报酬的合同义务,联凡公司依据《合同法》以高格公司拒绝履行支付权利授权的许可使用报酬的合同义务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法定解除权,显然不能成立。
关于主要出品方权益,法院认为,双方出具的声明中虽未明确“主要出品方权益”的具体内容,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高格公司在后续电视剧中将联凡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出品人进行了署名并对联凡公司运营的“爱情公寓”网站信息进行了介绍,该行为已彰显了联凡公司的相关权益。因此,双方对于联凡公司放弃优先投资权并授权高格公司使用相关权利的对价范围已在实际履行中予以体现,其中不包括支付权利授权的许可使用报酬的内容。另外,联凡公司在出具授权声明前确曾试图通过一定投资加权利授权以获取后续剧集的利益分配,但与高格公司协商未成后,联凡公司仅出具了授权声明,未进行任何投资,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声明出具后就利益分配进行了进一步的磋商。
最终法院认定,高格公司并无向联凡公司支付许可使用报酬的合同义务,并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不予支持。上海徐汇法院判决驳回联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栏目主编:简工博文字编辑:简工博题图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雍凯